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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州南方学院“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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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方学院“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 神,推进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 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 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 (国科金财函〔2021〕 23 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 号)等文 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 2022 年起批准资助的各级要求实施“包干制”的 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包括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 组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等项目主管部门明确实施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科 研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经费“包干制”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责 任书并提交科研处备案,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 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 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 出。 第二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项目经费不再划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无需编制经费支出预算,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 第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 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 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 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 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 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 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 印翻拍、采集数据、翻译资料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 访问学者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 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项目所在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 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由项目承担单 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 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专家费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绩效:指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 的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可发放给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所有成员。绩效支出 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30%,其中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提高至不 超过 60%。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 并发放,发放对象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参与项目情况确定。 项目负责人负责绩效考核工作,并将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成果等相关材 料报送至科研处,经科研处及人事干部处审批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交财务处完成 发放。 (五)管理费与资源使用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及 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支出等,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筹使用。项目主管部 门有明确规定管理费提取要求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经费由 项目负责人全权统筹安排使用。 (六)其他合理支出:指未纳入上述所列预算科目,但与本项目相关的以研 究为目的的合理支出。 第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清单如下: (一)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无关的支出。 (二)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交通、 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协议)、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三)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 (四)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五)不得列支基建费,以及个人或家庭费用。 (六)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 (七)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 支出。 第三章 决算与验收 第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列支项目经费支出使用 情况,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通过后,由科研处报送至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由科研处在其官网统一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 结题/成果报告,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第十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项目主管单位综合评价验收,项目负责人 应及时办理结账手续。除项目主管单位对结余资金有明确规定外,项目结余经费 由原项目组继续使用 2 年,结项超过 2 年且经费有结余的项目,学校统筹安排项 目结余经费使用,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项目需求。 未通过结项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项验收、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按项目主 管单位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 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科研处、财务处、监察与审计处协同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对项目及其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经费执行情况的跟踪与评估,其结果作为项 目验收评价、结余经费使用、后续支持等的重要参考。 对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存在第七条负面清单行为 的,以及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项目负责 人,学校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10 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 2 年,由学校科 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广州南方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 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若批准资助的项目主管部门有专项“包干制”管理办法, 按其管理办法执行。如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政策有调整的,按主管部门 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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