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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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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 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 部署要求,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 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 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设立,严控新增。专项资金严格按规定程序设立, 一律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收支范围,不得 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未按规定程 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 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二)提前谋划,储备项目。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 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 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三)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 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 和政策调整挂钩。 (四)定期退出,滚动安排。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 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属于跨年度支出的,分年 度编制预算。 (五)依法公开,强化监督。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专项资 金分配、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结果等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有关部门 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和清理 第四条 设立条件。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政策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市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 划,对照分管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重 点支持方向。 第五条 绩效评估。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 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绩效目标等进行研究论证,设 置合适的绩效指标,确保可量化、可评估。属于国家、省政策要求 和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研究论证。 第六条 设立申请。市业务主管部门对符合专项资金设立条件, 确需新设专项资金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市级 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附件 1),编制专项资金用途清 单(附件 2),制订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附 件 3),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七条 设立审批。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市业务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依照下列权限报市政府审批: (一)设立总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经分管业务 主管部门的副市长加具意见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 审定; (二)设立总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专项 资金,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 责”的原则,由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市政府常务 会议上作主汇报并实施后续相关工作。 第八条 制定管理办法。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市业务主管 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在专项资金设立后第一次接受 项目申请前应出台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 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分配方式、 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责任追究等。已设立的专项资金调整绩效目 标、用途范围等事项的,应及时修订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 清理机制。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专项资金进行 清理,提出延续、调整或撤销的建议。 (一)延续。对于到期确需延续安排的专项资金,市业务主管 部门要提前 1 年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分别按照预算绩效管理 和审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并按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办理。 (二)调整。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使用规 模太小且效益低下、使用性质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应整合归并 或改变用途,并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市 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附件 4)。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 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后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市政府审批。 (三)撤销。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存续期间的专 项资金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市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 并做好经批准撤销的专项资金的后续保障衔接工作: 1.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不符合 现实需要,审批依据已作调整,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完成或不 存在的。 2.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连年结余,或使用绩效评价结果 为差,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发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规 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库管理。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经批准 设立的专项资金要按照项目库管理有关要求办理入库,政府投资项 目和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一年一定”的原 则,对项目储备不足、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或不具备支出条件的项 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结合以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在中期财政规划有关下一年度预算计划数 的基础上,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有 关规定审核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细化。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库管理要求市业务 主管部门在入库时细化方向,原则上要求在预算编制时细化至用款 单位和明细内容。对于当年 6 月 30 日前仍未细化到用款单位和明 细内容的部门预算资金,予以回收统筹。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做好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的收集和审核 工作,将具体项目细化编入预算,逐步减少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 再次分配。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申请使用 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相关信息,特 别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申请单位从严把关,并在专项资 金具体管理办法中明确:申请单位应按各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 法进行申报。 (一)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对象、用途范 围、申报条件等,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绩效目标明确清晰、科 学合理。 (三)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 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 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 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四)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 取财政专项资金。 (五)申请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填报专项资金使用申 请资料(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 (六)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 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 资金,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 情节严重的,原则上 5 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四条 预算监督。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推荐项目 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预算管理监督制度,完 善专项资金申报、审批操作规程,形成相互制约、监督的制衡机制。 (一)预算执行阶段,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事前支持项目和 事后支持项目的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 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专项资金的调剂、回 收办理流程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求执行。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建 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全过程可 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市财政部门组织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 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 (二)预算年度终了,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广 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中关于项目支出评价管理要求进行全面自 评、部分复核和重点评价。 (三)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 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 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监控。市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及相关 规定进行监督。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平台管理 建立平台。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部 门建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统一管理平台(即政策兑现服务信息 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申报受理。除涉及保密或重大敏感项目外,市业务 主管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受理申请单位资金使用申请(专项资金具体 管理办法明确对申请程序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 或审批;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 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同时提供办理进度实时查询、结果公示、 投诉、评价反馈等服务。对未通过初审、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 因并予退回。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申报项目查重工 作,防止多头申报。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 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情况和项目 实施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 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同时市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要素标准化要求, 在管理平台以及政府门户网站“营商广州”专栏向社会主动公开 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用途清单。 (二)各项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 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 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的分配、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结果,包括资金分配 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 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 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 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其中,绩效 评价公开事项可参考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绩效评价报告。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 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组织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平台的信息公开情况等;不直接参与具体 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 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报批、清理,制定归口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 金具体管理办法,对用款单位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 责任。包括: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用途清单、 绩效目标,制订明细分配方案;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初审或审批;制 定下达任务清单,对分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对 分配下达区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算;负责分管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 息公开,确保公开的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 社会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对保留市级审批权限的专 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 第二十条 区承担市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 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任 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包括:将市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区预算全流程 规范管理,做好细化分配或转下达工作;负责区项目库管理;组织 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 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 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 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各级审计部门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 使用、谁负责”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向市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按规定将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 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建设与维护管理平台, 保持与各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协调与省级平台对接事宜,保障平台 的正常运行与及时优化,保障专项资金接受社会监督、透明运作的 技术需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 函〔2017〕30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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