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2015年从全国高校选派团干部和青年教师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pdf
共 青 团 中 央 中 共 教 育 部 党 组 中青联发 也2015页 22 号 共青团中央摇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 2015 年 从全国高校选派团干部和青年教师 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团委、 教育厅 ( 教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团委、 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教育司 ( 局) , 教育部直属 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贯彻落实 《 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 《 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 , 团的十 七届三中全会和 《 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 — 1 — 若干意 见》 的 有 关 要 求, 在 高 校 中 深 化 实 施 “ 青 年 马 克 思 主 义 者培养工 程冶 , 促 进 青 年 教 师 社 会 实 践 和 校 外 挂 职 制 度 的 落 实, 进一步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党组决定 2015 年继续从全国高等学校 ( 含民办高校、 独立学院) 中选派团 干 部 以 及 青 年 教 师 到 县 级 团 委 开 展 为 期 一 年 的 挂 职 工 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选派工作的总体安排 1. 人员安排: 此次挂 职 工 作 在 全 国 层 面 重 点 面 向 新 疆, 根 据自愿原则, 采取个人申报、 学校和省级团委推荐、 团中央有关 部门与省级团委沟通协调等方式, 主要从北京、 上海、 江苏、 浙 江、 山东、 湖北、 广东等经济较为发达和高校数量较多的省份选 派高校团干部和青年教师赴新疆挂职。 各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根 据 “ 省 内 为 主, 自 愿 就 便 冶 原 则, 由省 级 团 委 会 同 教 育 部 门 向 本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组 织 部汇报沟通后, 自行确定挂职人员名额及挂职岗位。 2. 选派条件: 本次选派对象包括高校团干部、 青年教师。 (1) 参加工作一年以上; (2)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 政 治 素 质 好, 具 备 发 展 潜 力 和 培 养 前 途, 作 风 过 硬、 能吃苦、 有奉献精神; (4) 选派高校团干部以科级干部为主。 — 2 — 3. 选拔办法: 采取个 人 报 名 与 组 织 推 荐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由 本校团委在校内组织报名和考察工作, 经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门 遴选审核后, 报所在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团委和教育部门。 4. 挂职岗位: 直辖市的县 ( 区) 团委副书记、 副省级城市 的县 ( 区、 市 ) 团 委 副 书 记 或 书 记 助 理, 地 级 市 ( 地 区、 州、 盟) 的县 ( 区、 市、 旗) 团 委 副 书 记。 各 省 级 团 委、 地 市 级 团 委要会同教育部门就挂职干部选派任免等事宜向当地党委组织部 门汇 报 沟 通, 由 组 织 部 门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选 派 干 部 的 任 免 程序。 二、 选派干部的工作任务 1. 推动基层工作。 选派 干 部 要 对 挂 职 所 在 团 委 及 其 基 层 组 织建设和工作的情况进行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 积极协助所在团 委推进重点工作, 同时充分发挥自身知识和专业优势, 为促进当 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2. 提高综合素质。 选 派 干 部 要 充 分 利 用 挂 职 机 会, 在 工 作 实践中了解基层的国情、 社情、 民情, 在推动工作中提高调查研 究、 组织动员、 沟通协调、 规划实施、 开拓创新等综合素质, 不 断增强开展群众工作本领和社会管理工作能力。 3. 切实锤炼作风。 选 派 干 部 要 利 用 挂 职 契 机, 认 真 贯 彻 中 央 “ 八项规 定冶 要 求, 牢 固 树 立 群 众 观 点, 深 入 基 层、 深 入 群 众、 深入青年, 增进与普通群众的感情, 力戒形式主义、 官僚主 义、 享乐主义 和 奢 靡 之 风, 保 持 奋 发 有 为、 苦 干 实 干 的 精 神 状 — 3 — 态, 在全 身 心 投 入 工 作 的 过 程 中 锤 炼 作 风、 经 受 磨 练、 增 长 才干。 三、 选派工作的具体规定 1. 选派工作于 2015 年 7 月下旬前完成, 选派干部的工作期 限为 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8 月。 2. 选派干部在挂职期间, 由派出单位、 接收单位共同管理, 以接收单位为主; 不再从事原岗位 工 作, 只 转 党、 团 组 织 关 系, 人事、 工资关系不变。 到新疆挂职的人员, 参照国家及各地各高 校援疆干部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3. 原则上不 得 中 断 选 派 干 部 的 挂 职 工 作 或 对 选 派 干 部 进 行 人员调整, 确因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挂职任 务 的, 须由派出单位另行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 并报团中央学校部 备案。 4. 选派干部挂职 期 间, 在 原 单 位 的 职 务 予 以 保 留, 其 职 务 升迁、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 休假和探 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选派干部可参加公开选拔和 本单位的竞争上岗。 5. 选派干部在挂职期间参加接收单位的考核。 挂职期满前, 由接收单位做出鉴定, 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选派干部的考核鉴定 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作为今后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6. 选派干部的住宿、 用餐, 在符合中央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由接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派出单位可根据选派干部所到地 — 4 — 区的不同类别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7. 各省级 团 委 要 及 时 与 省 级 教 育 部 门 协 商 制 定 落 实 方 案, 确定选派干部名额、 人选及挂职所在地。 北京、 上海、 江苏、 浙 江、 山东、 湖北、 广东等地赴新疆挂职名额及人选由团中央学校 部与省级 团 委 沟 通 确 认; 其 他 省 份 如 有 意 向 选 派 人 员 赴 新 疆 挂 职, 可直接与团中央学校部联系。 工作落实方案及有关表格 ( 见附件 1、 2、 3) 请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前报团中央学校部。 四、 有关工作要求 1. 积 极 支 持 选 派 干 部 开 展 工 作。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团委、 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充分认识领会选派工作的重要 意 义, 组织好本地区本高校选派工作。 要抓好选派工作的宣传动员、 选 拔审核等环节工作, 保证选派干部的质量; 协调好选派干部所承 担的本职工作, 确保选派干部的工作时间和精力投入; 积极统筹 各类资源, 为选派干部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支持, 并对选派干部的 生活给予必要的关心。 2. 加 强 对 选 派 干 部 的 教 育 引 导。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团委要对选派干部进行集中培训, 教育和引导选派干部强化服务 意识, 摆 正 位 置, 不 给 基 层 添 麻 烦; 珍 惜 机 会, 虚 心 向 基 层 学 习, 向群众学习, 向广大团员青年学习, 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扎 实工作, 多办实事, 不自满, 不畏难; 自觉遵守纪律, 搞好团结 协作, 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 5 — 附件 1 选派干部及挂职地点统计表 ( 本地区内)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委 ( 盖章) 共青团 姓摇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 挂职地点及职务 摇 摇 注: 此表可复印, 由派出地团委统一填写, 派往新疆的挂职 干部请单独填表 ( 见附件 2) 。 — 7 — 附件 2 选派干部统计表 ( 新摇 疆) 共青团 姓摇 名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委 ( 盖章)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 备注 摇 摇 注: 此表可复印, 由派出地团委统一填写, 在新疆的具体挂 职地点由团中央学校部会同团新疆自治区委统一安排。 — 8 — 附件 3 选派干部登记表 姓摇 摇 名 性摇 摇 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历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及手机 电子信箱 工 摇 作 摇 简 摇 历 — 9 — 学校 组织 ( 人事) 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摇 月摇 日 省 级 团 委 意 见 ( 盖 章) 年摇 月摇 日 省 级 教 育 部 门 意 见 ( 盖 章) 年摇 月摇 日 — 10 — 摇 抄送: 团中央书记处各同志 团中央机关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摇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5 年 6 月 1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