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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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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校教字〔2020〕5 号 关于印发《云南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部门) : 为适应学校学分制改革需要,根据《云南中医药大学深 化学分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教务处修订了《云南中医药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校长办公会、2020 年 1 月 15 日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云南中医药大学 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中医药大学 2020 年 1 月 21 日 - 1 - 云南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校学籍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 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 2017 年 2 月 4 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 令 41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由学院报教务 处,假期不超过二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组织各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 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 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 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 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参加中国人 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按《应征入伍 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 (教学〔2013〕8 号)办理。因患病、留学、创业及其它原 - 2 - 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审批 表》,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 查合格后,按原录取专业办理入学手续,若原录取专业当年 停招,则根据高考成绩(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 生源地同一年份录取最低成绩)转入相关专业(转入专业与 原专业的专业代码前两位相同,学制相同)就读。审查不合 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 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进行复查。由教务处负责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身 份证明与录取通知的复查,校医院负责学生是否符合报考专 业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复查,学生处 负责学生身心健康状况及学生档案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 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 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 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三条的 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持学生证 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学院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学院根据计 财处提供的交费明细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学生证遗失 - 3 - 者,可先予以报到,待补办学生证后再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 形式资助,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校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 困难而放弃学业。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必须提前向学院办理请假 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不缴纳学费且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请假逾期未注 册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 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六条 各专业的基本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专业 为四年,少数专业为五年,专升本的专业为二或三年。 第七条 按照学分制管理规定,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 许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提前 1 年或推后 4 年毕业,即 5 年制本 科,基本学制为 5 年,学生可在 4~9 年内完成学业;4 年 制本科,基本学制为 4 年,学生可在 3~8 年内完成学业; 3 年制专升本专业,基本学制 3 年,允许在 2~7 年内完成学 业;2 年制专升本专业,基本学制 2 年,允许在 2~6 年内完 成学业。 各专业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其基本学制加 4 年。 第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 的最长学习年限年内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包含休学的时 间,不包含依法服兵役的时间。 - 4 - 学生也可提前毕业,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向教务处 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达到要求者可提前毕业。 第三章 选课与修课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 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进行修读(以下统称课程),并于开 课前选课,选课后学生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资格。 第十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选课。 第十一条 学籍异动的学生需根据异动情况在办理异动 手续时,进行课程的退选、补选。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选择、修读课 程。 第十三条 学生可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来获得课程 学分。 (一)目前学校认可的平台有:www.coursera.org; www.edx.org;www.xuetangx.com;www.icourse163.org; mooc.guokr.com;www.cnmooc.org;www.zhihuishu.com。 学校根据网络课程平台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认可平台 的名单,并及时向学生发布。若学生要在其它平台进行学习, 需在学习前到教务处咨询。 (二)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分根据课程学时数确定。 (三)同一课程在不同平台上只能获得一次学分。 (四)学校根据各平台的可验证的课程证书(纸质或数 字)来确定是否通过课程。 (五)通过的开放式网络课程成绩计入成绩档案。 - 5 -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验、 实习、社会调查、军训等教学活动或其它有组织的学校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 病或紧急事故除外)。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 未续假的,均以旷课处理。 课程教学(理论、实验)按课程表内实际授课学时数计 旷课时间。实习、社会调查、军训等实践环节每天按 8 学时 计旷课时间。 第十五条 请假管理 请假要有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 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但须在事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假 满应当向学院销假。 学生因病请假,须有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资格医院证明。请假 3 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4~ 7 天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批准;8~30 天由学生处批准, 报教务处备案;30 天以上需办理休学。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允许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需请事 假的应有证明。请假 3 天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批准;4~7 天由学生处批准,超过 7 天的由学生处向校领导报告后批准, 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者,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考勤管理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所授课程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 选择考勤办法(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记录出勤情况。考 - 6 - 勤结果是评定学生是否可以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的依据 之一。 第十七条 旷课处理 对旷课的学生,由班主任协助查明原因,学生所在基层 教学单位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对旷课较多的学生,按《云南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 办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八条 免修 学籍异动(转专业、转入、复学)以及退学后五年内重 新考入我校的学生可根据成绩认定结果免修已获得学分的 相关课程。 第十九条 免听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通过自学或网络课程学 习,认为已提前达到课程要求,可申请免听,取得所属学院 及开课单位同意后,提出申请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 (含实验环节要求),考试合格后直接获得课程学分。考试 未通过者,正常选课修读。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 实训、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 不能申请免听。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 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依据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证明,校医院确认,由体育部为其安排适当的体育活动, - 7 - 对认真参加体育活动者,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二十一条 辅修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跨专业选课,辅修其它专业, 按《云南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 创业活动,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单独设置课外创新实践环节, 学生参加相关学习经历和取得的成果,可以折算成相应学 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学生应完成人 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课外创新实践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课程类别、 学分、学分绩点、考核成绩、成绩取得方式记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采用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人 才培养方案中规定了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 考试课采取闭卷考试,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如口试、上 机考试和实验操作等形式或几种形式结合使用,由课程承担 单位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要求提出考核形式,报教务处审 定。考试课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在考试周内安排。 考查课由课程承担单位根据课程性质自行选择考核形 式,可在教学进程内或教学结束后安排。 第二十五条 课程成绩 课程的综合成绩由过程性考核成绩与终结性考核成绩 构成,具体构成比例由课程开设部门审定,报教务处备案; 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具体的考核方式 - 8 - 及成绩构成与评定办法。 过程性考核由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调查 报告、考勤、实验(实践)等成绩构成;有实验(实践)学 时的课程,其实验(实践)成绩需作为必选组成部分计入过 程性考核成绩。 过程性考核成绩、终结性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取整数,四舍五入计) 。当终结性考核成绩大于等于 60 分 时,综合成绩由教务管理系统根据各部分成绩比例自动计 算;当终结性考核成绩小于 60 分时,综合成绩等于终结性 考核成绩。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 格。 第二十六条 终结性考核资格 教师在终结性考核前应对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进行审 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的终结性考核,该 课程的综合成绩以零分计,成绩档案备注中记为“取消考试 资格” : 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 1/3 及 以上。 (二)旷课三次及以上。 (三)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的 1/3 及以 上。 (四)缺做实验(见习)、缺交实验(见习)报告达一 次。 (五)有实验(见习)学时的课程的实验(见习)成绩 - 9 - 不合格。 (六)平时成绩不合格。 取消学生课程期末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书面反映,由 开课学院(部)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同时报送教务 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分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人才培养 方案中规定了每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的综合成绩合格可以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综合成绩 不合格则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及考核评优 的基本依据和重要指标,为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免 试推荐研究生、用人单位选人、出国学习等提供依据。 (一)课程综合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1.60 分及 60 分以上成绩绩点按此公式计算:绩点=(成 绩-50)/10 2.60 分以下为不及格,绩点为“0” 。 (二)课程学分绩点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 (三)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以学生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 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得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 10 - (课程绩点  课程学分)  课程学分 (四)平均学分绩点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三位四舍五入。 第二十九条 缓考、缺考 (一)申请缓考的范围 1.缓考办理只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课。 2.选修课、考查课原则上不办理缓考。 3.毕业综合考、论文答辩、德育答辩和其它国家、省 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办理缓考。 (二)申请缓考的条件 1.因病缓考,原则上只同意因病确实无法参加考试的 学生的缓考申请,需附校医院或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开具的相 关证明材料,其他医院的“病假单”或“病情诊断书”未经 校医院或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认可,一律无效。 2.因考研、参加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考试申请缓考, 需附准考证复印件,并只限与个人考试相冲突的学校考试科 目。 3.因直系亲属病危、逝世而办理缓考申请需附上相关 证明材料。 4.因报名参加各类非学校组织的考试、课外活动等为 由所申请的缓考原则上不予批准。 (三)申请缓考的程序 1.填写《缓考申请表》 ,附各项申请条件所需证明材料。 2.《缓考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 3.审批通过的《缓考申请表》一份留教务处以安排考 - 11 - 试,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备案,并由学院告知任课教师。 4.申请缓考应在课程开考前完成。因情况紧急未能在 开考前完成申请的,应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并由班 主任或辅导员在开考前电话告知教务处,并在本门课程考试 开始的两日内(含考试当天)凭相关证明材料补办缓考手续。 (四)缓考安排 1.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进行,缓考课程取得的 卷面成绩与形成性成绩按原比例构成计算该门课程的综合 成绩,成绩档案备注中记为“缓考” 。 2.获准缓考后又需取消课程缓考者,必须在考试前到 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 3.原则上缓考学生不得再对缓考课程再次提出缓考申 请。对因病缓考学生在假期中病情未好转而不能参加缓考 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经教务 处同意后另择时间进行考试,病情严重且达到休学条件者作 休学处理。 (五)缺考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考试(含缓考),凡有下 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的综合成绩以零分计,成绩档案备注 中记为“缺考” : 1.考试前未申请缓考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2.考试前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3.因情况紧急未能在开考前完成缓考申请又未电话向 教务处报备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 12 - 4.因情况紧急未能在开考前完成缓考申请,逾期不补 办缓考申请者。 第三十条 学生考试违规的,该课程的综合成绩以零分 计,成绩档案备注中记为“舞弊” 。 学生考试违规按学校考试违规、学生违纪的相关处理办 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重修 重修是指学生对一门课程或实践环节重新学习并参加 考试的过程。按《云南中医药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成绩查询、通知 (一)考试结束后学生可在规定的时间登录教务管理系 统查询成绩。 (二)学生所在学院需及时督促学生查询成绩,同时将 成绩告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三条 学业预警 对学业成绩不佳的学生实施学业预警。学业预警工作按 《云南中医药大学学生预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学籍异动 第三十四条 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学籍的非程序变动,包 括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转专业、转学(转入及转 出)、启动弹性学制等。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 学、启动弹性学制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由学生填写(空表打印,内容手写)《学籍异动 - 13 - 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申请学籍异动的需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校医院或学校心理咨询中心 的意见) ,签字确认。 (二)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 (三)班主任或者辅导员签署意见(必须包含联系家长 后的结论)。 (四)学院签署意见。 (五)职能部门审核(入伍保留学籍的由学生处、武装 部审核,其它的学籍异动由教务处审核) ,签署意见。 (六)退学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 审批,其它异动由分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学生达到退学条件需要学籍异动的,按以 下程序处理: (一)学院根据相关通知或事实,经学生确认、学生家 长知情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二)教务处审核,签署意见。 (三)退学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 审批。 第三十七条 转专业、转学按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 条办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籍异动的学生,学校出具学籍异动决 定书(通知) 。 第三十九条 学籍异动决定书(通知)由学生所在学院 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14 -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学籍异动决定书(通知)的,由学院 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到场作为见证人, 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 把学籍异动决定书(通知)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经常居 住地,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公布学籍异 动决定书(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经过 15 日,即视为送达。 学籍异动决定书(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学生对学籍异动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 学校决定(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籍异动后在校(复学、转专业、转入) 的学生按异动后所在的年级专业缴纳学费。 第四十二条 学籍异动后在校(复学、转专业、转入) 的学生如无特殊规定的按异动后所在的年级专业的人才培 养方案进行培养和毕业审核。 第四十三条 学籍异动后在校(复学、转专业、转入) 的学生需到教务处进行成绩认定,根据原已有课程成绩和现 所在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异同,确定可免修课程、需 补修课程及计入不合格课程门数的课程。 (一)成绩认定 1.直通认定 课程名称、课程学时数、课程学分数相同,成绩及学分 可直通认定。 - 15 - 2.对应认定 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课程学时数(小于 8 学时) 、课 程学分数(小于 0.5 学分)接近,成绩和学分可对应认定。 3.任选处理 原已获得学分但不在现人才培养方案范围内课程,认定 为公共选修课。 4.无效处理 不能直通认定、对应认定、任选处理的课程作无效处理。 (二)补修 成绩认定后所缺课程需学生补修,补修课程按第三十一 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籍异动后不在校的学生(休学、保留学 籍、退学、转出)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逾期 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不予负责。 第四十五条 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所患疾病需停课治疗休养 30 天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含病、事假)缺课累 计超过 30 天及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的其它规定: (一)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 过四年。 - 16 -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参 加校内课程考核。 第四十六条 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只针对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情况,学生处、武装部根据入伍 通知书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参加校内 课程考核。 第四十七条 复学 复学只针对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需要回校学习的学生。 学生根据有关证明于每学期开学时办理。 学生复学后安排到原专业下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 的,可根据高考成绩(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 源地同一年份录取最低成绩)转入相关专业。 第四十八条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毕业要求 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期满后一周内仍未提出 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 者意外伤残不能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的。 - 17 - (五)不缴纳学费且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请 假逾期未注册超过两周的。 (六)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修读课时学时总数三 分之一以上而不办理休学的。 (七)因隐瞒既往病史而被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 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退学的其它规定: (一)达到退学规定条件者,不允许申请转学、休学或 保留学籍。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生处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 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 地。 第四十九条 转专业 学生在校期间有两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可以在第一学 年末或第二学年末提出申请。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 挥其专长,且达到拟转入专业考核条件及体检要求者。 2.经医院确认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 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 专业的,拟转入学院应优先考虑。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转专业。 - 18 - 1.三年级及以上的。 2.招生时明确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正在休学期间的。 4.应予退学的。 5.专科升入本科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转专业的程序 1.各学院制定接受转专业工作方案(包括接收申请表 截止时间、考核时间、考核形式、考核内容、考核小组成员 构成、考核成绩构成形式、拟通过原则等) ,报教务处审批, 按批准后的方案,公示各专业接受转专业学生的计划数和专 业准入条件和方案。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云南中医药大学转专业申 请表》 (该条内以下简称申请表),拟接收学院组织对申请转 专业学生进行考核。 3.拟接收学院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五个工作日,同时将拟接收转专业的学生汇总表报教务处审 核。 4.教务处将审核后拟同意转专业学生报送分管校长审 批。 5.审批同意的转专业学生名单由教学处在学校网页栏 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6.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学校印发转专业决定书。 7.转专业的学生到学院报到。 - 19 - 第五十条 转学(转出)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 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出。符合转入学校条件的, 学校配合转入学校如实提供相应材料,完成相关手续。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联 系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十一条 转学(转入) (一)转入的原则 1.我校只受理本科层次的非民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的转入申请。 2.转学者有正当转学理由,并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转学者在“学信网”的学籍状态为“注册学籍” 。 4.转学者只可转入与录取专业相同的专业,若无相同 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专业代码前四位相同)。 5.转学后培养层次不变。 6.转学后按我校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和 毕业审核。 (二)转入的条件 1.转学者的高考成绩应高于或等于我校相关专业同一 生源地相应年份的录取最低成绩。 2.转学者在原学校无违纪违规、处分记录。 3.转学者在原学校无不合格课程,必修课平均学分绩 点在 2.00 及以上。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我校: - 20 -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3)在原学校应予退学的。 (4)身体条件不符合我校相关专业要求的。 (5)原学校不如实提供相应材料的。 (三)转入的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2.学生原学校同意。 3.教务处审核转入条件及相关证明。 4.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5.转学情况在我校主页公告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 个工作日。 6.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教务处报云南省教育厅,同时 在学信网办理转学手续。 7.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或未 获得人才培养方案各类课程要求的最低学分的,可申请启动 弹性学制,继续注册以完成学业。启动弹性学制后,在最长 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 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 - 21 - 学位证书。启动弹性学制后,到最长学习年限时,仍不能达 到毕业要求的,给予退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启动弹性学制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前一年内,修完人才 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 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不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 参加校内课程学习及考核。 第五十四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 证书;学习不满一年退学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与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办法》的规定及时在“学信网”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在校生 的学年注册、毕业生的学历注册、在校生学籍异动和信息修 改等工作。 学生需在“学信网”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及学籍学 历注册信息。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 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 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 的相应证明文件。 - 22 -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 籍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 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 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 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9 级学生开始执行。2018 年 12 月学校颁布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适 用于 2018、2017、2016、2015 级的学生。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23 - 云南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 24 - 2020 年 1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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