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指南.pdf
湖南省省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申报指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规定,为指导 省本级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报免税资格认定,享受企业 所得税免税优惠,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认定条件 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财税„2018‟13 号文件第一条 规定的八项条件,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 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 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 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 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 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 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 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 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 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 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 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 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 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 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 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 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层级管理 按照管理权限,省、市、县分层级进行非营利组织免税 资格认定管理。经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 利组织,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地市级 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其所 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四、材料要求 (一)申请报告 1、须使用本单位红色函头纸; 2、抬头写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3、报告应载明本单位成立时间、单位性质、业务主管 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主要业务范围、主要 收入来源及支出方向等情况,对照财税„2018‟13 号文件自 评满足全部条件,提出享受哪年至哪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 格。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 责任,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本单位承担。报告文末留联系 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落款单位名称、时间并加盖公章。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 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章程或制度 套用红色函头纸打印,加盖骑缝公章。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 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 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材料应包括非营利 性收入的取得方式及营利性收入的来源;公益性和非营利性 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 非货币性);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处置)项目以及支出金 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等,严格按要求详细说明。套用 红色函头纸打印,落款单位名称、时间并加盖公章。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 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 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 10 的人员) 本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的事项出具工资薪金情况 专项报告。工资薪金情况应提供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明细表 (需列明全年发生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若有)辅 证。专项报告应套用红色函头纸打印,落款单位名称、时间 并加盖公章。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张贴防伪标识(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必须“贴花”)。若是复印件,也应 显示防伪标识。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 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 材料 此项材料由省财政厅批量一次性函请登记管理机关出 具,不需要申请单位单独提供。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两项声明材料。一是投入人的声明材料。投入人(指除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投 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二是 申请单位的申明材料。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 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 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的声明。声明应套用红色函头纸打印, 落款单位名称、时间并加盖公章。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 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提交申请的非营利组织应制作“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 定申报材料”封面及目录,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册。 五、办理流程 省级层面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理流程如下: (一)材料提交 经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按 材料要求准备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省人民政府政务服 务中心财政厅窗口,地址:天心区银杏路 6 号。 (二)审核把关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厅窗口进行初审,与申请单位及时 沟通情况,初步确认申请单位符合条件后将申报材料分送省 财政厅税政法规处和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审核。省财政厅 联合省税务局会商审核意见。 (三)公示确认 财税部门共同审核无异议,由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通知 省政府政务中心财政厅窗口向申请单位发送行政确认初审 结果告知书。省财政厅一年集中两批次函请登记管理机关出 具申请单位上年度事业发展或非营利活动情况意见。在征求 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在官方网站和 微信公众号上公示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社会组织名单, 接受社会监督。 (四)联合公告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核实处理,无异议由省财政厅、省税 务局联合发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公告,并挂官方网 站。 每年分两批次集中认定并公告,上半年受理截止日期为 6 月 30 日;下半年受理截止日期为 12 月 31 日。非营利组织 免税资格有效期自认定当年度起算,有效期 5 年。 业务咨询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厅窗口 0731-82213978 或 82213970; 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郑国荣 0731-85165475;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饶逸 0731-85579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