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NCA-C11-02:2021).pdf

两人的开始50 页 713.189 KB下载文档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NCA-C11-02:2021).pdf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NCA-C11-02:2021).pdf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NCA-C11-02:2021).pdf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NCA-C11-02:2021).pdf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NCA-C11-02:2021).pdf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NCA-C11-02:2021).pdf
当前文档共50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NCA-C11-02:2021).pdf

编号:CNCA-C11-02:202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 2021-06-23 发布 2021-07-01 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0 引言.........................................................................................................................1 1 适用范围.................................................................................................................1 2 术语和定义.............................................................................................................1 3 认证依据标准........................................................................................................ 1 4 认证模式.................................................................................................................2 5 认证单元划分........................................................................................................ 2 6 认证委托.................................................................................................................3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3 6.2 委托资料..............................................................................................................3 6.3 实施安排..............................................................................................................3 7 认证实施.................................................................................................................4 7.1 型式试验..............................................................................................................4 7.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6 7.3 认证评价与决定................................................................................................. 7 7.4 认证时限..............................................................................................................7 8 获证后监督.............................................................................................................7 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8 8.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8 8.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8 8.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9 8.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9 8.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9 8.7 一致性参数管理................................................................................................. 9 9 认证证书.................................................................................................................9 9.1 认证证书的形式和内容..................................................................................... 9 9.2 认证证书的保持............................................................................................... 10 9.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10 9.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0 9.5 认证证书的使用................................................................................................11 10 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11 10.1 标志式样..........................................................................................................11 10.2 车辆一致性证书............................................................................................. 11 11 收费..................................................................................................................... 11 12 认证责任.............................................................................................................11 13 认证实施细则.................................................................................................... 12 附件 1 认证依据标准及型式试验项目................................................................. 13 附件 2 摩托车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 19 附件 3 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38 附件 3 附录 1 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42 附件 4 车辆一致性证书(COC).........................................................................44 附件 4 附录 1 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 46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摩托车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包含对其 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摩托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 目的是保证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 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 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机构管理 特点,编制认证实施细则,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 具体适用范围以及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 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 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术语和定义 摩托车的定义见 GB 7258《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摩托车 的分类见 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 3 认证依据标准 生产企业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摩托车安全、环保、节能、防盗 等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 本规则认证依据的标准见附件 1《认证依据标准及型式试验项目》。 认证依据的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 最新版本。当需增加、减少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及条款时, 应按照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1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所适用标准的年代号(必要时 注明条款号)。 4 认证模式 实施摩托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1)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 检查)+获证后监督 摩托车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 性检查方式进行。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取样品检 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2)型式试验(单车认证) 每辆摩托车均进行型式试验,相关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 则中明确。 认证委托人可在上述 2 种基本认证模式中选择其一完成认证。认 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 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可结合分类管理 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 适用的认证模式。 5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摩托车按照认证单元进行认证委托,同一认证委托单元 的摩托车,应符合车辆型式的条件。 车辆型式,既指一辆车,也指一组车辆,其: (1)属于同一类型(L1、L2、L3、L4、L5); (2) 由同一生产企业生产或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 相同产品; (3)具有类似的底盘、车架、副架、底板等主要结构; (4)具有工作原理相同的动力单元(内燃机型、电动型、混合 2 型等); (5)具有生产者给定的相同型式名称。 单车认证以车辆型号和具体车辆识别代号(VIN)提出认证委托, 一车一单元。 6 认证委托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 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 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 相关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 6.2 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 则中明确委托认证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书或合同、认证委 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其中认证产品信息应满足附件 2《摩托车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的要求。 必要时,对认证实施中免予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生产企业有关企业质量 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 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查、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 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6.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 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 3 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7 认证实施 7.1 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型式试验的具体要求。 7.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含附件、配件)要求和 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型式试验由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承担,认证委托人可在认监委指 定的实验室范围中自行选择。 认证机构可以在评估生产者、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整体风险的前 提下,在产品的概念设计阶段开始介入并实施产品认证,根据企业的 设计流程、试制和试验能力,制定认证方案,使产品设计与产品认证 过程同时进行。 7.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准备样品并送至指定实验 室;必要时,认证机构可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采取现场抽样的方式获 得样品。 样品的选取以同一车辆型式为基础,结合相关标准中的试验免除 要求,同一型式的型式试验项目可选取一个样品;不能判定为同一车 辆型式的项目应分别选取样品,综合所有检测项目对应的试验样品, 确定总的样品数量和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正常生产的产品一致,单 车认证应保证实车与申报的相关车辆信息一致,认证机构和/或实验 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 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7.1.3 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认证机构会同实验室依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认证委托人委托认 4 证车辆依据的检测标准、车辆型式、结构及技术参数来确认试验项目, 同一车辆型式下的不同产品需补充差异试验。型式试验项目见附件 1 《认证依据标准及型式试验项目》。 对于因技术进步,整车或相关系统、零部件采用新设计、新工艺 时,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应提供车辆满足相关安全标准的验证结果, 由认证机构进行判定。 7.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认证机构确认认证委托人所提交的委托资料符合 要求并制定试验方案后进行。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 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 性。 对于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的产品,应核对其有 效后承认其结果。对于承认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由认证机构在认证 实施细则中明确相关要求。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 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 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 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 及程序。 对于同一生产者在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在确保生 产一致性的前提下,可简化型式试验流程,减免相同部分的型式试验 项目。 7.1.5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 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认证单元内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 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 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5 7.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为认证机 构对确定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能否 符合认证要求而开展的现场检查和评价。 初始工厂检查一般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 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7.2.1 基本原则 生产者和生产企业应按附件 3《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建立、实 施并持续保持企业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 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要求在认 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企业工厂检查要求,确保工厂检查要求落实到 位。工厂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 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 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适当调整简化,并在认证实施细 则中明确。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在同一生产者内搬迁或新建 生产企业时,如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 品符合标准要求,认证机构可“先发证后审厂”,在发证后三个月内完 成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7.2.2 工厂检查 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7.2.2.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按附件 3《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制定生产 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将审查结果 告知认证委托人。 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附件 3《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6 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如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 计划存在缺陷,生产企业应整改并重新提交。认证机构应将审查结果 告知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认证 机构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的产 品、场地及范围。 7.2.2.2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委派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7.2.3 结构及技术参数核对及检查 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可参照附件 3 附录 1《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 一致性审查》的要求抽取相应数量的认证委托产品,与申报的车辆结 构及技术参数进行一致性核对。 整车各零件、系统或总成上标识的相关内容应与部件的 CCC 证 书(含自我声明)、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向认证机构备案的结构技 术参数一致。 7.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结论(适用时)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 符合认证要求的,按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对无法符合认证要求的, 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7.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 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 积极配合。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 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8 获证后监督 7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 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 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 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 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必要时, 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附件 3《生 产一致性检查要求》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的具体内容,并在认证 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8.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 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的内容和要求。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 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 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 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应在认证 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具体要求及程序。 8.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 8 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市场抽取的样品。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 容和要求。 8.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 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 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8.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适当记录并归档留存,以 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8.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的结论和有关 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 CCC 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暂停或者撤 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8.7 一致性参数管理 认证机构应对车辆一致性参数进行分类及动态管理,根据参数变 化情况判别产品可能涉及的安全质量风险,并根据需要及时做出追加 工厂检查、增加抽样检测等处理。 9 认证证书 9.1 认证证书的形式和内容 认证证书可为纸质版和/或电子版。电子版认证证书应与纸质版 认证证书内容一致,并具备在线验证功能。认证机构应对颁发电子版 认证证书的关键过程进行记录,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版认证证书 系统的信息安全。 9 认证证书除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内容 外,还须随同认证证书出具附件,注明获证产品符合的认证依据标准。 单车认证的认证证书须列明车辆识别代号(VIN),并注明“单 车认证” 。 9.2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 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 证后监督结果评价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 证书。 单车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 9.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 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变更/ 扩展要求,并对变更/扩展内容进行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 时) ,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 认证机构应注明变更/扩展认证证书的版本号。 9.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 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 10 9.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10 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10.1 标志式样 按本规则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的摩托车应在产 品本体的适当位置或产品标牌上加施标准规格 CCC 标志或自行印刷/ 模压 CCC 标志。CCC 标志式样如下图: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对 CCC 标志的管理与使用符合《强制性产品 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等规定。 10.2 车辆一致性证书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按规则要求将车辆一致性证书(COC)式样 和参数提交认证机构。车辆一致性证书的样式、相关要求及参数内容 见附件 4《车辆一致性证书(COC) 》。每一辆获证摩托车须在随车文 件中附带车辆一致性证书(COC),以向消费者或有关部门明示认证 产品信息。 11 收费 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并公示,按收费标准或合 同约定价格向认证委托人收费。 12 认证责任 11 认证机构应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3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 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 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5)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6)型式试验要求; (7)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及检查要求; (8)获证后监督要求; (9)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要求及其他合格评定结果 的利用; (10)认证变更/扩展(含标准换版)要求; (11)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12)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 (13)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2 附件 1 认证依据标准及型式试验项目 一、认证依据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6737 道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GB/T 18387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34660 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4622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GB 18176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 段) GB 1574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24157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续驶里程及残电指示 试验方法 GB 2007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6169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4569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536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 形符号 GB 1735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盗装置 GB 2007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 GB 20075 摩托车乘员扶手和脚踏 GB 18100.1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1部分:两 轮摩托车 GB 18100.2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2部分:两 轮轻便摩托车 GB 18100.3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 3部分:三 13 轮摩托车 GB 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5084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5742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24155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GB 1948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594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19152 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 GB 17510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GB 11554 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性能 GB 11564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 16897 制动软管的结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9656 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 GB 518 摩托车轮胎 GB 9743 轿车轮胎 GB 9744 载重汽车轮胎 GB/T 2007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测量方 法 GB 4599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21259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 25991 汽车用LED前照灯 GB 4660 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 GB 15235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GB 17509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二、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1.车辆识别代号 (VIN):VIN应符合GB 16735及GB 16737的规定。 2.车辆标志:应符合GB 7258中4.1.1、4.1.2、4.1.3、4.1.4。 3.摩托车外廓尺寸:应符合GB 7258中4.2的规定。 14 4.转向轴轴荷比:应符合GB 7258中4.4.1.2的规定。 5.乘坐人数核定:应符合GB 7258中4.4.5、11.6.10的规定。 6.驻车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中4.6.5的规定。 7.车速表指示误差值:应符合GB 7258中4.11的规定。 8.转向装置:应符合GB 7258中6.1、6.2、6.4、6.6、6.7、6.12的 规定。 9.整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应符合GB 7258中8.5.1、 8.5.2、8.5.3.1、8.5.3.3的规定。 10.安全防护装置:间接视野装置应符合 GB 7258 中 12.2.1、12.2.2、 12.2.4、12.2.5、12.2.7 的规定;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应符合 GB 7258 中 12.3 的规定;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应符合 GB 7258 中 12.5.1、12.5.2、 12.5.3、12.5.4、 12.5.6 的规定;发动机排气管口应符合 GB 7258 中 12.15.7 的规定。 11.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应符合GB 7258中3.6的规定。 12.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中4.6.3的规定。 13.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 7258中7.10.3的规定。 14.车速受限车辆最高车速:应符合GB 7258中10.6的规定。 15. 电磁场发射强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应符合GB/T 18387的2、3、4、5(不选择户外场地进行试验)、6.1、6.2、6.3、 6.4、7、8(道路负荷要求除外)规定;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 34660 的规定。 16.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4622、GB 18176的规定。 17.燃油消耗量:应符合GB 15744的规定。 18.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续驶里程、能量消耗率及剩余 电量指示:应符合 GB/T 24157的规定。 19.制动性能:应符合GB 20073的规定。 20.加速噪声:应符合GB 16169的规定。 21.定置噪声:应符合GB 4569的规定。 22.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应按GB 15365要求 15 设置并符合其规定。 23.防盗装置:应符合GB 17353的规定。 24.外部凸出物要求:应符合GB 20074的规定。 25.摩托车乘员扶手和脚踏:应符合GB 20075的规定。 26.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 18100.1、GB 18100.2、 GB 18100.3的规定。 27.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间接视野装置安装性能):应符合GB 17352的规定,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员的车辆应符合GB 15084的 规定。 28.喇叭及其安装要求:应符合GB 7258 中8.6.1 的规定,以及GB 15742中3.1.1、3.1.2、3.1.3、4.1.2的规定。 2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应符合GB 24155的 规定。 30.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应符合GB 19482的规定。 31.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5948、GB 19152、GB 4599 、 GB 21259、GB 25991其中一项标准的规定。 32.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前转向灯、后转向灯、前位灯、后位 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应符合GB17510或GB 17509的规定、前雾灯应 符合GB 4660的规定、后雾灯应符合GB 11554的规定、倒车灯应符合 GB 15235的规定。 33.回复反射器:应符合GB 11564的规定。 34.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的规定。 35.摩托车轮胎:应符合GB 518的规定,装有汽车轮胎的应符合 GB9743、GB9744的规定。 36.风窗玻璃:机动车的风窗玻璃应符合GB 9656的规定。 37.发动机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摩托车发动机最大扭矩和最 大净功率应符合GB/T 20076的规定。 三、型式试验(单车认证)项目及要求 16 1.车辆识别代号(VIN):VIN应符合GB 16735及GB 16737的规定。 2.车辆标志:应符合GB 7258中4.1.1、4.1.2、4.1.3、4.1.4的规定 (仅考核中文、标志、内容)。 3.摩托车外廓尺寸:应符合GB 7258中4.2的规定。 4.转向轴轴荷比:应符合GB 7258中4.4.1.2的规定。 5.乘坐人数核定:应符合GB 7258中4.4.5、11.6.10的规定。 6.驻车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中4.6.5的规定。 7.车速表指示误差值:应符合GB 7258中4.11的规定。 8.转向装置:应符合GB 7258中6.1、6.2、6.4、6.6、6.7、6.12的 规定。 9.整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应符合GB 7258中8.5.1、 8.5.2、8.5.3.1、8.5.3.3的规定。 10.安全防护装置:间接视野装置应符合 GB 7258 中 12.2.1、12.2.2、 12.2.4、12.2.5、12.2.7 的规定;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应符合 GB 7258 中 12.3 的规定;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应符合 GB 7258 中 12.5.1、12.5.2、 12.5.3、12.5.4、12.5.6 的规定;发动机排气管口应符合 GB 7258 中 12.15.7 的规定。 11.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应符合GB 7258中3.6的规定。 12.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中4.6.3的规定。 13.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 7258中7.10.3的规定。 14.车速受限车辆最高车速:应符合GB 7258中10.6的规定。 15. 电磁场发射强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应符合GB/T 18387的2、3、4、5(不选择户外场地进行试验)、6.1、6.2、6.3、 6.4、7、8(道路负荷要求除外)规定;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 34660 的规定。 16.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4622、GB 18176的I型试验、II 型试验、III型试验、IV型试验(仅对燃油蒸发系统进行装置、结构性 检查)、OBD系统试验(按照G.6.3对OBD进行结构审查,按照G.3.3 进行MI激活,同时确认连接功能)的规定。 17 17.制动性能:应符合GB 20073的规定(不考核附录B、C、D、E) 。 18.加速噪声:应符合GB 16169的规定(5.3条除外)。 19.定置噪声:应符合GB 4569的规定。 20.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应按GB 15365要求 设置并符合其规定。 21.防盗装置:应符合GB 17353的规定(4.5、4.7、5.4条除外)。 22.外部凸出物:应符合GB 20074的规定。 23.摩托车乘员扶手和脚踏:应符合GB 20075的规定(仅做装置、 结构审查)。 24.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 18100.1、GB 18100.2、 GB 18100.3的规定。 25.后视镜安装要求(间接视野装置安装性能):应符合GB 17352 的规定,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员的车辆应符合GB 15084的规定。 26.喇叭安装要求:应符合GB 7258中8.6.1的规定,以及GB 15742 的规定。 27.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应符合GB 24155的 4.1、4.2.1、4.2.2(除4.2.2.9、4.2.2.10、4.2.2.11外)、4.2.4、4.2.5、 4.3.1、4.3.2.1、4.3.2.2、4.3.2.4、4.4的规定。 18 附件 2 摩托车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 参数分类原则: A 类参数:产品主要特征参数、一致性证书参数、与型式试验相 关的参数(该类参数变化时应提出变更/扩展委托)。 B 类参数:A 类参数以外的参数。 为方便认证委托人填报参数,认证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系统, 并至少包括以下功能特点: 1.系统应提供数据复用功能,方便认证委托人依据已有数据创建 新数据。 2.同一车辆型式内,各车型相同部分参数可互相引用,减少重复 填报。 0 总则 商标和厂标 应填写正式商标注册证书中的批准内容,商标的使 用范围应包含摩托车产品,并提供商标注册证书的 复印件,商标证书的复印件在第一次涉及此商标的 使用时提供即可。 0.1.1 中文商标 填写中文商标,若企业有多个中文商标,且整车配 : 置一样,选取其中一个作为主商标,填写在该项中, A 其余商标填写在下面的副商标项目中。 0.1.1.1 中文副商标 : 填写中文副商标,可以填写多个。 A 0.1.2 英文商标 填写英文商标,可以是拼音,使用半角字符,若企业 有多个英文商标,且整车配置一样,选取其中一个 : 作为主商标,填写在该项中,其余商标填写在下面 的副商标项目中。 A 0.1.2.1 英文副商标 : 填写英文副商标,可以填写多个。 A 0.1.3 图形商标 : 如有可上传附件。 A 0.1.4 中文厂标 : 没有商标时必须填写厂标。 0.1.5 英文厂标 : 没有商标时必须填写厂标。 0.2 型式名称 : 由4位字母或数字组成(I\O\Q 除外),由企业定义, A 0.1 19 要求在该车辆型式停产 5 年以内代号不得重复使 用。 0.2.1 产品型号 若企业有多个产品型号,且整车配置一样,选取其 : 中一个作为主型号,填写在该项中,其余型号填写 在下面的副型号项目中。 0.2.1.1 产品副型号 : 填写产品副型号,可以填写多个。 0.2.2 产品名称 选择(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正 三轮轻便摩托车、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两轮普 通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电动 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 : A 混合动力(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混合动力(电 动)两轮摩托车、混合动力(电动)正三轮轻便摩 托车、混合动力(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混合动力 (电动)边三轮摩托车)。 0.3 产品型号的标识方法 如:采用车身贴花形式,铭牌打刻形式;在油箱及 : 及位置 外侧板上等。 A A A 0.4 车辆类别 0.5 生产者的名称 L1两轮轻便摩托车、L2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L3两 : 轮摩托车、L4边三轮摩托车、L5正三轮摩托车。参 照标准 GB/T 15089。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 0.5.1 生产者的地址 : 地址以营业执照上地址为准。 A 0.6 生产企业的名称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 A 0.6.1 生产企业的地址 : 地址以实际生产地址为准。 A 0.7 完整车架图 : 以附件形式上传图样02。 A 0.7.1 车架生产者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 A 0.8 车辆识别代号(VIN : 前8位) A A A : 0.10 CCC 申请编号 委托人名称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 A 0.10.1 委托人的地址 : 地址以营业执照上地址为准。 A 0.11 单元代号 : 填写 CCC 证书号。初次申报填写申请编号。 A 0.12 工厂编号 : 填写生产企业工厂编号。 A 0.13 车辆制造国 : A 0.9 选择: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正三 0.14 车辆注册类型 : 轮载客摩托车、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 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二轮摩托车。 1 车辆总体结构 1.1 图样序号00,涉及到外形有变化时,如后视镜形状 典型车辆的照片(前 变化,照明光信号的外形变化,排气消声器外形有 : 左45°后右45°) 变化,制动器的鼓盘型式变化,多商标型号时,应 有充分的照片说明差异。 A 1.2 完整车辆的尺寸 A 1.2.1 长(mm) : 填写整数。 20 A 1.2.2 宽(mm) : 填写整数。 A 1.2.3 高(mm) : 填写整数。 A 1.2.4 轴距(mm) : 填写整数。 A 1.2.5 轮距(mm) : 填写整数。 A 1.3 车轴的数目 : 两根半轴以一根轴计算。 A 1.3.1 车轮的数目 : A 1.4 最小离地间隙(mm) : 填写整数。 A 1.5 座位数 : 包括驾驶员的座位。 A 2 质量 2.1 整车整备质量(kg) : 填写整数。 A 2.1.1 整车整备质量在前、 填写整数。 后、边轮轴的分配 : A 2.2 (kg) 基准质量(kg) A 2.3 厂定最大总质量(kg) : 填写整数。 A 2.3.1 厂定最大总质量在 填写整数。 前、后、边轮轴的分 : 配(kg) A 3 发动机 3.0.1 发动机照片 : 3.0.2 产品名称 : 摩托车发动机。 A 3.0.3 发动机总装图 : 见图样04。 A 3.0.4 生产者的名称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 A 3.0.5 生产者的地址 : 地址以注册地址为准。 A 3.1 商标和厂标 A : 整车整备质量+75kg,整数。 曲轴端左右两侧照片,补充差异照片见图样,见图 样03。 A 3.1.1 中文商标 若企业有多个中文商标,且整机配置一样,选取其 : 中一个作为主商标,填写在该项中,其余商标填写 在下面的副商标项目中。 3.1.1.1 中文副商标 : 填写中文副商标,可以填写多个。 A 3.1.2 英文商标 填写英文商标,可以是拼音,使用半角字符,若企业 有多个英文商标,且整机配置一样,选取其中一个 : 作为主商标,填写在该项中,其余商标填写在下面 的副商标项目中。 A 3.1.2.1 英文副商标 : 填写英文副商标,可以填写多个。 A 3.1.3 图形商标 : 可上传附件,不适用时可为空。 3.1.4.1 中文厂标 : 没有商标时必须填写厂标。 3.1.4.2 英文厂标 : 没有商标时必须填写厂标。 3.1.5 产品型号 若企业有多个产品型号,且整机配置一样,选取其 : 中一个作为主型号,填写在该项中,其余型号填写 在下面的副型号项目中。 A 3.1.5.1 产品副型号 : 填写产品副型号,可以填写多个。 A 3.1.6 发动机出厂编号打刻 : 如:曲轴箱左箱体下部,或在图样 04中表示。(与 21 位置 产品说明书中内容一致)。 3.2.1 发动机特性 3.2.1.1 工作原理 : 如:二冲程、四冲程。 A 3.2.1.2 工作方式 : 如:点燃、压燃。 A 3.2.1.3 气缸数目 : 如:4。 A 3.2.1.4 气缸排列方式 : 如:直列,卧式对置(多缸机适用)。 A 3.2.1.5 气缸点火次序 : 如:1-3-4-2(多缸机适用)。 A 3.2.1.6 缸径(mm) : 保留一位小数。 A 3.2.1.7 行程(mm) : 保留一位小数。 A 3.2.1.8 排量(mL) A 3.2.1.8.1 实际排量 此值应用π=3.1416计算。 : 保留一位小数。 3.2.1.8.2 整数排量 : 填写整数,按圆整规则。 A 3.2.1.9 压缩比 : A 3.2.1.10 怠速转速(r/min) : 声明公差或者取值范围。 A 3.2.1.10.1 高怠速转速(r/min): 声明公差或者取值范围。 A 3.2.1.11 发动机高怠速的λ值 高怠速时的过量空气系数,注明公差。 : 控制范围 A 3.2.1.12 最大净功率/相应转 相应转速可填写基准值,若有公差范围应符合 : 速(kW/ r/min) GB/T 20076的相关要求。 A 3.2.1.13 最大扭矩/相应转速 相应转速可填写基准值,若有公差范围应符合 : (N·m/ r/min) GB/T 20076的相关要求。 A 3.2.1.14 冷却方式(液冷/风 如:液冷。 : 冷) A 3.2.1.15 气缸中心距(mm) : 适用于直列式多缸机。 3.2.2 燃料:柴油/汽油/混合 如:汽油。 燃料/液化石油气/其 : 它[1] A 3.2.3 燃油箱 A 3.2.3.1 生产者的名称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不填写经销商。 A 3.2.3.2 标称容积(l) : 保留一位小数。 A 3.2.3.3 油箱图样(标明安装 见图样05。 时的外廓尺寸材料, : 含油箱盖、安装位置 图) 3.2.3.4 类型 : 金属或非金属。 3.2.3.5 材质 : 填写材料标号。 3.2.3.6 工作压力(kPa) : 声明公差或者取值范围。 A 3.2.3.7 型号 : A 3.2.4.1 燃油喷射式(压燃式) 3.2.4.1.1 系统描述 : A 3.2.4.1.2 喷油泵生产者及型号 : A 3.2.4.1.3 调速器型式 A 3.2.4.1.4 喷油器生产者及型号 : : 如:机械离心式。 A A A 22 3.2.4.2 燃油喷射式(点燃式): 3.2.4.2.1 系统描述 : A 3.2.4.2.2 供油泵生产者及型号 : A 3.2.4.2.3 喷油嘴生产者及型号 : A 3.2.4.2.4 节气门体生产者及型 : 号 A 3.2.5 电气系统 3.2.5.1 额定电压(V) 3.2.5.2 发电机(或磁电机) 生产者及型号 3.2.5.3 名义功率(kW) 3.2.5.4.1 A 3.2.5.4.2 ECU 生产者及型号 : 版本号 : 3.2.6.1 点火器生产者及型号 : A 3.2.6.2 点火提前曲线或工作 见图样06。 : 设定点(可附页) 3.2.6.3 抗无线电干扰装置的 见图样07。 : 术语和图样 3.2.6.4 电磁兼容性控制措施 : 关键零部件对电磁辐射抗扰性能的应对措施。 3.2.6.5 火花塞生产者及型号 : 3.2.6.6 型式 3.2.6.7 点火线圈生产者及型 号 3.2.7 冷却系统 3.2.7.1 液冷 3.2.7.2 液质特征 3.2.7.3 风冷 3.2.7.3.1 冷却风扇 (有/无) : 如:有。 3.2.8.1 空滤器生产者及型号 : A 3.2.8.2 空滤器图样 : 见图样08。 A 3.2.8.3 型式 : 如:纸芯式/油滤式。 A 3.2.9.1 完整的排气系统的图 见图样09。 : 样 A 3.2.9.2 排气消声器生产者及 : 型号 A 3.2.9.3 型式(注明是否装有 阻性/抗性/阻抗复合式,注明是否含纤维吸声材料。 : A 纤维系声材料) 3.2.9.4 排气消声器图样 : 见图样09。 A 3.2.10 曲轴箱气体控制装置 见图样10。 (只对四冲程发动 : 机)图样及描述 A 3.2.11.1 催化转化器生产者 : A 3.2.11.2 型号 : 以生产企业提供为准。 A : 如:6V/12V/24V/36V。 A A : 填写名义功率数值。 A A : 如:电阻型。 A A A A : 专用冷却液/纯水/油。 A 23 3.2.11.3 类型 3.2.11.4 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 填写催化转化器的数目。 : 单元的数目 A 3.2.11.5 催化转化器尺寸 :长 X 宽 X 高 A 3.2.11.6 形状 : 可见图样09。 A 3.2.11.7 贵金属的含量(g) : 填写所含贵金属的总质量。 A 3.2.11.8 相对浓度 : 填写贵金属(如铂、钯、铑)之间的质量比例。 A 3.2.11.9 载体(结构和材料) : A 3.2.11.10 孔密度(cpsi) : A 3.2.11.11 催化转化器壳体的型 : 式 A 3.2.11.12 催化转化器的位置 : 见图样09。 A 3.2.12.1 氧传感器生产者 : A 3.2.12.2 型号 : 以生产者提供为准。 A 3.2.12.3 型式 : 如:加热氧化锆。 A 3.2.12.4 位置 : 见图样09。 A 3.2.13.1 空气喷射装置(有/ : 无) A 3.2.13.2 型号 : 以生产者提供为准。 A 3.2.13.3 型式 : 如:脉冲式。 A 3.2.13.4 生产者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不填写经销商。 A 3.2.13.5 系统图样 : 可见图样10。 A 3.2.14.1 废气再循环装置 (有/无) : 3.2.14.2 型号 : 以生产者提供为准。 A 3.2.14.3 型式 : 如:电控 EGR 阀式。 A 3.2.14.4 生产者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不填写经销商。 A 3.2.14.5 系统图样 : 可见图样10。 A 3.2.15 颗粒捕集器 3.2.15.1 颗粒捕集器(有/无): 有无颗粒捕集器,选择“有”或“无”。 A 3.2.15.2 型号 : 填写微粒捕集器的型号。 A 3.2.16 再生系统 压燃式发动机适用。 A 3.2.16.1 再生系统或再生方法 有无再生系统,选择“有”或“无”。 : (有/无) 3.2.17 3.2.17.1 : 氧化型/还原型/氧化还原型。 如:有。 压燃式发动机适用。 选择性催化转化器 SCR 选择性催化转化器 SCR(有/无) 或见图样09。 压燃式发动机适用。 : 有无选择性催化转化器 SCR,选择“有”或“无”。 : 填写选择性催化转化器 SCR 的型号。 A A A A A A 3.2.17.2 型号 3.2.18 稀燃氮氧化物捕集器 压燃式发动机适用。 A 3.2.18.1 稀燃氮氧化物捕集器 有无稀燃氮氧化物捕集器,选择“有”或“无”。 : (有/无) A 3.2.18.2 型号 A : 填写稀燃氮氧化物捕集器的型号。 24 A 3.2.19 燃油蒸发装置 A 3.2.19.1 燃油蒸发装置系统图 可见图样26。 : 样 A 3.2.19.2 炭罐 A 3.2.19.2.1 炭罐的生产者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 A 3.2.19.2.2 炭罐的型号 : 型号以生产企业定义为准。 A 3.2.19.2.3 炭罐的规格 : 规格填写炭罐容积。 A 3.2.19.2.4 数目 : A 3.2.19.2.5 储存介质 : 活性炭或其他吸附介质。 A 3.2.19.2.6 干碳质量(g) : 填写相应数值。 A 3.2.19.2.7 床容积(mL) : 填写相应数值。 A 3.2.19.2.8 储存介质型号 : 填写炭罐储存介质型号。 A 3.2.19.2.9 储存介质的生产者 : 填写炭罐储存介质生产者。 A : 填写炭罐的有效容积。 3.2.19.2.10 有效容积(mL) 3.2.19.2.11 炭罐的形状及示意图 : 填写炭罐的形状,提供炭罐的图样。 炭罐初始工作能力 3.2.19.2.12 BWC 申报值 g/100 3.2.19.3 mL 燃油管 3.2.19.3.1 3.2.19.3.2 A A 填写炭罐的初始工作能力。 : A 仅适用于液体燃料软管。 A 燃油管的生产者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 A 型号 : 型号以生产企业定义为准。 A 3.2.19.3.3 规格 填写每段液体燃料软管的内径和外径,单位为 mm, : 以 “/” 隔 开 , 每 段 之 间 用 分 号 隔 开 。 如 , A φ5mm/φ9mm;φ5mm/φ9mm。 3.2.19.3.4 材料 : 3.2.19.3.5 液体燃料软管从燃油 填写每段液体燃料软管的长度总和。 箱至喷油系统总长度 : 3.2.19.4 A (mm) 呼吸阀及燃油系统的 见图样26。 : 密封和通气方式 A A 3.2.19.5 燃油蒸汽的贮存及脱 见图样26。 附方法描述及燃油计 : 量系统的密封和通气 方式 A 3.2.19.6 燃油箱呼吸阀的工作 填写燃油箱呼吸阀的工作压力。 : 压力(kPa) A 3.3 电动控制系统 3.3.0.0 电动机额定功率总和 填写各个电机额定功率的总和。 : (W) A 3.3.0.1 电动机数量 A 3.3.0.2 B 级电路断电保护时 : 间(s) 3.3.0.3 功率限制警告设定值 : 适用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轻便摩托车。 : 25 (如有功率限制装 置)(W) 3.3.0.4 充电接口断开后断电 : 时间(S) 3.3.0.5 车辆充电方式 : 无线充电或充电电源物理连接充电。 3.3.0.6 钥匙解锁方式 : 机械式、数字式、生物识别等。 3.3.0.7 车辆是否具有切换驱 : 动方向功能 3.3.1 电动机 3.3.1.1 生产者 3.3.1.2 型式(永磁/励磁) : A 3.3.1.3 型号 : 以生产企业提供为准。 A 3.3.1.4 空载电流(A) : 3.3.1.5 额定电压(V) : 3.3.1.6 工作原理 : 选择直流电动机或交流电动机。 3.3.1.7 电动机图样 : 上传附件说明,见图样27。 3.3.1.8 电动机额定电流(A) : 3.3.1.9 电动机限流保护电流 (A) A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不填写经销商。 : 3.3.1.10 选择: 1.有过载保护,电流超过其限值时,过载保护 断开; 电动机过载保护方式 : 2.有过载保护,电流超过其限值时,过载保护 起限流作用; 3.无过载保护; 4.其它。 3.3.1.11 额定功率(W) 3.3.1.12 额定功率对应转速 (r/min) A : 填写电机输出轴 30 分钟最大连续输出功率。 A : A 按“前置”、“中置”、“后置”、“左侧”、“右侧”填写, : 如:后置,左侧;若横向位置在中间,则只填写“前 置”、“中置”或“后置”。 3.3.1.13 电动机位置 3.3.2 动力蓄电池 3.3.2.1 生产者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不填写经销商。 A 3.3.2.2 类型 : 锂电、铅酸。 A 3.3.2.3 数目 : A 3.3.2.4 容量(Ah) : 3.3.2.5 位置 : 见照片00,或图样01。 3.3.2.6 总质量(kg) : 3.3.2.7 动力蓄电池图样 : 上传附件说明,见图样28。 3.3.2.8 型号 : A 3.3.2.9 动力蓄电池电压(V) : A A 填写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在规定条件下所释放的总 的电量。 26 A 3.3.2.10 动力蓄电池最大工作 : 电压(V) 3.3.2.11 动力蓄电池连接方式 : 注明串联/并联及数量。 3.3.2.12 是否具有过流、欠压、过充电、过热与动力蓄电池 动力蓄电池断电保护 : 连接的电路出现短路的情况下,自动断开与动力蓄 功能说明: 电池的连接电路的功能。 3.3.2.13 动力蓄电池断电保护 : 功能的响应时间 3.3.3 控制器 3.3.3.1 生产者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不填写经销商。 A 3.3.3.2 型号 : 以生产企业提供为准。 A 3.3.3.3 欠压保护值(V) : 3.3.3.4 过流保护值(A) : 3.3.3.5 防失控保护功能(有/ : 无) 3.3.4 充电器(机) A 3.3.4.1 充电器(机)生产者 : A 3.3.4.2 充电器(机)型号 3.3.4.3 充电器(机)充电方 : 该项参数为选择项车载式或分体式。 式 A 3.3.5 电力转换器 A 3.3.5.1 电力转换器生产者 : A 3.3.5.2 电力转换器型号 : A 3.3.6 车载能源管理系统 A 3.3.6.1 车载能源管理系统生 : 产者 A 3.3.6.2 车载能源管理系统型 : 号 A 3.4 其它电机或电机组 (电机的相关细节) 3.4.1 起动电机生产者及型 号 3.5 润滑系统 3.5.1 系统描述 : 将润滑油的油路表达清楚。 3.5.1.1 润滑油油箱位置 : 如:曲轴箱底部。 3.5.1.2 润滑油供给方式 : 如:飞溅润滑加压力润滑。 3.5.2 润滑油牌号 : 3.5.3 机油泵 3.5.3.1 生产者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 3.5.3.2 型号 : 以生产企业提供为准。 3.5.3.3 型式 : 3.6 车载诊断(OBD)系 统 A A : A 27 3.6.1 3.6.2 OBD 版本号 OBD 生产者名称 : A : A 3.6.3 MI 的书面说明和 (或)示意图 3.6.4 上传附件说明,见图样29。 OBD 系统监测的所 有零部件的清单和目 : 的 3.6.5 MI 激活判定(固定的 上传附件说明,见图样29。 运转循环数或统计方 : 法) 3.6.6 MI 熄灭判定的条件、 上传附件说明,见图样29。 故障代码和冻结帧的 : 清除条件(书面说明) 3.6.7 上传附件说明,见图样29。 OBD 系统所用的所 有输出代码和格式的 : 清单(每一个都加以 说明) 4 传动装置 4.1 传动系统的图样 4.2 传动型式(机械式/ 如:机械式。 : 液力式/电力式) A 4.3 传动方式(链条/轴/ 如:链条。 : 其它) A 4.4 离合器型式 4.5 变速器 4.5.1 型式(自动/人工) : 4.5.2 变速器操纵方式(手 : 动/脚动) 4.5.3 变速器生产者 : 填写变速器生产者名称。 4.6 传动比 : 4.6.1 初级传动比 : 4.6.2 次级传动比 : 4.6.3 总传动比 : 4.7 最高设计车速(km/h) : 填写最高设计车速,如:90。 A 4.7.0 最高车速相应档位 A 4.7.1 续驶里程(工况法/ 电动摩托车及电动轻便摩托车填写,如:50/60,保 : 等速法)(km) 留整数。 A 4.7.2 能量消耗率(工况法/ 电动摩托车及电动轻便摩托车填写,如:40/30,保 : 等速法)(Wh/km) 留整数。 A 4.7.3 标称剩余电量警示里 填写剩余电量警示发出后车辆仍能正常行驶的距 : 程 R(km) 离,为企业标称值,应大于3km。 A 4.7.4 剩余电量警示裕度 M 填写生产厂测试的剩余电量警示里程实测值和标 : (%) 称值之间的差值与续驶里程之比,应为正值。 A : 上传附件说明,见图样29。 : 见图样11。 A : 如:湿式多片式。 A A A : 如:5。 28 4.8 车速里程表 (针对车速表) 4.8.1 生产者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 A 4.8.2 型号 : 型号可参考标准 QC/T 215,以生产定义为准。 A 4.8.3 型式 : 机械式/电子式/电气式。 A 4.8.4 完整系统的照片或图 见图样12。 : 样 5 悬架 5.1 悬架布置图样 5.1.1 悬架中使用的电子/ : 电气元件的简要描述 5.2 轮胎(类别、规格和 最大承载能力)和轮 辋(标准型) 5.2.1 前轮 5.2.1.1 厂定轮胎气压(kPa) : 5.2.1.2 生产者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与 CCC 证书内容一致。 A 5.2.1.3 轮胎型号与规格 : 以 CCC 证书内容为准,如:2.75-17。 5.2.1.4 轮胎层级数 : 层级是指轮胎橡胶层内帘布的公称层数,如6层级。 5.2.2 后轮 5.2.2.1 厂定轮胎气压(kPa) : 5.2.2.2 生产者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与 CCC 证书内容一致。 A 5.2.2.3 轮胎型号与规格 : 以 CCC 证书内容为准,如:2.75-17。 5.2.2.4 轮胎层级数 : 层级是指轮胎橡胶层内帘布的公称层数,如6层级。 5.2.3 边轮 5.2.3.1 厂定轮胎气压(kPa) : 5.2.3.2 生产者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与 CCC 证书内容一致。 A 5.2.3.3 轮胎型号与规格 : 以 CCC 证书内容为准,如:2.75-17。 5.2.3.4 轮胎层级数 : 层级是指轮胎橡胶层内帘布的公称层数,如6层级。 5.4 后桥总成 5.4.1 生产者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 5.4.2 型号 : 6 转向机构 6.1 转向传动和控制 6.1.1 传动装置型式 6.1.2 转向系统中所用的电 子/电气元件的简要 : 描述 6.2 转向机构操纵方式 7 制动 7.1 制动装置的图样 7.2 制动器 7.2.1 前制动器 7.2.1.1 生产者 A : 见图样13。 A A A A A A : 如:机械式。 : 如:方向把式。 A : 见图样14。 A : 填写完成总成最终装配的生产企业。 29 A 7.2.1.2 型号 7.2.1.3 型式(盘式/鼓式) : 7.2.1.4 操纵方式描述 7.2.2 后制动器 7.2.2.1 生产者 : 填写完成总成最终装配的生产企业。 A 7.2.2.2 型号 : 以生产企业提供的为准。 A 7.2.2.3 型式(盘式/鼓式) : 7.2.2.4 操纵方式描述 7.2.3 边制动器 7.2.3.1 生产者 : 填写完成总成最终装配的生产企业。 A 7.2.3.2 型号 : 以生产企业提供的为准。 A 7.2.3.3 型式(盘式/鼓式) : 7.2.3.4 操纵方式描述 7.3 制动软管 7.3.1 前制动 7.3.1.1 型号及规格 : 以生产企业提供的为准。 7.3.1.2 生产者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 7.3.1.3 材质 : 如:天然橡胶。 7.3.2 后制动 7.3.2.1 型号及规格 : 以生产企业提供的为准。 7.3.2.2 生产者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 7.3.2.3 材质 : 如:天然橡胶。 7.3.3 边制动 7.3.3.1 型号及规格 : 以生产企业提供的为准。 7.3.3.2 生产者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 7.3.3.3 材质 : 如:天然橡胶。 7.4 驻车制动器的作用形 如:与后制动器共同作用。 : 式 7.5 7.5.1 防抱死制动系统 (ABS) 直接控制的车轮 : 以生产企业提供的为准。 : A A 如:手操纵(联动控制)或 手操纵(独立控制)。 A A : A 如:手操纵(联动控制)或 手操纵(独立控制)。 A A : : A 如:手操纵(联动控制)或 手操纵(独立控制)。 填 写 有 无 防 抱 死 制 动 系 统 (ABS) , 例 如 :“ 有 ” 或 “无”。 : 填写 ABS 系统直接控制的车轮。 A A A 7.5.2 对装有防抱死系统的 对装有防抱死系统的车辆,提供相应的工作示意图, A 车辆,提供相应的工 应包括:各种电子元件、电气方框图、液压或气动管 作示意图,应包括: 路示意图。注明生产者。 : 各种电子元件、电气 方框图、液压或气动 管路示意图 7.6 是否为联合制动系统 : 填写“是”或“否”。 7.6.1 联合制动系统相应的 示意图中显示出、联动型式(手操纵的联动或脚操 : 工作示意图及联动控 纵的联动)及对应控制的车轮。示意图能显示出联 30 A 制方式说明 动制动系统共用部分。文字描述,如:脚制动踏板 控制前轮和后轮,右手柄控制前轮。 7.7 是否为多回路制动系 填写“是”或“否”。 : 统 7.7.1 提供多回路制动系统 示意图中显示出多回路制动型式(手控或脚控)及 相应的工作示意图及 : 控制的车轮,文字描述多回路制动系统控制方式。 控制方式说明 7.8 是否为助力制动系统 : 填写“是”或“否”。 7.8.1 示意图中显示出助力制动型式(手控或脚控)及控 提供助力制动系统相 制车轮,如不能需单独说明。文字描述,如:脚制 应的工作示意图及控 : 动为助力制动 ,使用真空助力制动系统(带真空 制方式说明 助力器)。 A 7.8 文字描述,如:应急制动操纵方式为手操纵,操纵 应急制动系统控制方 : 部件为驻车制动手柄,与驻车制动系统为同一系 式说明 统,工作时控制车辆的两个后轮。 7.9 鼓式制动器上是否有 填写“是”或“否”。 : 观察孔或通风孔 A 7.10 盘式制动器是否全封 填写“是”或“否”。 : 闭 A 8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8.1.1 灯具名称 : 8.1.1.1 生产者 : A 8.1.1.2 型号 : A 8.1.1.3 数目 : A 8.1.1.4 光源数量 : 灯泡类灯具填写。 A 8.1.1.5 标称电压(V) : 如:12。 A 8.1.1.6 额定功率(W) : 如:35/35。 A 8.1.1.7 图样 : 见图样24。 8.1.1.8 : 适用于 LED 灯具。 8.1.2 LED 光源模块数量 回复反射器 8.1.2.1 侧回复反射器 8.1.2.1.1 生产者 : A 8.1.2.1.2 型号 : A 8.1.2.1.3 数目 : A 8.1.2.1.4 级别 : ⅠA/ⅢA/ⅣA/ⅠB/ⅢB。 8.1.2.1.5 颜色 : 红色/琥珀色/白色。 8.1.2.1.6 形状 : 长方形/正方形/圆形/三角形/异形。 8.1.2.1.7 反射片及镜背安装方 : 式 8.1.2.2 后回复反射器 8.1.2.2.1 生产者 : A 8.1.2.2.2 型号 : A 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倒车灯、制动灯、转向 灯、后牌照照明装置、前后雾灯。 A A A A A 31 8.1.2.2.3 数目 : 8.1.2.2.4 级别 : ⅠA/ⅢA/ⅣA/ⅠB/ⅢB。 8.1.2.2.5 颜色 : 红色/琥珀色/白色。 8.1.2.2.6 形状 : 长方形/正方形/圆形/三角形/其他。 8.1.2.2.7 反射片及镜背安装方 : 式 8.2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 见图样15。 : 位置图 9 装备 9.1 标识、控制器、信号 见图样16。 装置 、指示器布置的 : 图样或照片 A 9.2 在车架或底盘上,铭 如:铆接在右侧车架上,铆接在车头立管右侧。可 牌的固定方式、位置 : 见图样17。 及图样 9.3 车辆识别代号的位置 必须进行文字描述,同时上传图样17。 : 及图样 A 9.4 防盗装置 A 9.4.0 生产者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 A 9.4.1 型式 : Ⅰ类、Ⅱ类或者Ⅲ类。 A 9.4.2 装置的概要描述 : 如:锁止发动机及转向机构。 9.4.3 防盗装置位置及安装 见图样18。 : 图样 9.5 声响警告装置 9.5.1 生产者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 A 9.5.2 型号 : 以生产企业提供的为准。 A 9.5.3 类型 : 电喇叭/电子喇叭/气喇叭/电-气喇叭。 A 9.5.4 额定电压(V) : 填写整数。 A 填写整数。 A 9.5.5 9.5.6 气动装置的额定气压 A A : (kPa) 声响警告装置的位置 见图样19。 : 图样 9.6 后牌照的位置 : 见图样20。 9.6.1 相对于铅垂面的倾斜 如30°。 : 情况 B.适用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以及边三轮摩托车主车和鞍座式正三轮摩托车 装备 B.1 B.1.1 后视镜 B.1.1.1 生产者 : A B.1.1.2 型号 : A B.1.1.3 形状 : 圆形/非圆形。 B.1.1.4 镜面调节方式 : 手动/自动。 B.1.1.5 后视镜的位置图样 : 见图样21。 A 32 B.1.1.6 后视镜安装扭矩 (N·m) B.1.2 停车架和撑杆支架的 见图样22。 : 位置图样 B.1.3 乘员扶手及脚踏 B.1.3.1 乘员扶手生产者 B.1.3.2 乘员扶手位置照片或 见图样23。 : 图样 B.1.3.3 脚踏生产者 : 填写与车辆之间的安装扭矩。 A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 A : 脚踏位置照片或图样 : 见图样23。 B.1.3.4 C.适用于三轮轻便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C.1 货箱外廓尺寸长*宽* 填写整数。 : 高(mm) C.2.1 风窗玻璃 C.2.1.1 材质 : C.2.1.2 生产者 : C.2.2 其它玻璃窗 C.2.2.1 材质 : C.2.2.2 生产者 : C.2.3 风窗玻璃刮水器 C.2.3.1 图样或照片 : 见图样25。 C.2.3.2 生产者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 C.2.4 风窗玻璃洗涤器 C.2.4.1 图样或照片 : C.2.4.2 生产者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 C.2.5 除霜除雾装置 C.2.5.1 图样或照片 : 见图样25。 C.2.5.2 生产者 : 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的为准。 C.2.6 后视镜 A C.2.6.1 内后视镜 A C.2.6.1.1 生产者 : A C.2.6.1.2 型号 : A C.2.6.1.3 类别 : 只适用于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的车辆.如:Ⅰ类。 A C.2.6.1.4 形状 : 圆形/非圆形。 C.2.6.1.5 镜面调节方式 : 手动/自动。 C.2.6.1.6 后视镜的位置图样 : 见图样21。 C.2.6.2 主后视镜 C.2.6.2.1 生产者 : A C.2.6.2.2 型号 : A C.2.6.2.3 类别 : 只适用于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的车辆.如:Ⅱ类。 A C.2.6.2.4 形状 : 圆形/非圆形。 C.2.6.2.5 镜面调节方式 : 手动/自动。 C.2.6.2.6 后视镜的位置图样 : 见图样21。 A 33 C.2.6.2.7 后视镜安装扭矩 (N·m) : 填写与车辆之间的安装扭矩。 照片及图样要求: 序 主题 照片或图样的最低要求 号 00 车架外形图 ·画出车架焊接组件总成图; ·以后平叉安装孔(踏板车以后摇架或发动机与车架的连接点, 正三轮以前梁前平面与平梁上平面的交点、边三轮同两轮骑式) 及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为基准标出主要结构点位置尺寸(至少应 包括:前叉立管下口中心点位置、车头立管倾角及长度、发动 机安装点、后减震器安装点位置) ; ·标出最大长宽高外廓尺寸; ·画出主梁截面积形状,标出横截面外廓尺寸(变截面主梁只标 注未变形材料尺寸) ,注明主梁材料; ·标出生产者; ·表示出铭牌位置; ·表示出车架号编号(车架号中的生产顺序号可用*表示)注明 车架号字体高度及深度; ·满足以上条件时,可以表达其他内容。 01 典型车辆的照 片 ·格式为 JPG 或 PDF 格式(彩色); ·照片提供前左 45°和后右 45°照片(以驾驶员正常驾驶方向进 行确定); ·涉及到外形有变化时,如后视镜形状变化,照明光信号的外形 变化,排气消声器(含护板)外形有变化,不同制动方式及操 纵方式,多商标型号时,应有充分的照片以表达不同情况。 02 发动机照片 ·格式为 JPG 或 PDF 格式(彩色); ·照片提供曲轴端左右两侧;照片内包含空滤器和消声器; ·涉及到外形有变化时,如侧盖形状发生变化,标记情况发生变 化,配置的空滤器和消声器等发生变化,应有充足的图样或照 片表达清楚。 03 发动机总装图 ·标注整机外形尺寸; ·标注安装孔的相对位置及尺寸; ·标注发动机出厂编号打刻位置; ·附空滤器和消声器等必要零部件。 04 燃油箱外形及 安装位置 ·按整车安装位置标出燃油箱的外形尺寸; ·画出燃油箱盖图样及剖面图,标出锁孔的最大旋转角度,锁孔 的尺寸; ·在整车上的安装位置尺寸。 05 点火提前曲线 ·画出从怠速转速到最高转速的转速范围内的点火曲线; 34 ·点火提前曲线为线性图样时,应标注转折点的数值; ·以曲轴转角为基准。 06 抗无线电干扰 装置的术语和 图样 ·在火花塞、火花塞帽、高压点火电缆的剖面图上表示出所采用 的无线电干扰抑制措施 ·若采用阻抗法,应注明阻尼电阻的直流阻抗值; ·标出生产者。 07 空滤器总成 ·外廓尺寸和安装尺寸; ·内部过滤结构,海绵结构,还是其他结构; ·进口和出口的形状及尺寸; ·标注空气阻力特性; ·如果曲轴箱气体及其他发动机机体引出气体是通入空滤器的, 应将接头处表示出来。 08 排气系统:排气 消声器及催化 转化器 ·画出由发动机机体至大气的排气系统(完整的组件包括二次进 气的相应装置) ,可以用示意图表示; ·标出空气进口、空气出口、空气控制阀的位置; ·标出消声器的外廓尺寸、安装尺寸; ·标出排气管的最小管路的横截面; ·标出内部消声室的结构; ·标出催化转化器定位位置; ·标出催化转化器的内部主要尺寸、外廓尺寸; ·标出催化转化器体积。 09 空气污染控制 措施 ·表示出曲轴箱气体控制方式; ·缸盖护罩内气体控制方式(如适用); ·曲轴箱上的气体引出部位; ·如有空气喷射装置注明其工作方式(可为示意图); ·如有废气再循环装置注明其工作方式(可为示意图); ·如有其他空气污染控制装置注明其工作方式(可为示意图)。 10 燃油蒸发装置 系统图样 ·表示出燃油蒸发系统的控制方法(可为示意图); ·注明呼吸阀结构及尺寸; ·注明系统中各组成部分名称; ·表示出燃油蒸气在系统中的贮存方法、脱附方法、气体路径等 (可为示意图) ; ·标注系统中各组成部分名称; ·表示出燃油计量系统的密封方式、通气方式(可为示意图); ·表示出燃油系统(例如:从油箱到喷射器)中各部件的密封方 式、通气方式(可为示意图) ; ·标注系统中各组成部分名称(液体燃料软管需要标注数量)。 11 电动机图样 · 画出电动机的基本尺寸、具体零件图; · 画出电动机在完整车辆上的安装位置及安装尺寸,并指明所 用电动机的型式,比如:无刷直流电动机; ·画出电动机钉子铁芯并标明外径和长度、定转子冲片槽形,指 明绝缘耐热等级; ·画出铭牌上内容、并指明铭牌的固定位置及方式。 12 动力蓄电池图 ·表明动力蓄电池的形状、尺寸、重量; 35 样 ·标出动力蓄电池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安装孔的尺寸; ·表明动力蓄电池的极性、蓄电池端子位置、排气口位置、端子 外型图、端子的接头型式; ·画出蓄电池的剖面图,指出组件名称(池槽、电池盖、涂膏式 正极板等) 。 13 OBD 控制要求 ·文字描述 MI 的作用、点亮方式/频率、伴随声音等; ·提供 MI 的示意图; ·描述 OBD 系统检测的所有零部件的清单; ·描述 OBD 系统检测的所有零部件的目的; ·填写激活 MI 的准则,应包括固定行驶循环数或统计方法; ·说明是否进行试验循环; ·若进行试验循环,则需说明循环的个数; ·说明 MI 熄灭判定的条件; ·说明故障代码和冻结帧的清除条件; ·说明是否进行试验循环; ·若进行试验循环,则需说明循环的个数; ·填写所 OBD 系统所用的所有输出代码和格式的清单,至少包 括以下项目的内容: 零部件名称、故障代码、监测策略、故障判定、MI 激活判定、 相关参数、验证试验。 14 传动系统 ·系统包括初级传动、变速器、末级传动,可用示意图表示; ·注明各齿轮、链轮的齿数; ·皮带或齿带传动时注明其宽度及材质。 15 车速里程表 ·连接示意图; ·标出仪表线与仪表的连接方式; ·车速里程表外形,面板布置。 16 悬挂布置 ·画出前减震器和上、下联板及转向柱; ·标注减震器柱塞尺寸、伸缩尺寸、回复反射器连接方式(如适 用) ; ·标注上、下联板的减震器连接孔尺寸及位置、转向柱外径及长 度、转向限位装置; ·标出后减震器形式及安装位置。 17 制动系统 ·用示意图表示出前、后制动系统; ·标明系统的组成部分(制动手柄、踏板、液压蓄力器、制动闸 线、制动钳、制动盘); ·注明制动盘,制动钳、制动鼓及制动蹄块的生产者; ·前、后的搭配情况; ·标明制动衬块或连接件的材料、等级或识别标志; ·标注出制动系统的以下参数: 1、 制动手柄的杠杆臂长度,踏板的杠杆臂尺寸; 2、 液压制动总泵与分泵的活塞直径和面积; 3、 制动片外形和总面积; 4、 制动鼓(或制动蹄)和制动盘的工作直径(最大外径); 5、 制动片在制动盘上的接触位置; 36 6、 制动闸线的截面结构及外径; 7、 鼓式制动器的制动凸轮作用尺寸是凸轮的最大升程,或注 明其长短轴尺寸。 ·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总装图; ·灯具基准轴线(H=0;V=0)和基准中心的几何位置图纸; ·灯具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示意图);对于后牌照板照明 装置应提供该装置在整车上相对于后牌照板安装位置和安装数 量的图纸; ·必要时,配光镜花纹图。 18 灯具图样 19 照明与光信号 装置位置 20 操纵件、指示器 及信号装置的 图形符号 21 防 盗 装 置 与 车 ·表示出防盗装置与相关车辆零部件的相互位置尺寸,锁舌伸入 辆 零 部 件 的 相 车辆零件的深度;锁舌(或锁芯)相对转向立柱的位置;在锁 关 位 置 图 及 安 止状态下转向立柱偏转角度; 装图样 ·表示出防盗装置在车辆上的安装方法,必要时用局部放大图; ·要求防盗锁按尺寸比例画出,不能画示意图; ·注明生产者。 22 声音报警装置 ·表示出声音报警装置(喇叭)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 ·表示出声音报警装置(喇叭)的安装方法(可局部放大)。 23 后牌照板 ·标出后牌照板的尺寸; ·标出后牌照板安装位置,同时表明与铅锤面的角度。 24 后视镜位置及 安装 ·表示出镜面保持架下边沿至地面的距离; ·表示出镜面保持架内/外边沿至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距离,或 左右后视镜之间的距离; ·表示出后视镜的安装固定方法,注明螺纹旋向及规格; ·注明与车体联接方式。 25 停车架及撑杆 ·停车架及撑杆安装位置; ·停车架及撑杆的基本外形。 26 乘员扶手和脚 踏 ·标出乘员扶手和脚踏的位置; ·标出乘员扶手的截面外形及尺寸,并指明所用材料; ·标出乘员扶手的固定方式; ·标出脚踏的材质; ·标出脚踏的位置。 27 风窗玻璃刮水 器及除霜除雾 装置 ·标出刮水器安装处的尺寸、安装方法; ·标出刮水器的刮刷最大角度、基本尺寸; ·标出喷嘴的安装位置、尺寸、可调节角度; ·示意图表示刮刷轨迹; ·标出除霜除雾装置的尺寸、安装方法; ·指明除霜装置的热源以及额定电压; ·除霜、除雾面积。 ·按 GB 18100 的相关内容标注高度、距离。 ·表示出控制器(操纵件)、指示器、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的位 置和图样; ·图形符号大小应能看清楚; ·仪表盘图不能用示意图表示。 37 附件 3 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1 生产一致性检查是通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其执行报告的 审查和现场检查,确认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以及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企业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 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在控制计划及控制计划执行报告中 涵盖。 其中,对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的一致性审查要求见附件3附录1 《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 初始工厂检查时,首先进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然后进行 现场检查;获证后监督时,首先进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 查,然后进行现场检查。 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是工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生 产一致性而形成的文件化的规定。应包括: 2.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 关系,且生产企业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或相应的机构或 人员),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 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 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并保持 产品一致性;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加施CCC标志产品的证书状态持续有 效,确保认证证书及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扩展后未经 认证机构认可,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38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质量负责人可同时 担任认证技术负责人。 2.2 工厂为有效控制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和 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所制定的文件化的规定。 2.3 工厂按照车辆型式,并针对不同的结构、生产过程,对应实 施规则中各项相应标准制定的产品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的内容、方 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的文件化的规定。以及 按照各项标准识别关键部件、材料、总成和关键制造过程、装配过程、 检验过程并确定其控制要求。认证标准中对生产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 项目,生产企业的控制规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 对于不在生产企业现场进行的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以及控制 的关键部件、材料、总成和关键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应 在计划中特别列出,并说明控制的实际部门和所在地点,还应详细说 明控制方式。 2.4 工厂对于2.3涉及的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的设备和人员的规 定和要求。 2.5 工厂对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扩展、申报与执行的相关 规定。 2.6 工厂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如何落实在认证机构的 监督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尽快恢复生产的一致性的相关规定。 2.7 工厂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所采取的追溯和处理措 施的规定。 2.8 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 产品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好的生产企业,工厂应说明为确保产品持续 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涉及标准的要求,所采取的可靠性控制的方式和 验证的方法及相关记录的具体规定。 3 生产一致性初始现场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中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是对工厂提出并经认证机 构审查确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检查。现场检查时, 39 对于不在生产企业现场进行的所有过程,应视其控制方式采用必要的 手段予以覆盖,具体方式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4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是工厂每年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 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文件说明。 报告应对照计划逐项说明生产一致性控制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 变更/扩展,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及 追溯结果、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5 生产一致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后应提出对生产 企业现场生产一致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方案。生产企业检查组按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审查方案,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 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5.1 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中应保证: 5.1.1 每次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能获得试验或检查 记录和生产记录,特别是本附件要求的列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试 验或检查记录。 5.1.2 如试验条件适当,检查人员可随机选取样品,在生产者的 实验室进行试验(若本规则中引用的标准或规则有规定,试验应由指 定实验室进行)。最少样品数可按工厂自检样品数确定。 5.1.3 如控制水平不令人满意,或需要核实生产企业自主进行的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包含的试验的有效性时,经认证机构核准,检查 人员应抽取样品,送交指定实验室进行试验。 5.1.4 若检查发现生产不一致情况,认证机构应采取一切必要的 步骤督促工厂尽快恢复生产一致性。 6 工厂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生产 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扩展说明。 认证机构应根据变更/扩展对生产一致性影响的程度判定是否需 要立即进行现场审查。 40 工厂增加全新车型系列时,如新编制了对应的控制计划,应向认 证机构提交该车型系列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认证机构应根据该车 型系列涉及的认证标准与生产者现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已包含的 认证标准情况对比判定是否需要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当现有产品一致 性控制计划涉及的认证标准未包含新增车型系列涉及的认证标准时, 应对新增的标准项目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 查后批准认证变更/扩展。 7 生产一致性检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生产一致性检查应由具备生产企业检查员资质、且熟悉认证标准 及其检测方法的技术专家进行。 注:本规则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 41 附件 3 附录 1 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 本附录用于检查实际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1 审查内容包括: 1.1 审查型式试验样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报告及各 项分报告的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的一致性,以及与申报的车辆结构与 技术参数的一致性。 1.2 如必要,对型式试验样品进行或安排进行单独技术总成有关 的安装检查; 1.3 在生产现场审查实际生产产品的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和申 报的结构与技术参数的一致性。 1.4 为实现第1.1和1.2条,被检查车辆的数量必须足够,以便正 确控制认证的各种组合。 2 对于按照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由认证机构确认试验 方案下达试验任务的),本附录规定的第1.1和1.2条审查可结合型式 试验进行。在生产现场审查中原则上在每一车型系列中随机抽取一辆 成品车辆核对其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和申报的结构与技术参数的一 致性。 3 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 需完成本附录第1 条规定的全部审查。其中第1.1和1.2条审查可在生 产现场进行,也可提交样车进行。 4 对于零部件和系统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或自 愿性产品认证的,需核实零部件和系统认证证书、自我声明是否在有 效性期内,标准版本是否适当,是否已在认监委备案; 5 如果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要求的相关信息可从已获得强制性 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或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认证技术 信息中获取,整车生产企业仅确认该零部件和系统的型号(或零件号) 和认证证书、自我声明编号,其他参数由认证机构从零部件和系统认 证参数中获取;如果零部件和系统认证技术资料中不包含车辆结构及 42 技术参数中的某项技术信息时,认证机构应与整车生产企业确认相关 技术信息。 43 附件 4 车辆一致性证书(COC) 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生产者在车辆制造完毕、检验合格后随车 附带的表征车辆结构特征和技术参数与委托认证车辆一致的技术文 件。 车辆出厂时(进口车辆在进口时)应在随车文件中附带车辆一致 性证书。 1.车辆一致性证书应采用GB/T 788规定的A4幅面(210 mm× 297 mm)制作。 2.车辆一致性证书宜使用分辨率300 dpi以上打印机进行打印。 3.车辆一致性证书应具有光学可变防伪、全息防伪、荧光防伪、 水印暗记防伪、热感防伪和纹理防伪等防伪功能之一或组合,具体的 防伪方式由车辆生产者(生产者)确定后报认证机构备案。 4.车辆一致性证书宜在任一面的左下角印制纸张编号,其字体、 字号和颜色不限,每张纸编号不同便于追溯。 5.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的顶部应打印“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 性证书”字样,字体宜采用16磅加粗黑色宋体,左右居中。 6.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表格内右上角应施加二维码,二维码应符 合GB/T 18284的要求。 7.车辆一致性证书应经生产者或经其授权的认证委托人/生产企 业盖章,或车辆一致性主管人员签字。 8.车辆一致性证书上应标注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编号由四部分 组成,第一部分为CCC工厂编号(由认证机构给出的由1位大写的英 文字母和6位阿拉伯数字组合而成,字母在前,数字在后);第二部 分为车辆型式代号(由4 位字母或数字组成(I\O\Q除外),由企业 定义,要求在该车型系列停产5年以内代号不得重复使用);第三部 分为一致性证书序列代号(由不多于12位的字母或数字组成,由企业 44 定义,要求为:车辆一致性证书内容不同的不能使用相同编号(车辆 识别代号、车辆制造日期和发动机或驱动电机编号及颜色等随具体车 辆变动参数除外));第四部分为一致性证书版本号(与车辆强制性 产品认证证书的版本号相一致性) 9.初次认证时,认证委托人应将车辆一致性证书式样向认证机构 报备,经批准后使用。调整后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式样也应向认证机构 报备,经批准后使用。 10.为加强对车辆一致性证书的管理,认证机构应建立一致性证 书打印系统管理软件。对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在一致性证书 数据生成、输入、打印、查询、二维码功能进行严格管理。认证委托 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在车辆一致性证书打印后应及时上传相关车辆信 息。 11.车辆一致性证书的项目及内容随标准发生变化时,将以认监 委的相关公告、技术决议或认证机构的通知形式颁布修改。具体内容 见附录1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获证企业依据具体车型类别选择适用 的一致性参数内容并制订车辆一致性证书式样。 45 附件 4 附录 1 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 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 CCC 证书编号(版本号): CCC 证书签发日期: (二维码区域) 车辆识别代号: 发动(电)机出厂编号: 发动(电)机出厂编号打刻位置: 车辆类别: 车辆颜色: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车辆生产企业名称: 车辆生产企业地址: 委托人名称: 生产者(生产者)名称: 车辆中文商标: 车辆制造国: 车辆英文商标: 车辆注册类型: 产品标牌的位置: 车辆识别代号在车架上的位置: 外廓尺寸(长×宽×高)(mm): 电机型号: 轴距(mm): 电机额定电压(V) : 车轴数: 控制器型号: 车轮数: 动力蓄电池类型: 座位数: 动力蓄电池容量(Ah): 轮距(mm): 充电器型号: 整车整备质量(kg): 排气污染物执行标准: 厂定最大总质量(kg): CO(mg/km): 发动机型号: HC(mg/km): 发动机气缸数量: NOx(mg/km): 排量(mL): HC+Nox(mg/km): 加速行驶噪声执行标准: PM(mg/km): 加速行驶噪声(dB(A)): 定置噪声执行标准: 连续可变传动比范围: 定置噪声(dB(A)): 各档总传动比: 变速器型式: 发动(电)机生产企业: 控制器生产企业: 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 充电器生产企业: 最高设计车速(km/h): 转向形式: 燃油消耗量(L/100km): 燃料种类: 46 燃油消耗量执行标准: 能量消耗率(Wh/km): 前轮胎规格型号: 能量消耗率执行标准: 后轮胎规格型号: 边车轮胎规格型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车辆制造日期: 备注: 注: 1.车身颜色:对于单一颜色车辆,车辆颜色应按照“白、灰、黄、 粉、红、紫、绿、蓝、棕、黑”颜色归类填写,或填写销售颜色;对 于多颜色车辆,车辆颜色应按照面积较大的三种颜色填写,颜色为上 下结构时,从上向下填写,颜色为前后结构时,从前向后填写,颜色 与颜色之间用符合“/”分隔;车身上安装的装饰线、装饰条的颜色,不 应列入车身颜色。 2.车辆制造日期:机动车应填写车辆制造完成的日期,按照 “YYYY年MM月DD日”的格式填写;若进口机动车不能确定制造的具 体日期,可按照“YYYY年MM月”的格式填写。 3.车辆注册类型:按照GA 24.4、GA 802的要求填写。 4.车辆类别:按照GB/T 15089的要求填写。 5.排量:为实际排量,保留一位小数。 6.委托人联系方式应为客户服务电话。 7.不适用项目用“-”表示。 47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