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pdf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 (统签版-QDII) 合同编号:【】 甲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管理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乙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目录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2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3 第三章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类型 ............................................................................................... 9 第四章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 10 第五章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的保管和账户 ......................................................................... 12 第六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 18 第七章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 22 第八章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会计核算 ..................................................................................... 26 第九章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档案的保存 ............................................................................. 34 第十章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人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 35 第十一章 费用............................................................................................................................. 37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 39 第十三章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 40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43 第十五章 其他事项..................................................................................................................... 45 附件 1: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适用确认书(QDII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适用) ............. 49 附件 2: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 ...................................................................................... 53 附件 3:托管资金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 ...................................................................................... 54 附件 4: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境内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样本) .................................................. 56 附件 5-1: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管理人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 书 .................................................................................................................................................... 57 附件 5-2:托管人业务联系名册 .................................................................................................. 59 附件 6: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资金账户收款通知书(样本)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3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鉴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作为代客境外理 财计划管理人拟设立多款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并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担任该等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 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甲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项下资产独立、安全、稳健运 行,保障甲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 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 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理财办法》)、《商业 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关于商业 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 《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 〔2007〕114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 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 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商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指引》(银协发〔2019〕32号)、《合格境内机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 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年第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 托管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本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 的释义与法规或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文件的释义相同。 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相 关资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委托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 理的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 1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一)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管理人(甲方): 名称: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晓蕾 联系人: 夏维思 联系电话:021-50162362 (二)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人(乙方):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联系人:马宁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2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的权利: (1)根据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对代客境外理 财计划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理财资金运用 划款指令; (3) 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及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甲方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3)取得开展委托财产管理的专业资质; (4)应当确保每只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符合本协议中涉及的相关法规; (5)按照代客境外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 投资者分配收益(如有)。 (6)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理财文件的约定 办理与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按照法律法规保存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在兑付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金及收益时,甲方应当保证代客境外理财 计划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9)协助乙方为甲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开立托管所需的资金账户以及相关 3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的资产账户。 (10)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或资产移交乙方托管。 (11)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12)发生任何可能导致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业务性质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 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4)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之约定,行使对各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的托管;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与 核查。 (4)根据本协议规定委任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机构,本协议 下由境外托管代理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委托财产开立的银 行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的资金划拨和证券交割; (5)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乙方的义务: (1)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开设甲方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 户,且乙方和境外托管代理人须为甲方分别设置托管账户; (2)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财产; (3)为每只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开设独立的境内外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 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4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4)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5)建立与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代客境外理 财计划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 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6)监督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投资运作,发现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代客境 外理财计划管理人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局; (7)办理与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 露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的代客境 外理财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半年度和 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8)保存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保存期限;境外托管代理人持有的与境 外托管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代理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9)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 信息和资料; (10)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11)乙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托管业务人员不得有《理 财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 (12)如甲方需要,乙方应当配合向甲方提供乙方相应关联方信息; (13)办理委托财产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4)保存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汇出、汇入、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 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年,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5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最低保存期限;境外托管代理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账户相关的资料应按照境外托 管代理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15)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履行国家收支申报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甲方资金汇出、汇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合格投 资者资金汇出、汇入明细情况;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 系统报送上月甲方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入、结购汇、资产分布及占比等信息(如收 支申报义务的相关规定更新,以更新内容为准);并按约定向甲方提供申报数据 之副本。 (16)按照规定,向中国银保监会和外汇局提交有关报告和报表(包括但不 限于:自开设甲方的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保监会和外汇局;自商业银行汇出本金或者汇 回本金、收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有关资金的汇出、汇入情况; 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有关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收支情 况;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外汇局报送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外汇资金的 境外运用情况报表;发现商业银行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银保监会 和外汇局报告;每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 告;中国银保监会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如相关规定更新,以更新内容 为准);并向甲方提供有关报告和报表之副本; (17)协助外汇局依法检查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 (18)对委托财产中的境外财产,乙方可授权符合《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 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代理人代为 履行其承担的职责;乙方应以谨慎、尽责的原则选择、委任境外托管代理人,保 证境外托管代理人符合《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适 合履行;监督境外托管代理人,要求其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市场惯例和本协议的 约定处理托管事宜;跟踪和关注境外托管代理人公布的财务状况以及其它公开的 6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有关境外托管代理人的财务信息,并在其经济状况恶化或发生其它影响其履行托 管职责的情况时,及时向甲方报告。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及《暂行办法》规定对境外托管代理人进行调查、评估、 监督,并及时更换不符合前述协议及规定要求的境外托管代理人,同时就相关情 况向甲方事先书面通知及事后及时报告。乙方应当配合、协助甲方与境外托管代 理人沟通,向境外托管代理人及时传达甲方指令以外的其他需求(如操作流程相 关的需求,执行系统升级改造等),以及执行代收代付等相关甲方要求;确保甲 方与境外托管代理人的沟通及时、顺畅、高效。境外托管代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因本身故意、过失或疏忽等不当行为而导致的委托财产受损的,乙方应承担 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代理人是否有故意、过失或疏忽等不当行为,应结合 乙方与境外托管代理人的相关约定、境外托管代理人所在地法律、投资地法律及 投资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19)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2.2.3 乙方托管职责的免除 乙方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托管理财财产。乙方 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 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同时,乙方应要求境外托管代理人按照 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其他有利于保护甲方托管资产的方式保管资金账 户及证券账户内的资产。。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 下内容: (1)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2)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3)审查理财以及理财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4)对理财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5)对已划出托管账户(含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以及处 于乙方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 7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6)对未兑付理财后续资金的追偿; (7) 甲方未接受乙方的复核意见进行错误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8)因不可抗力给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 (9)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8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第三章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类型 3.1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类型 3.1.1 甲乙双方确认,所托管的各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中具体每款代客境 外理财计划的类型具体以《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适用确认书》为准。 3.1.2 甲乙双方确认,本托管协议适用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限于代客境外 理财计划管理人代客境外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属于QDII产品,投资范围为法规 规定的境内外可投资品种)。 3.1.3 甲乙双方确认,本托管协议适用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为符合本协议 第一页相关法规规定要求发行运作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 9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第四章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4.1 甲乙双方对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是否适用统签协议的确认 4.1.1 如适用本协议的,甲方应于交付乙方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运作前 向乙方提供《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 1,下简 称为“《适用确认书》”),《适用确认书》应加盖甲方有效印章,《适用确认 书》中应注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该等代客境外理财计划适用于双方统签的《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编号: 】,相关托管运作依 照该统签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2)该等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基本情况; (3)该等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估值方法、净值核对事项; (4)该等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托管费率及支付方式; (5)《投资监督事项表》; (6)该等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托管经办行、托管账户信息。 4.1.2 乙方收到以上文件进行确认,并在《适用确认书》盖章确认,《适用 确认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保管一份正本。 4.1.3 若适用本协议,甲方应根据 4.3 条及时向乙方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乙 方根据本协议托管上述某个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后,双方在该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 管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本协议和对应的《适用确认书》的约束。 4.1.4 若不适用本协议,则双方另行商定托管协议。 4.2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金的交付 甲方应在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成立时,将该对应代客境外理财计划项下全部 10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资金划至甲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资金账户,可通过传真或电子扫描件等方式 向乙方发出该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成立通知或向乙方发送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 (格式见本协议附件 2)。 4.4 乙方收到甲方发送的某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成立通知或甲方发送的托 管运作起始通知书,及该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相关文件资料,乙方于该代客境外 理财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该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履行托管职 责。 4.5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甲方骑缝公 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往来专用章。除非另有约定,甲方通过传真或电子扫描件方式 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 或不完整而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11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第五章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的保管和账户 5.1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保管的原则 (1)乙方应为甲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设立专用托管账户(含境外资金账户 及证券账户),单独保管相关资产;甲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财产应与甲方及乙 方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与乙方托管的其他客户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严格分 开。 (2)因甲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均归入该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财产。甲乙双方均不得将代客境外理财计划 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不属于甲乙双方的清算财产。甲方管理、运用和 处分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做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甲方、乙方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 债务相抵消;甲方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消。 (3)乙方负责托管甲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对于 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经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 甲方应当自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保监会对非现金类理财资产的托管 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甲方将向乙方交付在本协议项下拟被托管的证券和资金。甲方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可以随时追加或提取托管的证券和资金,但甲方知 悉相应提取受限于提取操作(如划付、非现金资产变更持有人登记等)所需的时 间或流程要求,并可能因提前提取遭受额外的费用或损失,乙方就前述提取操作 所需时间、流程要求及可能发生的额外费用或损失应及时告知甲方。 (1) (5)对于境外投资的托管资产,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将根据乙 方基于本协议与境外托管代理人订立的约定、当地法律法规、证券 12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交易所规则和市场惯例保管和持有。甲方同意,资金账户中的资金 将由乙方或境外托管代理人以甲方托管人身份持有。 (6)除非甲方被授权人(即,甲方的授权通知所指定的有权就托管资产按 指令程序向乙方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发出指令的人士。)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 有规定,否则,乙方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应按下述方式支付资金、售出或交付证券: (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 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 乙方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 知甲方。 (7)乙方应当自身,并要求境外托管代理人,符合本协议和《渣打银行代 客境外理财计划运作备忘录》的要求,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尽其最大 努力,采用符合法律规定或行业惯例的方法履行专业托管人的义务,安全、完整 地持有和保管每个账户中的托管资产。 (8)除非根据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和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 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 (9)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 不得利用托管资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甲方,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托管资产的原状、承担因 此所引起的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 (10)除非依据本协议约定或取得甲方被授权人的指令外,乙方、境外托管 代理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如因乙方或境外托管代理人的责任 造成托管资产的缺失、账实不符,给甲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部予以 赔偿。 (11)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应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 甲方与托管资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确保不因数据问题影响甲方的正常投资 业务,并应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该等数据和信息。 13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12)乙方对甲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等代客境外理财计 划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投资风险。 5.2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托管业务中相关账户 5.2.1 境内相关账户 5.2.1.1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境内托管资金账户及境内证券托管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1)甲方应协助乙方,以乙方托管产品名义为甲方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在 乙方营业机构,依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分别开立专用 “资本项目-QDII 境内托管账户(2412)”和“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 资金账户(2417)”两类账户性质代码项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作为本协议项下 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相应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托管资金专户(以下简称“托管资 金账户”,以下若无特别说明,托管资金账户均指“境内托管资金账户”)。 甲方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 易、支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相应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资金 账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返还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 付账户进行的款项收付除外。 (2)甲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托管资金账户仅限于乙方托管的甲方各代客 境外理财计划使用,乙方对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必须分账管理。甲方和乙方不 得假借甲方名义为乙方托管的甲方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等)账户无效的 任何行为。 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代客境外理财计划 账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托管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与支出范围 14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2417)”账户性质代码项下的 托管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商业银行划入的人民币及外汇资金; “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2417)”账户性质代码项下的 托管资金账户的支出范围是:划入本协议项下“资本项目-QDII 境内托管账户 (2412)”账户性质代码项下的托管资金账户; “资本项目-QDII 境内托管账户(2412)”账户性质代码项下的托管资金 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前述“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2417)” 账户性质代码项下的托管资金账户划入的人民币及外汇资金、境外汇回的投资 本金及收益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资本项目-QDII 境内托管账户(2412)”账户性质代码项下的托管资金 账户的支出范围是:划入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回代客境外理 财计划的资金、货币兑换费、管理费以及各类手续费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 出。 对于帐外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另行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收款账户。 (4)托管资金账户的账务核对 为确保托管资金账户资金安全,甲乙双方应每个工作日就托管资金账户余额 进行账务核对。乙方按照约定与每个工作日上午11时前通过SWIFT(如MT950)向 甲方发送上一工作日的托管账户对账信息。 同时,针对人民币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乙方通过托管网银的“托管账户银企 对账”模块按月向甲方提供银行托管资金账户余额对账服务。甲方应及时对托管 资金账户余额进行对账反馈。甲方未反馈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账务核对无误, 其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账务核对不符的,甲方可向乙方查询。 (5)证券托管账户的账务核对 为确保证券托管账户持有资产安全,甲乙双方应至少每月一次就证券托管账 户余额进行余额核对。针对人民币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乙方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 15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内通过约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SWIFT)向甲方提供银行证券托管账户余额 对账服务。甲方应在每月初15个工作日内就上个月末的证券托管账户余额进行对 账反馈。甲方逾期未反馈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账务核对无误,其后果由甲方自 行承担。账务核对不符的,甲方可向乙方查询。 5.2.2 境外相关账户 5.2.2.1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境外托管资金账户及境外证券托管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托管资产境外托管账户(含境外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由乙方以甲方产品名义或以乙 方和甲方产品联名的方式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 乙方可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开立该托管资金账户及境外证券托管账户,境外 资产托管人根据乙方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委托财产在境外资金账户中的存 款利率适用境外托管代理人所提供的存款利率。 境外投资涉及的其他账户,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 乙方以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乙方或境外托管代理人的名义(视当地法律或市 场规则而定)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开立计划的境外资金账户。乙方可委托境外资 产托管人开立该账户,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乙方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委托 财产在境外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境外托管代理人所提供的存款利率。 5.2.3 证券登记 (1)境外托管代理人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分布在世界各地的次托管人为其次托 管网络,保管甲方为投资海外证券等资产而设立的账户中的托管资产。证券登记 应符合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乙方应要求境外托管代理人应按 《服务水准协议》的约定、其它有利于保护甲方托管资产的方式保管证券账户中 16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的证券或其它资产。 (2)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应自身,或指示其次托管人以确保甲方始终是所有 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托管资产中的所有证券。 (3)乙方应要求境外托管代理人:(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甲方的证 券,并且(b)要求和确保任何次托管人在其各自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 不属于境外托管代理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境外托管 代理人或任何次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境外托管代理人或任何次托管人 应确保将这些证券与次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和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自有的资产、 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实际分隔存放。 (4)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指示为实益所有人 甲方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5)由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为甲方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 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渣打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运作备忘录》约定登记。 (6)乙方应就有权证券市场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甲方,并应甲方要求 及时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甲方。若甲方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 证券登记方式,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并按甲乙双方达成 的协议执行。 17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第六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6.1 甲方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对于甲方通过传真、邮件等形式向乙方提交指令的情况,甲方应在委托乙 方托管的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首次划款前,向乙方 提供“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3)。已向乙方提供 且适用于甲方交付给乙方的全部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授权书”的除外。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书并 审查后电话确认,电话确认无误后以邮件方式回复甲方明确告知该授权书已被乙 方接纳生效,该授权书自乙方邮件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 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按照附件 3 的 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新授权书从乙方审查并 邮件确认之日起生效。 6.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甲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名 下的款项支付以及其它相关资金划拨、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应列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 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对于通过邮件、传真形式向乙方提交的指 令,指令加盖印鉴应与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留印鉴相符,并由理财 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项下的授权人员签字。甲方通过邮件、传真发送给乙方 的境内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格式见本协议附件 4(或经双方同意后使用本 协议附件 6 的附录指令内容和格式),境外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见本协议附件 6 的 18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附录。 6.3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3.1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理财资金运用 划款指令以邮件、传真等双方认可的形式发出,甲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后,乙方应在 30 分钟内邮件回复收到,如超过 30 分钟甲方未收到邮件确认,应 由该指令签发人员之一向乙方电话确认。 针对境外投资的有关指令,可通过乙方发送境外托管代理人,具体时间要求 以附件 6《渣打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运作备忘录》约定为准,前述运作备忘录 作为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不再单独签署。甲方应根据指令程序向乙方通过甲方 被授权人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发送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划拨、交易结算、款项 收付、代为行权和索赔指令。当甲方被授权人有两个或以上时,除非甲方事先有 另外通知,否则,乙方须获得相关内容对应的甲方所有被授权人的指令方可执行。 经甲方授权乙方转授权,境外托管代理人可直接接收甲方发送的证券结算指令、 公司行动、外汇交易及定期存款指令。 甲方向乙方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 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个 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乙方应尽量配合当天执 行,若无法完成,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 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 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6.3.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乙方 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到达 乙方后,乙方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对于确认无误的理财资金 运用划款指令应立即执行;对于不符合本协议或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相关文件约定 19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电话通知甲方划款指令签 发人员之一。乙方在执行甲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应及时 通知甲方。 甲、乙双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详见附 件 5。 6.4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6.4.1 除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受到损害而承担赔偿 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含境外托 管代理人选择的次托管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造成的损 失,除非乙方或境外托管代理人对该等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乙方不承担赔偿责 任。 6.4.2 因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甲方代客 境外理财计划资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本协议当事人及境外托管代 理人(含境外托管代理人选择的次托管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代客境 外理财计划资产损失的,甲方向第三方追偿时,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但是,如 乙方或境外托管代理人(含境外托管代理人选择的次托管人)对该等第三方原因 所致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就境外托管代 理人的过错向其追究赔偿损失时,甲方在不违反甲方及境外托管代理人所在地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必要协助。 6.4.3 甲方向乙方下达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各代客境外理财计 划所对应的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4.4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投资交易的相关文件、资 料提供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 时通知甲方。 20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6.4.5 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进 行监督审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 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 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6.4.6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相关附件中未明确收款账号信息时,乙方 应立即通知甲方明确账号信息并改正划款指令,乙方应根据甲方改正后的划款指 令载明的收款账号进行划款。除划款指令存在明显异常,如因甲方提供的划款指 令之收款账号信息错误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21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第七章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7.1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投资对象 甲方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投资对象在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中予 以约定。 7.2 相关投资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 7.2.1 境外投资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 7.2.1.1 甲乙双方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在境外清算交收中的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现金汇划指令,办理计划财产在境内托管资金账 户和境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的汇入、汇出以及相关汇兑手续,或将计划财产划回 甲方指定的账户,或完成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或支付相关费用。甲 方应保证相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中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 (2)乙方可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委托财产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处理。 (3)境外托管代理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办理结算。除乙方或境 外托管代理人(含其选择的次托管人)存在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 者违约之外,乙方或境外托管代理人不承担其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投资产品的 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到对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或者支 付资金的风险损失;乙方或境外托管代理人不承担为遵循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及境外托管代 理人在甲方的要求下,应协助相关方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 究责任,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委托财产承担。 (4)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乙方及境外 托管代理人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于甲方和乙方共同联系解决。 22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5)乙方按甲方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乙 方及其境外托管代理人可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再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甲方发 送的指令所作出的会计记录。 (6)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和结算规则,对于非因甲方、乙方、 境外托管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计划财产损失的,甲方和乙方 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7)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 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甲方,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与境外托管代理人应配合 解决。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果因甲方 原因发生超买行为,须按当地证券交易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完成融资,用以完成 清算交收,由此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或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 承担;由于境外托管代理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向 境外托管代理人进行追索;由于境外托管代理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准确导 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先行承担后,自行负责向境外托管代理人 进行追索。 7.2.1.2 境外现金清算的实施 (1)境外托管代理人根据甲方被授权人的指令,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行 业惯例,售出、转让、转移或存托委托财产,接收或交付所买卖证券或其它工具, 并支付或收取相应款项。 (2)乙方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按甲方的指令, 向特定对象、按指定金额、时间和方式划拨托管资产。在没有关于接收对象变化 情况的实际信息或通知的情况下,乙方及其境外托管代理人对其根据甲方指令或 善意原则做出的资产划拨不负责任。若划拨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财产因无人领取 被退回,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甲方的指令处置资产。在上述划拨资产的过 程中,在途现金不计利息。 23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3)在甲方授权且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境外托管 代理人可在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完成交易所需资金。 在前述条件下,甲方认可,境外托管代理人有权向甲方收回所垫付的资金。 如境外托管代理人根据不同国家、市场以及投资品种,做出相应决定,在账户资 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交易所需资金。除非甲方及时支付,境外托管代理人所垫付 的交易资金应从甲方的托管资产中支付;甲方认可,乙方有权从贷记或应付甲方 的款项中扣除其所垫付的交易资金。若相应账户中的金额不足,甲方可事后向乙 方补足所需资金缺额。 在乙方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及时且完整履约的前提下,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 托管费用,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仍未支付的,境外托管代 理人有权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对甲方托管账户中等同于托管费用金额 的部分行使留置权。 7.2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甲方拟定,并由乙方复核后确定,甲方按 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告知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投资者。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复核收益分配方案所需的相关数据材料,如甲方未及时向 乙方提供上述材料导致乙方无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复核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进行收益分配时,甲方在收到境外托管代理人确认收益分配资 金于分配当天 14:00 前到达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资金账户后,及时向乙方发 送收款通知(暨资金调拨指令,参考附件 6:《渣打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运作 备忘录》 附录),以便乙方及时办理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清算分配资金的划拨。 7.3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申购、赎回资金清算交收 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发生申购、赎回时,甲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申购 24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的总金额和赎回的总份额。 7.4 若甲方拟进行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投资交易,需事先与乙方另行商定相关 托管操作细节。 7.5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因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调整,导致甲方发行的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有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规定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妥善处 理该等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托管事宜。 25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第八章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会计核算 8.1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8.1.1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净值 如甲方选择乙方为其提供估值服务,乙方负责按甲乙双方约定的估值原则对 托管资产进行估值,在进行资产定价时,乙方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渣打银 行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运作备忘录》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 定价信息,但乙方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 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甲方或托管资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对乙方违反甲乙双方约定的估值原则所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2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8.2.1 估值日 本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估值日为本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净值的非 交易日。 8.2.2 估值对象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所拥有的境外基金资产及负债。 8.2.3 估值方法 本统签协议规定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估值方法如下,甲乙双方也可就各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在对应的《适用确认书》另行约定估值方法并以《适用确 认书》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甲方应确保双方约定的估值方法和代客境 外理财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6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以及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27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4)本产品持有的其他基金的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 基金、场内登记的 LOF 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 的 LOF 基金)按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 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 本估值。 2)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未公布份额净 值,按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每天按公布的前一开放日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若是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货币基金按“5、本产品持有的其他基金的估 值方法第(1)条”规定方式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 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8)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 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按照最新公布的净值 进行估值,用于估值的净值信息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乙方不复核净值信 息是否准确,仅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净值信息完估值,如果由于甲方提供的净 28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值信息不及时或不准确,影响本计划估值,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9)关于适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特别约定 对于符合监管要求,可以适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品种,可以采用摊余成 本法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2)外汇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 其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彭博(Bloomberg)提供的估 值日伦敦时间 16:00 各种货币与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估值违反代客境外理财计划销售 文件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代客境 外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甲方承担。本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甲方担任,因此,就与代 客境外理财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甲方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29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8.2.4 估值错误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份额净值错误。甲乙双方 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甲方或乙方、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30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任方。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甲方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乙方,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8.2.5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价值 时; (3)监管部门和代客境外理财计划销售文件认定的其它情形。 31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8.2.6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净值的确认 用于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信息披露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净值、代客境 外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和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累计份额净值由甲方负责计算,乙 方负责进行复核。甲方在净值核对日将估值基准日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 净值、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和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累计份额净值发送给 乙方(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净值核对日、估值基准日在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 对应的《适用确认书》中予以约定),乙方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在下一 工作日发送给甲方。甲乙双方应通过电话/邮件/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 进行净值核对确认(如双方约定电话或邮件对账,应至少每周(封闭式公募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适用)/每月(开放式公募代客境外理财计划适用)/每季 度(私募代客境外理财计划适用)或在申赎开放日获取双方邮件确认的净值 核对结果),由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对理财销售文件规定将代客境外理财计 划净值予以公布。 8.2.7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甲 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的,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第三方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因该等错误系无法通过检查 查知及发现的,由此而造成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甲方、乙方 应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乙方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8.3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的会计核算 8.3.1 甲方、乙方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全套 账册。若甲方和乙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甲方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公告的,以甲方的账册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对甲方会计报告进 32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行审计的,由甲方提交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8.3.2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财产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8.3.3 本币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 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外币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以外币币种为记账 本位币,以元为记账单位。 8.3.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8.3.5 甲方保留完整的交易台账、明细凭证并进行日常的资产核算。 8.3.6 甲方应定期与乙方就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33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第九章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档案的保存 9.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自记录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 重要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结束 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9.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 用途说明。 9.3 乙方保管的由甲方提供的文件档案,应由甲方加盖其授权的有效印鉴, 电子文档无需盖章。 34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第十章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人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 查 10.1 甲方应确保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对代客境外理财 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严格遵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各项监管 规定。 10.2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乙方根据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投 资监督事项表》(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投资监督事项表》见各代客境外理财计 划对应的《适用确认书》 )的约定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10.3 乙方对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财产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乙方对相应代客 境外理财计划履行托管职责开始。 对于《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由乙方进行关联交易监督的投资事项,若甲方 没有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且经乙方催要后仍然未将相关信息发送给乙方,导致 乙方无法及时对关联方证券进行监督,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10.4 乙方发现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托管 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甲方限期纠正。甲方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甲方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乙方发出回函,就乙方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乙方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甲方改正。甲方对乙方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乙方有权报告监管部门。 10.5 乙方发现甲方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监管部门,同时通知甲方限 期纠正。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乙方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乙方有权报告监管部门。 10.6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变更的,甲方应将变更后的代 客境外理财计划销售文件提交乙方,并就变更事宜签订托管协议补充协议或《适 35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用确认书》补充协议后方可实施。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甲方应为乙方调整监督事 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10.7 甲方经乙方催告仍不按约定与乙方对账,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履行投资 监督职责,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0.8 乙方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甲方、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 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甲方。乙方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存在疏忽、违约或欺诈情形 的除外。 36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第十一章 费用 11.1 托管费 11.1.1 费用标准 乙方依照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对应的《适用确认书》 (格式参见附件 1)约定 的费率收取托管费。 11.1.2 支付方式 乙方依照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对应的《适用确认书》 (格式参见附件 1)约定 的时间及方式收取托管费。 11.2 管理费 11.2.1 费用标准 甲方依照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对应的《适用确认书》 (格式参见附件 1)约定 的费率收取管理费。 11.2.2 支付方式 甲方依照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对应的《适用确认书》 (格式参见附件 1)约定 的时间及方式收取管理费。 11.3 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对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适用确认书》中约定 的托管费率、管理费率、支付方式等进行重新约定,并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11.4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列支并确定归属。 相关费用支付均按照双方签署的托管费用协议的支付方式和支付频率,乙方复核 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对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费用计提、列支及归属没有规定的, 由甲方决定费用的计提、列支方式、确定归属;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无 法从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资产中直接扣除的,由甲方决定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 37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续费的扣除方式,并在双方签署的托管费用协议中约定 38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 12.1 定期报告 甲方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40 个工 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季度、 半年和年度报告并发送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季度报告 5 个工作日内、半年报 告 20 个工作日内、年度报告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财务信息复核并反馈甲方。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成立不足 90 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日的,甲方可以不编 制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公募代客境外理财计划适用)甲方应当在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定期报告中, 向投资者披露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 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 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公募代客境外理财计划适用)乙方应在公募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半年度和年 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 12.2 净值报告及账单 (私募代客境外理财计划适用)甲方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代客境外 理财计划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公募开放式理财适用)甲方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日内,披露公募开 放式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 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募开放式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公募封闭式理财适用)甲方应当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公募封闭式代 客境外理财计划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公募代客境外理财计划适用)甲方应当在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 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公募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 39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 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 12.3 甲方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明列的信息披露内容,甲方应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4 甲乙双方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甲方负责办理与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甲方应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及理财文件的约定及时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明列的定期 报告、净值报告、账单的编制和披露等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应 由乙方复核的内容,乙方应及时进行复核;甲方应及时将上述披露内容提供给乙 方并预留充分的时间便于履行复核职责。乙方在甲方报告等文本上盖章确认即视 为乙方已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规另有约定的除外。发生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规定或者理财文件中约定需要披露的事项,由甲方按法律法规或者理财 文件规定进行公布。 乙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履行披露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 协议的披露义务。 对于甲方向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中不在乙方复核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应由 甲方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乙方不承担任何审查和保证责任。 对于因甲方未提供或未及时提供应由乙方复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客观 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相应复核职责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3.1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变更 40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发生 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3.2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3.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相关文件的约定,各代客 境外理财计划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该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清算 及分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 及收益),乙方应通过境外托管复核并操作执行甲方托管指令,并配合甲方办理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清算分配事宜。 13.2.2 清算及分配报告由甲方拟定,并由乙方复核。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复 核清算及分配报告所需的相关数据材料,如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提供上述材料导致 乙方无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复核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3.2.3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关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后,应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资金 账户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该指令。 13.2.4 乙方执行甲方关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职责仅 限于将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甲方应 自行办理与投资者的非现金形式的财产的转移手续。 13.3 乙方在执行完毕甲方某个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所有理财资金运用划款 指令后,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再对该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协 助甲方办理该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资金账户等账户的销户事宜。 13.4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乙方被撤销、破产或解散; (2) 甲方被撤销、破产或解散;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乙方不再具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托管的条件或甲 方不再具有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 41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4) 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国家外汇局要求甲方更换境内托管人; (5) 一方被兼并或分立,另一方不同意其转让本协议权利和义务的; (6) 一方严重违反有关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本协议及其附件约 定的义务,另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 (7) 发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终止代客境外 理财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行为; (8)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协议。 (9) 甲方提前6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的。 13.5 乙方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应在本协议终止后的合理时间内,将托管资产 按甲方指令转移给指定方。任何存放于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甲方被授权人的指 令转移至指定账户。 42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第十四章 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14.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 任;如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外,乙方对甲方的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 14.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代客境外理财计划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代客境外理 财计划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 务。 14.5 由于乙方聘请的境外托管代理人及其代理人在为本协议提供服务或管 理的过程中的过失、不当行为给委托财产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 之责任不因甲方存在向境外托管代理人直接发送指令这一事实而被减轻或免除 (但甲方直接指令境外托管代理人进行违反法规操作而造成自身损失的除外)。 乙方可就上述损失向责任方索赔或提起诉讼。 14.6 甲方、乙方以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对存放或存管在乙方及境外托管代理 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或交由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资产及其 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故意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 失,甲乙双方不就该等损失向对方承担责任。 14.7 甲方、乙方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 登记公司等,不包括境外托管代理人选择的次托管人)发送的数据错误给本委 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但前提是甲方、乙方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同行业技术水平下的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甲乙双 方不就该等损失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 14.8 对于因境外托管代理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之规定或监管 43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机构之要求或按照投资地市场惯例选择的当地政府监管的中央登记机构、中央 结算及交收系统的条例及规则导致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代理人无法履行本协议 项下义务或委托财产损失的,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代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因托 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代理人违反该等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之规定或监管机构之 要求或违反投资地市场惯例选择的当地政府监管的中央登记机构、中央结算及 交收系统的条例及规则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14.9 甲方、乙方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可能须采取适当的任何行动,以遵守任 何关于防止欺诈、防止洗钱、反恐怖或防止其他刑事犯罪活动或为可能受到制 裁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提供金融或其他服务的法律、法规、公共或监管机构的要 求(以下简称“相关要求”)。全部或部分因甲方、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为遵 守“相关要求”而采取的任何必要行动而造成或引起委托财产遭受的损失,甲 方、乙方均无须向对方承担责任; 14.10 甲方、乙方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破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和被 撤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境外托管代理人发生破 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和被撤销和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乙方应尽其最大 努力,及时更换境外托管代理人并负责相关资产托管业务的移交; 14.11 甲方、乙方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对市场的证券系统的作为、不作为或 破产,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44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第十五章 其他事项 15.1 反洗钱 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甲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反洗钱义务,并主动配合 托管账户开立结算银行根据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资料;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乙方发送理财计划“受 益所有人”信息,遵守各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 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任何一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 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或单方面终止本合作。 15.1 不可抗力 15.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非因合同当事方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疏 于日常维护及采取有效安全防范)导致的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 痪,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5.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协 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 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损失的扩大。 15.2 保密条款 本协议双方承诺,对于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协议项下之文 件资料、投资者个人信息(如有)和对方的非公开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 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 等保密信息: (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3)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5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4)保密信息的有权披露人同意披露; (5)法律的要求。 甲方、乙方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在本协议终止后,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 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终止。 乙方承诺,其将严格遵守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保护甲方之客户及其他因履行本协议所涉个人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并有义务配 合甲方处理甲方客户因乙方及境外托管代理人提供之服务所引发的投诉。此 外,乙方所获知的本协议项下投资者个人信息(如有)之使用,仅限履行于本 协议项下义务之目的。 15.3 争议的处理 15.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5.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 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应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 起仲裁,仲裁地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5.3.3 仲裁期间,除仲裁事由本身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 义务。 15.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5.4.1 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5.4.2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 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5.4.3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生效 之日起 5 年。本协议到期前 3 个月,如任何一方不提出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将延 续 2 年。。 46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15.4.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 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5 本协议项下某一代客境外理财计划通过《适用确认书》就本协议已 约定事项单独作出与本协议不一致约定的,以单独约定为准,但其他代客境外理 财计划未单独作出不一致约定的事项依然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5.4.6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甲方属地银保监局壹份, 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 附件1: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适用确认书(QDII代客境外理财计划适 用) 附件2: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 附件3:托管资金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 附件4: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境内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样本) 附件5-1: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管理人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 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附件5-2:托管人业务联系名册 47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本页无正文,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全球基金 系列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统签版-QDII)》签字页) 甲方: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上海 48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附件 1: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适用确认书(QDII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适 用)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适用确认书 (编号: )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管理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拟交付代客境外理 财计划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 渣打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全球基金系列】 (产品编号见产品编号清单)” , 并确定由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人相关经办行负责该等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的具 体托管运营事宜。该等代客境外理财计划适用于双方统签的《渣打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合同编号: 【】) ,相关托 管运作依照该统签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执行,并对该等代客境外理 财计划托管相关要素事项拟作下列安排: 序 号 标题 内容(以在“□”内以“”表示勾选,或在“_________”填写) 代客境外理 1 财计划外币 币种 是否需要开 2 户 代客境外理 3 代客境外 5 □ 否 □ ________年 财计划存续 期限 4 □ 是 立人民币账 □ 无期限 □公募 理财计划 类型维度 1 □私募 代客境外 □固定收益类产品 理财计划 类型维度 2 □权益类产品 49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混合类产品 代客境外 6 7 □ 封闭式 类型维度 3 □ 开放式 存续期间是 □ 开放日:________________ 理财计划 开放设置 (如有) 8 9 10 估值基准日 净值核对日 估值方法 /(申购日:□月/□季/□年 □ 其他:________________ □ 每个交易日 □ 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 □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 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开放日 □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终止时 □ 其他________________ □ 估值基准日的当日 □ 估值基准日的次日 □ 估值基准日后的 □ 参见统签协议 □ 特殊估值原则 日,赎回日:□月/□季/□年 个工作日 如果勾选了特殊估值原则,则该特殊估值原则为________________ 11 12 13 费用支付的 币种 ____________ 托管费率 _________‰/年 托管费计提 □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初始资金 基数 □ 当日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本金 50 日)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14 15 16 17 18 □ 估值日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 估值日资产费前净值(扣除原有负债) □ 估值日的资产总值(未扣除负债部分) □ 其他_________ □ 逐日计提,每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365 □ 每个估值日计提,每个估值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 每个开放日计提,每个开放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 每月计提,每月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 /12 □ 其他约定方式_________ □ 固定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日 □ 每季(□理财运作季度/□会计)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 托管费支付 □ 每半年(□理财运作半年度/□会计)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 时间 □ 每年(□理财运作年度/□会计)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 □ 到期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 其他约定时间_________ 托管费计提 方式 管理费率 _________‰/年 □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初始资金 □ 当日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本金 管理费计提 □ 估值日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基数 □ 估值日资产费前净值(扣除原有负债) □ 估值日的资产总值(未扣除负债部分) □ 其他_________ □ 逐日计提,每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365 管理费计提 □ 每个估值日计提,每个估值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方式 □ 每个开放日计提,每个开放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 每月计提,每月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 /12 51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19 □ 其他约定方式_________ □ 固定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每季(□理财运作季度/□会计)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 管理费支付 □ 每半年(□理财运作半年度/□会计)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 时间 □ 每年(□理财运作年度/□会计)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 □ 到期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 其他约定时间_________ 代客境外理 20 财计划的开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户行 21 托管资金账 户信息 户 名: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2 托管费收入 户 名: 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信息如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 下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监督项目 监督内容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23 投资监督事 投资禁止行 项表 为 对代客境外 理财计划关 联方交易的 (如不涉及请填无,不可留空) 监督 备注 1、如果监督项目和监督内容需要调整,必须经过甲、乙双方确认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管理人: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人: 52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年 月 日 月 日 附件 2: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 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基金名称(产 品编号 QDURXXX) ”产品已成立,根据《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 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编号: 【】 ) 兹确定 年 月 日 为托管运作的起始日。 特此通知。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管理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年 53 月 日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附件 3:托管资金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 托管资金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双方签署的《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 签版-QDII) 》 (编号: 【】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管理人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 行“ 【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资金账户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 业务往来的办理、签发工作。本授权从【 】年【 】月【 】日起生效, 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经办人员 复核人员 审核签发人员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专户划款指令/ 收款通知/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会计处理事项 /其他事项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密押公式 (可选) 传真: 54 预留业务公章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邮寄地址: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管理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55 】年【 】月【 】日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附件 4: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境内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样本)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境内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年 月 日 编号:【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 用途及备注: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管理人 经办人: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管理人预留印鉴盖 章处: 复核人: 审核签发人: 密押(可选) : 托管银行 经办人: 托管银行确认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已经执行。 签章(资金清算专用章): 复核人: 审批人: 56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附件 5-1: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管理人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 操作人员授权书 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管理人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 操作人员授权书 以下授权的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岗 位 姓 名 电话 划款经办人 划款复核人 划款审核签发 人 57 传真电话 手 机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业务联系协调 人 58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附件 5-2:托管人业务联系名册 托管人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总机:021-52629999 岗 位 姓 名 分机 业务联系协调人 e-mail: 核算协调人 A: e-mail: B: e-mail: 清算协调人 A: e-mail: B: e-mail: e-mail: B: e-mail: 59 传真电话 手 机 CONFIDENTIAL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计划托管协议(统签版-QDII) 附件 6:《渣打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计划运作备忘录》另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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