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证券账户业务协议书.pdf
代理证券账户业务协议书 甲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乙方: 地址: 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甲方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守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 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代理业务范围 乙方代理证券账户业务范围包括: (一)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二)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与变更业务。 (三)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四)休眠证券账户业务、不合格证券账户业务、证券 账户解除挂失业务、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证券账户使用 信息维护、交易权限信息采集、合伙人信息维护以及甲方委 托的其他业务。 第二条 甲方权利 (一)甲方有权修改证券账户业务规则、业务指南以及 1 业务流程。修订后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以及业务流程将通 过甲方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二)甲方在业务上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乙方 代理业务进行检查。 (三)甲方有权对收费标准及开户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 标准进行调整。 (四)若乙方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甲方业务规 则或本协议,甲方可根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自律管理实 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乙方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负责维护证券账户业务技术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甲方负责及时审核业务申请、并向乙方反馈业务 处理结果。 (三)甲方负责对乙方开展相关账户业务培训。 (四)甲方应按规定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五)甲方应按照相关数据接口要求实时传递与接收账 户业务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乙方权利 (一)乙方有权按照甲方委托开展账户业务。 (二)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授权其分支机构作为代理网 点,开展相关账户业务。 (三)乙方有权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理费用。 (四)乙方有权获得业务规则规定范围内、甲方委托其 2 开展账户业务所需的投资者资料和信息。 (五)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创新需要向甲方提出账户业务 优化建议。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 账户业务规则、业务指南以及业务流程;乙方应按照上述规 则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开展证券账户业务,不得 违规、越权开展业务。除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将所代理证 券账户业务转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 (二)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和检查,建立和完善相关技 术系统,确保账户业务正常进行。 (三)乙方应建立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与资金账户信息 的比对机制,及时更新投资者相关信息,确保甲方账户管理 系统信息、乙方柜面系统信息、投资者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信 息准确、一致。 (四)乙方应按照证券账户权属一致的原则确认证券账 户关联关系,确保申报确认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五)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提交账户业务资料、传递与 接收账户业务数据,保证账户业务资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有效性。 乙方通过甲方远程业务平台办理账户业务的,应确保以 影印件等复本形式提交甲方的申请资料与原件一致。 (六)乙方应依法合规使用投资者信息,不得违规对外 3 提供投资者信息,并采取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乙方应按甲方 要求对账户业务资料妥善保管,并按甲方标准进行凭证电子 化管理。甲方需要查阅的,乙方应当及时提供,并确保凭证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七)乙方应按照《证券法》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及甲方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投资者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 核查、监督、管理等。 (八)乙方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国家有关 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 第六条 费用结算方式 乙方通过甲方北京分公司清算交收系统向甲方交纳以 人民币结算的账户业务费用;乙方通过甲方上海分公司清算 交收系统向甲方交纳以美元结算的账户业务费用;乙方通过 甲方深圳分公司清算交收系统向甲方交纳以港币结算的账 户业务费用;甲乙双方约定通过其他方式收取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终止的; 2、乙方解散、清算、破产、被撤销、丧失证券经营业 务资格的; 3、一方严重违反协议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 提出终止的; 4、甲方根据相关业务规定,终止乙方开户代理资格的; 4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业务规则规定或 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根据甲方业务规则 的规定,对各自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予以清理。无论协议因 何原因终止,乙方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或移交相关账 户业务资料,并配合甲方做好未决业务的后续处理工作。乙 方上述义务不因本协议解除而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法律责 任及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 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三)乙方因违规操作或操作失误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 任,以及因此给任何主体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因报送关联关系确认数据有误导致投资者账 户关联关系误确认所引起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 方承担。 (五)因乙方申报错误,导致甲方变更投资者证券账户 信息错误所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通信线路故障、设备损坏等,引 起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七)任何一方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 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 5 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本协议的有关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责任。遇有 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 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 能履行、或者需要中止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对履 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部分 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中止履行协议。 第九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乙方为境内开户代理机构的,依法向甲方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为境外开户代理 机构的,提交北京地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 约束力。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或被依法裁决无效 的条款外,本协议需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第十二条 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本协议长期有效,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 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原代理证券账户业务协 议书同步终止。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乙方: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7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