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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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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教委学〔2017〕30 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2017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 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 2017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 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紧缺急需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 — 1 — 加强人才强市,培养和集聚各类人才的重要措施,对上海加快建设 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不断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具有重 要意义。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 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 优秀人才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居住证、 户籍等政策的积极作用,优先满足市场无法有效配置且本市经济社 会发展紧缺急需的重点领域的用人需求,主要扶持承担国家或本市 重大科技专项的关键性岗位,以及远郊地区从事教育、卫生、农业 技术等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特殊岗位。 三、相关主管委办局、在沪央企、市属单位、部分区等申请材 料受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受理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下属(辖) 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 5 月 25 日前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 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 3)。相关主管委办局、 总部在沪央企、区和市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要结合 2017 年度本市经济 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做好重点扶持用人单位的遴选和推荐工作,在 6 月 5 日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 教委)推荐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扶持用人单位(以正式公文 报送),并提交《2017 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 重点扶持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附件 4)。 四、各高校要认真做好 2017 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 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非上海生源毕业 — 2 — 生到本市重点扶持用人单位、重点领域就业。各高校应加强管理、 规范程序、认真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确保非上海生源毕 业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对有关高校材料初审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 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将予以通报,并督促有关高校依法依规追究 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17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 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指南》(附件 1)和 《2017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 法》(附件 2)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 进沪就业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 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 议”等损害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应客观、如实填写相关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申请材料 的真实性。如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用人单 位 当 年 申 请 资 格 , 并 在 上 海 学 生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网 (www.firstjob.com.cn)公布。同时,将单位失信行为纳入上海市征 信管理平台。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申报。 六、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 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取 消其申请资格,并将个人失信行为纳入上海市征信管理平台。对已 骗取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注销。对构 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七、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要加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规 范工作程序,全面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中发现申报材 料存疑或涉嫌造假的,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鉴定。经审核不符 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工作人员违反相关工作规程,造成不良 影响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各受理点要根据《2017 年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 居住证积分指南》(附件 1),切实做好受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附件:1. 2017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 《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指南 2. 2017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 本市户籍办法 3.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4.2017 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 扶持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 年 5 月 10 日 — 4 — 附件 1 2017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指南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 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 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 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 手续。 (二) 《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第二联用 于办理《居住证》积分对应材料。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为上海 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 报到证》。 (三)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二、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其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 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居住证》 。 (二)申办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提 供以下基本材料: — 5 —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 6 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 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4.期限为 6 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参 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 6 个月的证明。 三、申请居住证积分 (一)已持有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需要申请 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 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 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二)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 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 6 —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 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居住证》积分指 《通知单》可作为应届毕业生积分指标的对应材料。 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四、其他 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可至本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规定 办理居住登记。 附录:2017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 海市居住证》积分紧缺专业目录 — 7 — 附录 2017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紧缺专业目录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所属类别 1 51010200 种子生产与经营 农业技术类 2 51010500 园艺技术 农业技术类 3 51010900 植物保护 农业技术类 4 52030100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5 52030200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6 5203030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7 52030400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8 52040100 航海技术 水上运输类 9 52040300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 水上运输类 10 52040500 轮机工程技术 水上运输类 11 52040600 船舶工程技术 水上运输类 12 52040700 船舶检验 水上运输类 13 52040800 航道工程技术 水上运输类 14 52040900 船机制造与维修 水上运输类 15 52041100 船舶舾装 水上运输类 — 8 — 16 52050100 民航运输 民航运输类 17 52050200 飞行技术 民航运输类 18 52050300 空中乘务 民航运输类 19 52050600 航空机电设备维修 民航运输类 20 52050700 航空电子设备维修 民航运输类 21 52050800 民航特种车辆维修 民航运输类 22 52051200 航空油料管理与应用 民航运输类 23 52051300 飞机制造技术 民航运输类 24 52051500 航空电子电气技术 民航运输类 25 52051600 飞机维修 民航运输类 26 52051700 飞机控制设备与仪表 民航运输类 27 52052000 航空发动机装配与试车 民航运输类 28 52060200 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 港口运输类 29 53020100 应用化工技术 化工技术类 30 53020200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31 53020300 高聚物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32 53020400 化纤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所属类别 33 53020500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34 53020600 石油化工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 9 — 35 53020700 炼油技术 化工技术类 36 53020800 工业分析与检验 化工技术类 37 53020900 化工设备维修技术 化工技术类 38 53021000 涂装防护工艺 化工技术类 39 53021100 化工设备与机械 化工技术类 40 53030200 生物制药技术 制药技术类 41 55030100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 电力技术类 42 55030200 电厂设备运行与维护 电力技术类 43 55030300 电厂热能动力装置 电力技术类 44 55030400 火电厂集控运行 电力技术类 45 55030800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 电力技术类 46 55030900 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 电力技术类 47 55031200 输变电工程技术 电力技术类 48 56060300 给排水工程技术 市政工程类 49 58010100 机械设计与制造 机械设计制造类 50 58010200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机械设计制造类 51 58010300 数控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2 58010400 电机与电器 机械设计制造类 53 58010700 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4 58010800 焊接技术及自动化 机械设计制造类 — 10 — 55 58011100 精密机械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6 58011200 医疗器械制造与维护 机械设计制造类 57 58011300 焊接质量检测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8 58011400 技工加工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9 58011500 飞行器制造工艺 机械设计制造类 60 58012100 药剂设备制造与维护 机械设计制造类 61 58020100 机电一体化技术 自动化类 62 58020200 电气自动化技术 自动化类 63 58020300 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 自动化类 64 58020400 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 自动化类 65 58020500 计算机控制技术 自动化类 66 58020600 工业网络技术 自动化类 67 58020700 检测技术及应用 自动化类 68 58020800 理化测试及质检技术 自动化类 69 58020900 液压与气动技术 自动化类 70 58021000 包装自动化技术 自动化类 71 58030400 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 机电设备类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所属类别 72 58030700 设备安装技术 机电设备类 73 58030900 导弹维修 机电设备类 — 11 — 74 58040200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汽车类 75 58040700 汽车运用与维修 汽车类 76 59010100 计算机应用技术 计算机类 77 59010200 计算机网络技术 计算机类 78 59010400 计算机系统维护 计算机类 79 59010600 计算机信息管理 计算机类 80 59010800 软件技术 计算机类 81 59011500 航空计算机技术与应用 计算机类 82 59020100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电子信息类 83 59020200 应用电子技术 电子信息类 84 59020400 电子仪器仪表与维修 电子信息类 85 59021100 无线电技术 电子信息类 86 59022000 飞行器电子装配技术 电子信息类 87 59030100 通信技术 通信类 88 59030300 计算机通信 通信类 89 61021100 服装设计与加工 纺织服装类 90 61040200 印刷技术 包装印刷类 91 61040300 印刷图文信息处理 包装印刷类 92 61040400 印刷设备及工艺 包装印刷类 93 61041100 出版与电脑编辑艺术 包装印刷类 — 12 — 94 63011100 麻醉学 临床医学类 95 63020100 护理 护理类 96 63040300 医学影像技术 医学技术类 97 63041100 医疗仪器维修技术 医学技术类 98 63041500 康复工程技术 医学技术类 99 63041600 临床工程技术 医学技术类 100 65030200 老年服务与管理 公共服务类 101 65030300 社区康复 公共服务类 102 65030700 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 公共服务类 103 67020200 音乐表演 表演艺术类 104 67020300 舞蹈表演 表演艺术类 105 67020500 影视表演 表演艺术类 — 13 — 附件 2 2017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 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与受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 合 2017 年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 申请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 100 万元 (含)以上的企业,且在 2016 年 5 月 31 日前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 业生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为本人申请办 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 4.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 在 2017 年 5 月 25 日前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 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提出申 请。 用人单位 2016 年办理直接落户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已全部与其解除 — 14 — 劳动(聘用)关系或经认定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2017 年不能再提出 落户申请。 (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 户籍: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 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 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 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不受该条件限制); 与符合 2017 年提出办理本市户籍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 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提交下列 申请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详见附录): 1.《2017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 表》(含申请材料清单); 2.《2017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荐表;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成绩单; 6.外语等级证书; 7.计算机等级证书; — 15 — 8.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需另提交相关证明 材料); 9.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 10.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材料; 11.最高学历学习期间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及流程 2017 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期限为即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15 日(工作日) 。 (一)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1.各受理经办机构须在 2017 年 5 月 25 日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受 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 3)。 2.各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登录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 (www.firstjob.com.cn,以下简称“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 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相应受理经办机 构。 3.各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非上海生源毕业 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人事管理部门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 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相应受理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4.各受理经办机构确认相关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 后,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时间,到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纸质材 料。 (二)其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如用人单位无相对应的受理经办机构,可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上的 — 16 — “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从网上 提交给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时间,由人事管理部门派专人携带单位 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纸质材料到市学生 事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四、受理审核 市学生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并 出具接收材料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告知用人单位补正相关材 料。用人单位收到补正告知后在补正期限内材料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 受理。 市学生事务中心依据《2017 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 办法》 (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另行公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审议。相关结果通过就业创业服务网予以告知。 2017 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标准分为 72 分。 五、申诉 对不予受理或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得知结果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市学生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由市学生事务中心报联席会议 审议。申诉结果一般应在收到用人单位书面申诉后 60 日内做出,情况复 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及结果查询 详见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com.cn),咨询电话:64829191。 附录:申请材料说明 — 17 — 附录 申请材料说明 一、 《2017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 表》须在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印 (申请材料清单将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须一并打印提交),并须 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 二、《2017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 (含学习 成绩评定和学校推荐意见)中所涉及学习成绩等级以相应绩点进行评定, 学科(专业)代码与学科(专业)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相关学科(专业) 目录填写,自设专业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在就业创业服务 网下载,并须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三、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 推荐表。 四、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协议书如含有“毕业生未能 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 列)。 六、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学校或培养单位考 点取得。所学专业属外语类、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且外语课程合格的非上 海生源毕业生可免予提交。(注:外语材料对于大部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 属于必备材料) 七、计算机等级考试应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文科(哲学、 — 18 — 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门类)专业本科非上海生源毕业生 须提供“一级”及以上证书,理工科(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专业学生须提供“二级”及以上证书。 可免予提交计算机证书的有以下几类: 1.研究生毕业生; 2.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且相关课程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3.免予此项要求的其他本科专业毕业生(本科 2013 年前入学的专业 为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的;本科 2013 年及以后 入学的专业为数学类、电子信息类、电气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 科学与工程类的。) 八、用人单位为企业的,需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用人单位为法人企 业的分支机构的,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 3 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 只需提交下述第 4 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 2.2017 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原件(当年有效); 3.上年度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税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 九、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 (验原件) 包括: 1.校级以上(含校级) “优秀学生(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 生”。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并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补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证书复印件(验 — 19 — 原件)。 2.全国性竞赛获奖证书,包括:“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 品竞赛、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研究生)数 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 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等全国性比赛 (含地方赛区,不含专项竞赛)获奖证书。 十、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验原件,专利登记簿副本不受理)且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 创造性贡献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 议、由指导教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公示证明样表可在就业创业服 务网上下载); 2.该发明专利相对应的学位论文、已发表论文、课题立项书复印件(验 原件)之一,论文须由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署名,立项书须载明落户非上海 生源毕业生为课题组成员。 申请落户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应为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不包 含该专利首次申请后变更的发明人。 十一、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须为符合相关要求 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为原始发起人(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补入资金的 创业情况),在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 10%。在受理截止日前提出落户申 请,须提供以下 1-6 项材料,可提供第 7 项材料(其中 1、2、3 项须在 提交落户申请材料时提交,4、5、6、7 项可在 2017 年 12 月 20 日前补 交): — 20 — 1.公司营业执照(须于入学后设立,且在 2017 年 6 月 15 日前注册) ; 2.验资报告(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 3.由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创业情况报告》; 4.2017 年毕业生自主创业情况申报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下载); 5.覆盖创业期间(2017 年度内至少连续 3 个月)创业企业的员工劳 动合同、为员工(包括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本人)缴纳社保单据复印件(验 原件); 6.覆盖创业期间(2017 年度内至少连续 3 个月)创业企业缴纳增值 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验原件)及经营往来发票复印件 (验原件); 7.创业企业如获相关投资,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创业企业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 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投资的相关协议,首 轮投资额 500 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投资额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金到 位且持续投资满 1 年的证明; ⑵创业者获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雏鹰计划或雄鹰计划资 助,提供资助协议复印件(验原件)并出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开具的已获资助证明。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1.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父母因“支边”“支内”户口由上海市迁出的,须提 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因“支边”“支内”户籍迁出上海 的证明; — 21 —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验原件); ⑵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已婚且配偶户口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以 下相关材料之一: 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博士毕业生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 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 件); ⑵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 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 印件(验原件)、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或《教 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及《学位认证报告》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 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 ,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 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 (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 3 年的,(注:一般文件表述均用年,即指周年)须提供: 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 电子注册备案表》 )及《学位认证报告》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 — 22 — 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 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 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 3 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 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 件(验原件) (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 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 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 3 年,验原件)。 ⑷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 结婚满 5 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 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 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 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 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⑸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 历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复印件(验原件)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及《学位认证报告》 (教育部学位与 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 ⑹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 — 23 — 历(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 3 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 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及《学位认证报告》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 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 3 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 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 件(验原件) (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 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 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 3 年,验原件)。 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 历且结婚满 5 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 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 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 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 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 有关说明。 — 24 — 附件 3 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填表日期: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 (加盖公章) 代码 人事部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下属(辖)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全称 信息登记号 组织机构代码 — 25 — 此表可另附页 说明:此表由受理经办机构填写,并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前递交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地址: 冠生园路 401 号 1 号楼 209 室并电邮 xiao.zhang@firstjob.com.cn,联系电话:64826929,传真: 64823102)。 附件 4 2017 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推荐重点扶持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 主管部门名称(加盖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被推荐重点扶持用人单位情况 信息登记号 组织机构代码 所属行业 (2017 年) 人事部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17 年度承担国家或市级重大项目情况(可附页) 项目一名称 立项部门:□国务院 □国家有关部委 □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 项目二名称 — 26 — 立项部门:□国务院 □国家有关部委 □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 推荐申报重点扶持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可附页) 往年是否为重点单位:□是(□ 2016 年 □ 2015 年 □2014 年) □否 说明:联席会议将按照总量调控原则,根据 2017 年度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实际需求予 以研究认定。对于 2014、2015、2016 年重点用人单位退工率较高的,2017 年将不再认定为重 点扶持用人单位。此登记表作为相关主管部门正式推荐申报报告的附件,须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 服务网(www.firstjob.com.cn)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印,须由主管部门盖章, 并于 2017 年 6 月 5 日前,统一由主管部门一并递交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邮寄地址:冠生园 路 401 号 1 号楼 208 室,邮政编码:200235,联系电话:64826959)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 27 — 抄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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