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pdf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18﹞26 号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 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 细则》 (修订稿)已经学校 2018 年 3 月 13 日的校长办公会 议同意,现发布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稿) 上海财经大学 2018 年 5 月 3 日 上海财经大学 2018 年 5 月 3 日印发 — 1 — 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 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完善学生 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令第 41 号)以及《上海财经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参照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成人高等学历教 育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 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是指通过全国成人高校招生 考试被录取的高中起点升本科或者专科起点升本科的学生。 第二章 第四条 入学与注册 根据国家成人高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 书和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 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发给学生证;审查发现新 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 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是否一致; 4.学生前置学历与报考信息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 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学生入学资格的保留、取消,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 部审批。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 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 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必须取得有关证明,事先 办好请假手续。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到校报到注册 的,自注册之日起以旷课论处。 第十条 保留学籍、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办理复学 手续,学校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所学课程均应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课程成 绩作零分记载。学生参加课程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学 生成绩登记表及学生成绩总表,学生成绩总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出勤、课堂表现、 平时作业等;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机考和 撰写论文等形式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入学教育、毕业论文等) 在有关教学结束时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 或总分发生差错须改动成绩,应由评分教师书面说明情况,经继续教 育学院学历教育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分管院长核准。考核成绩每学 期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发布。 第十二条 成绩与绩点 课程成绩采用五等十级制记分,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 质量。教师阅卷时按百分制评分,再折合成相应等级和绩点。 1.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 点。用学生所修全部课程(含重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 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含重修学分) ,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以作为学 生学业的继续、奖学金评定、申请学位等的重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 每学期结算一次。 第十三条 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学习某门课程,学期考核 成绩达到或超过“D”级者,即获得该门课程在该学期的学分数;成 绩为“F”者,不能取得学分,必须补考或重修。 入学教育、毕业论文学分计算方式与课程相同。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 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 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认定,认定程序按《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 育学院学生课程免修及免考实施办法》 (2015 年 6 月)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因校内课程期末考试时间冲突,可提交缓考申 请。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向班主任提 出申请,方可缓考。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 程考试次日凭急诊病假证明办理申请缓考手续。课程的缓考一般在下 学期初进行,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直接参加重修。旷考者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试场规 则》 (2017 年 6 月修订)。学生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 效,并视其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第十六条 选课、课程补考与重修、免修 选课 选课原则与程序见《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试行)》中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补考与重修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 1 次,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并交 纳课程重修费用,参加下一学年(学期)同一课程考核。 各课程重修的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成绩总表,时间按 实际取得学分的时间登记,并注明“重修”。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可再 次申请重修。 选修课不及格者,学生不必重修同一门选修课,但毕业时必须满 足总学分要求。 第十八条 免修 学生欲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凭有关免修的成绩证明材料 向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提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进 行审核,特殊情况需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继续 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以下发免修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学生其申请免修 的结果。免修具体规则见《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课程免修 实施办法》 。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 第十九条 经国家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 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根据社 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 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准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或者对拟转入的专业有特殊志趣 和才能,并有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者; 2.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 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者其他高等学校 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继续教育学院认定确有其他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或者不 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生要求转入其他院校,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转入学 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者适合其身体条件者; 5.其他经继续教育学院认定的事由。 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 加原专业学习,否则认定为旷课。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或者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 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我校学生申请转学到其他学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拟转 入学校书面同意的证明后,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报上海市教育主管 部门审批。 外校学生申请转学到我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拟转出学 校书面同意的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报上海市教育主管 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转专业、转学一般不得延长在校学习年限。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休学与复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专升本学生在校最长年 限不超过五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高起本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超 过七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在校学习期间因病、伤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 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应向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 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学历教育部批准,可以 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历教育部批准,可连续休 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 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注册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 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 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批 准后,方可复学。 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继续教育 学院学历教育部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 3.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先行上 课。 4.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该专业下 一年级未招生,则由学历教育部安排适当的专业学习。 5.休学期满一个月后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 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不 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退 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继续教育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 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继续教育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 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不缴纳学费者; 4.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审核同意后, 报分管院长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审核并签署 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书面、电邮等方式通 知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 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 。凡未经学校批准, 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考勤与纪律 考 勤 1.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 切活动。学生上课应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 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者虽请假但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而未办续 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2.学生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 课程的考试。 3.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以课程表的课时数为准。对于继续教育 学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活动和继续教育学院规定必须参加 的其他各项集体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半天按 2 学时、一天按 4 学时计旷课。 4.学生请假除急病或者紧急事故外,均须事先向授课老师请假。 5.考试期间,除急病、急事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者, 必须在考试前向班主任提出。 第三十二条 纪 律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 纪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根据《上海 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校发【2017】48 号)及《上海财经大 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2018 年修订)的相关 条款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1.学生旷课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视其缺勤情 节,给予必要的处理。 2.学生如有《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试场规则》 (2017 年 6 月 修订)第三章第十六条中违纪行为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同时视 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学生如有《上海财经大学学 生考试试场规则》 (2017 年 6 月修订)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 作弊行为的,不论是否受益均取消考生考试资格,给予记过处分,该 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协同作弊者,给予与作弊者同样处分。代替 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校学习期间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毕业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论 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上财【2015】35 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4.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上海财经 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 (2015 年 6 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处理。 5.凡违反其他校纪校规者,由继续教育学院按照《上海财经大 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理程序,按照 《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学制、毕业与学位 高起本基本学制为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最长 不多于七年;专升本基本学制为三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最长不多 于五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弹性学习年限期间,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费 用。最长学习年限(高起本第七学年,专升本第五学年)的最后一个 学期不得办理重修。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 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继续教育学 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 教育),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在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若未修 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超过 10%的,在毕业审查时作肄业处理,发给肄 业证书;若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 10%以下的,在毕业审查时作结 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不可以补考、重修或补作论文,不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学 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有关规定,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与道德。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经审查准予毕业,其历年课 程学习、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其确已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 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能工作的能 力。 3.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级次)考试,成绩合格;或 者作为在校生通过学校集体报名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 到上海市学位办统一发布的申请成人高校学士学位的资格线以上;或 者作为社会考生参加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全国英语等级三级 (PETS-3)(及以上级次)考试,笔试成绩合格。以上合格证书或者考 试成绩单从签发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 不改者; 2.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3.在学期间平均学分绩点 2.0(不包含 2.0)以下者。 第四十三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办理毕业和申请学士学位时, 与继续教育学院当届毕业生同时办理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继续教育学院 提交学士学位书面申请,并提供英语合格证书等有关材料。 2.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上海财经大学成人 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申 请材料进行审核。 3.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呈报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 位。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四十五条 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 者破坏,不予补发、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出具学业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发给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以后,发 现学生在注销学籍以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 1.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 3.其他应予撤销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8 级及以后各年级学生,自 2018 年 3 月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8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