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哲学中道德与法权的关系_张东辉.pdf
伦理学研究 STUDIES IN ETHICS 2017 年 第 2 期( 总 第 88 期 ) 论康德哲学中道德与法权的关系 张东辉 [摘 要] 道德与法权的关系问题是实践哲学领域的一个核心课题,康德对于这个问题作过积极思考和重 要贡献。本文主张,在康德哲学中,必须从“自由”这个最高原则来理解道德与法权的关系问题;道德是法权 的根据和目的,而法权是道德的必要条件,但法权归根到底是一个道德问题和自由问题。而在法权作为道德 的必要条件的论证方面,本文认为历史主义的论证方式要比自由主义的论证方式更为可靠。 [关键词] 康德;道德;法权;自律 [作者简介] 张东辉,上海财经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哲学博士。 DOI:10.15995/j.cnki.llxyj.2017.02.008 道德与法权的关系问题是哲学和法学的共同 关系,如图所示: 主题,也是一个历久弥新的永恒话题。从古至今,从 古罗马的西塞罗经德国古典时期的哲学家到当代 英美学界的哈特与富勒,历代哲人都始终在探讨道 德与法权的关系问题。而在关于这个问题的历史争 论中,康德无疑做出了巨大贡献。德国学者曼弗雷 这幅图表明存在以下四层关系: 德·鲍姆高度评价说: “ 康德要求成为把实践哲学 1) 自由推导出道德,即 I; 内部的法权和伦理的现成的和必要的区分建立在 2) 自由推导出法权,即 II; 共同的划分根据即自由法则之上的第一位哲学 3) 道德推导出法权,即 III; 家。” 4) 自由推导出道德,然后道德推导出法权,即 然而,学界围绕康德哲学中的道德与法 [ 1 ]( P5) 权关系的讨论总是聚讼纷纭,莫衷一是。有鉴于此, I+III。 重新梳理康德哲学中道德与法权的关系显得非常 在这四层关系中,我们主要论述康德实践哲学 有必要。本文从追溯道德与法权的自由本性开始, 中所体现的其中三层关系,即 I、III 和 I+III。也就 主张在康德哲学中道德是法权的根据和目的,而法 是说,我们认为,康德是从自由推演出道德的,然后 权是道德的必要条件。 他再经由道德,迂回地推演出法权,而不是直接从 一、道德与法权的自由本性 道德和法权是康德实践哲学的两个核心概念, 自由推演出法权。而在康德哲学中之所以没有 II, 主要是因为自由本身并不是一种实在的实体,惟有 通过意志和道德才能表现出来。 在本质上都具有自由的本性。在康德哲学中,它们 对于 I,康德说道: “自由概念是一个纯粹的理 的这种自由共性不仅表现在它们都共同地预设了 性概念,正因为如此,它对于理论哲学而言是超验 一个先验的、实践的自由原则,并从它之中推演出 的,也就是说,它是这样一种概念:在任何可能的经 来,而且表现在它们都同样地要求在实践领域实现 验中都不可能给出任何与它相应的事例;所以,自 这个自由原则。在这个过程中,道德和法权凭借其 由不可能构成我们的可能理论知 识的 任何 对象。 共同的自由本性,也在彼此的领域交叉和重叠,并 ……但在理性的实践运用中,自由概念通过一些实 发生相互作用。关于自由、道德和法权三者之间的 践原理来证明自身的实在性,这些实践原理作为纯 ·46· 粹理性的一种因果性法则,完全独立于一切经验性 吗?墨菲为康德作了有趣的辩护,认为理性存在者 条件(即一般的感性事物)而对个人意志作出规定, 是目的本身,具有绝对价值,但并不必然具有道德 证明我们心中的一种纯粹意志,道德的概念和法则 上的善。但他也遗憾地指出,在康德的道德学中, 就在这种纯粹意志中获得它们的来源。”[ 2 ]( P227)他表 “自由是一种具有深远道德意涵的观念”,以致“在 明,自由概念是通过我们的自由意志表现出来的, 康德对于道德本身的刻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 自由意志与道德法则的关系表现在:一方面自由意 种循环论证”[ 3 ]( P79)。其次,由于在康德哲学中,自由 志给指导实践活动的道德法则提供了来源,另一方 与道德的关系如此紧密,以至于将它们分离开来加 面,正是道德法则的存在反证了自由意志或自由本 以论述简直是不可能的,它们彼此相互诠释,相互 身的存在。因此,道德的真正本质在于自由。对此, 印证。这使得康德在演绎法权概念的时候必须借助 本文非常赞同墨菲的观点,他主张,人之所以是“目 道德,而不是直接从自由本身加以推演。 的本身”,最根本的不是因为人的道德本性,而是因 “ 理性存在者的价 为人的绝对价值:自由。他强调: 二、道德是法权的根据和目的 值并不源于他的道德性,而是源于那种使其能够成 在《伦理的形而上学》中,康德根据行为的法则 为道德的理性存在者的东西,也就是说,源于理性 “ 人们把一 或义务和动机明确区分了道德与法权: 存在者的自由。”[ 3 ]( P78) 个行动不考虑其动机而与法则的纯然一致或不一 然后,康德从道德推演出了法权。如果说道德 致称为合法性(合法则性),但把其中出于法则的义 倾向于内在的立法,那么,由于人不仅具有纯粹的 务理念同时是行为的动机的那种一致或者不一致 理性,而且是一种感性的存在者,所以就必然会涉 称为道德性(伦理性)。”[ 2 ]( P226)法权,就其作为外在 及作为外在立法的法权问题,即使一个人的任意能 的“我的”和“你的”而言,与道德的确是不同的,两 够按照一条自由的普遍法则与另一个人的任意相 者的分离关键在于立法的动机。虽然它们都属于伦 一致的外在条件,亦即各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如何 理学的义务论,是一种立法,但它们的立法动机存 在一个共同体中彼此共存、共享自由的问题。法权 在差别:前者行动的动机即是义务本身(内在的行 概念对我们的义务作了要求,即应当按照一条能够 动),而后者的行动不考虑动机(外在的行动)。但 普遍化的准则去行事;同时,它又是对我们的权利 是,法权在康德看来毕竟脱胎于道德,并以道德为 的一种诉求,赋予我们每个人按照一条能够普遍化 根据和目的。 的准则行事,根据我们自己的理性和意志行动的权 利。这是法权作为外在自由的规定性。但是,这种外 1. 道德作为法权的根据 上文已述,道德衍生出法权是内在自由向外在 在自由在本质上是由内在自由转化而来的,因而受 自由的转化,而这种转化对实践领域而言是非常必 实践理性的约束,具有道德的内涵。康德明确表示, 要的,孟子所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 不能以自 自然法权本身就是一种道德化的先天规定,自然法 行” (《孟子·离娄上》) 就是道理所在。在康德哲学 权具有道德的属性。邓晓芒对此持相同的观点,他 中,道德与法权分离的依据正好表明两者本为一 提出: “ 康德仍然致力于推进人们对法权做道德化 体:既然道德立法必需行动的义务和动机,而且这 的理解,也就是作自律的理解。……在他看来,法权 种动机就是义务本身,那么,当我们将道德立法中 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自由问题和道德问题。”[ 4 ]( P5) 的行动的动机撇开不予考虑时,显然就可以得出法 由此可知,康德首先从自由或自由意志推演出 权立法,即单纯涉及行动的义务。可见,道德的外延 道德,然后通过道德推演出法权,因此,道德和法权 是包含法权在内的,普遍的法权法则可以从道德法 共同具有自由的本性。在三者之间的关系中,有两 则中派生出来。这就像黑格尔比较思辨逻辑与知性 点值得关注:首先,康德在论证从自由推演出道德 逻辑时所说的,思辨逻辑内在地包含知性逻辑,将 的过程中可能导致一种循环论证,即自由凭借自由 思辨逻辑中的辩证因素去除就可以还原为知性逻 意志或善良意志表现出来,而这种善良意志本身就 辑 [ 5 ]( P160),道德内在地也包含法权,将道德中的动机 是一种道德价值,既然如此,自由凭借自身的一种 因素去除就可以还原为法权。 道德价值来界定道德性,难道不就是一种循环论证 此外,从实践理性的纯粹性来看,道德也是法 ·47· 权的评判依据。在康德哲学中,理论理性批判探讨 合乎目的地形成起来的东西中通过自己的理性造 的是知性的认识能力,实践理性批判则主要涉及人 成一个目的系统的存在者。”[ 7 ]( P282)相比之下,法权 的自由意志和实践活动。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 状态只是实现终极的道德目的的形式性条件,离开 德区分了一般实践理性和纯粹实践理性。一般实践 “ 没有这个终极 道德性就完全会失去自身的价值, 理性应用于我们通常的日常实践活动,它的基础是 目的,相互从属的目的链条就不会完整地建立起 人的欲求;纯粹实践理性只是一般实践理性中最纯 来;而只有在人之中,但也是在这个仅仅作为道德 粹的部分,即道德,纯粹实践理性或道德的根基是 主体的人之中,才能找到在目的上无条件的立法, 自由意志。在欲求中包含着诸多感性的、本能的成 因而只有这 种立法才使人有能力 成为 终极 目的, 分,当然也包括纯粹的道德,但这种道德乃是一般 全部自然都是在目的论上从属于这个终极目的 欲求的最高层次。纯粹实践理性摆脱了一切世俗的 的”[ 7 ] ( P291-292)。康德在这里隐含地表达了这样的观 感性束缚和欲求,以自身为目的,以自身的自由为 点,即法权是道德的和自由的,而且法权在终极的、 目的,达到了道德的自律。纯粹实践理性是不需要 自由的道德王国中将作为多余的东西而被扬弃。这 加以批判的,因为人先天地具有纯粹的实践理性或 个主张后来被费希特明确表达出来,他认为人类社 者道德,这在康德看来是一个自明的事实,是人之 会的国家机器和法权本身最终都将被废除而进入 为人的根本前提,本身就“包含有对它的一切运用 “国家生活不属于人的 自由的道德王国。费希特说: 进行批判的准绳” 。也就是说,这样一种纯粹 绝对目的,相反地,它是一种仅仅在一定条件下产 自由的实践理性需要去批判地考察和评价具体的、 生的、用以创立完善社会的手段。国家也和人类的 世俗的实践活动。《实践理性批判》开宗明义,这本 一切典章制度一样,是纯粹的手段,其目的在于毁 著作所要探讨的“不是一种纯粹实践的理性的批 灭它自身:任何一个政府的目的都是使政府成为多 判,而只是一般实践的理性的批判”,它“应当阐明 余的。”[ 8 ]( P18) [ 6 ]( P17) 的只是有纯粹实践理性,并为此而批判理性的全部 三、法权是道德的必要条件 实践能力”[ 6 ]( P17,1)。正是根据这种思想,道德才成了 法权的规定根据,人内心的道德法则就高于并统辖 关于法权是道德的必要条件的观点,学界一般 法权法则,后者以前者为旨归,接受前者的批判,因 能够达成普遍的共识,赞同法权秩序有助于敦风化 为法权法则涉及的恰恰就是“一般实践的理性”。 俗和改善道德。然而,难点和分歧在于:既然道德是 法权倘若没有道德法则作为人的先天根据,就 内在的立法和自律,而法权是外在的立法和他律, 是不可能的,甚至不必要的,因为否则的话,法权在 我们如何证明外在的法律秩序和权利体系的完善 康德看来就没有存在的本体论根据和价值根据。撇 有助于内在的、异质的道德情操的改善与升华?因 开道德的因素,任何行动的单纯合法性都是不可能 为按理说,人们无论怎样外在地遵纪守法,可内在 的。康德明确指出: “我们惟有通过道德命令才知道 地缺乏道德动机,仍无法成全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行 我们自己的自由,道德命令是一个要求义务的命 为。 题,随后从这个命题中可以展开使他人承担义务的 通常的观点普遍认为,道德风尚需要外在的法 能力,亦即法权的概念。”[ 2 ]( P249)可以看到,康德仍力 权秩序作为保障,而且人人遵纪守法,信守契约,必 图从自由、从道德义务中推演出法权概念,而且这 然会敦化民风,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相反,当法权 与他在不同的层面对两者作出区分是并行不悖的。 秩序不能给人营造积善行德的环境时,道德风气自 2. 道德作为法权的目的 然不会好。跌倒在地的老人究竟该扶不该扶的问 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从反思判断力的角度 题,仍在纠缠当前每个有良知的中国人。可是,在道 将世界设定为一个统一的目的论系统,而作为道德 德与法权的相互作用中,道德概念本身的界定并不 存在者的人就是世界的最终目的。因此,我们通常 是清楚准确的,功利主义的、情感主义的、传统主义 “人就是 将康德的世界观称为“道德目的论”。他说: 的,甚至性善论的道德观等等,混杂在一起,导致这 这个地球上的创造物的最后目的,因为他是地球上 种相互作用变得更加复杂和诡异,真是剪不断,理 惟一能够给自己造成一个目的概念并能从一大堆 还乱。当我们进一步追问,法权究竟是怎样影响道 ·48· 德的时候,通常的看法显然无法回答这个问题。让 无法证明法权对道德的积极作用,那么,法权究竟 我们深入到康德的思想,细致辨析道德观念,廓清 是凭借什么理由构成道德的必要条件,而且事实上 法权对道德的影响和作用。 的确已经成了道德的必要条件呢? 康德的道德观念是与自律和善良意志密切相 在此,我们打算另辟蹊径,从康德关于历史的 关的。康德在《伦理的形而上学探本》中规定, “意志 论文中追寻他对待道德与法权关系的立场。他在历 的自律是意志的成为其自身(独立于意愿的对象的 史哲学中主张,外在的自由是实现人的自然秉赋和 一切性状)的一种法则的性状。因此,自律的原则 能力的前提,正是这些自然秉赋和能力促使人类认 是:意愿的选择的准则同时作为普遍的原则被包含 识到自身的道德性。他是这样论证的: 在这个意愿中,舍此无他”[ 9 ]( P449)。 “自由的概念是说 (1)人并不是全然先天地就对内心的道德法则 ,就像必然性是自然事物 有一种清晰而全面的洞察,而是只有在历史的发展 的因果性一样,自由是人类意志的一种特殊的因果 过程中随着人的自然秉赋和才智的不断完善,才能 性,但自然的因果性是他律的,而意志的因果性是 培养出自身的道德能力。康德在 1794 年的文章《世 自律的。康德具体地将自由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 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 开篇就指出,自 由:消极自由是一种独立于感性冲动和支配感性冲 由意志的形成和发展同样是受自然规律支配的,是 “ 能够不 动的自然规律的规定而作出选择的能力, “无论人们根据形 一种自然形成的历史过程。他说: 依赖于外来的、规定它的原因而起作用”;消极自由 而上学的观点,对于意志自由可以形成怎么样的一 产生出积极自由,后者就是对道德法则的服从,即 种概念,然而它那表现,亦即人类的行为,却正如任 “按照能够也将自身视为一种普 遍法 则的 准 则 行 何别的自然事件一样,总是被普遍的自然律所决定 动”[ 9 ]( P454)。可见,自律是行动者的一种纯粹内在的 的”[ 11 ]( P1)。他继续指出,自然只是在人的心中培植 状态,它是意志根据道德法则实现自身的一种能 了一种“粗糙辨别道德的自然秉赋”,只有在社会 力。既然如此,外在自由和法权秩序的缺乏就不会 “人类 中,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继续不断的启蒙”, 削弱意志的自律能力,甚至有形的强制或外在的阻 全部的才智就逐渐地发展起来”,最终将人的自然 碍在结果上使得行动者无法根据道德法则作出行 秉赋“转化为确切的实践原则,从而把那种病态地 动也无济于事。正因为如此,康德才会将善良意志 被迫组成了社会的一致性终于转化为一个道德的 描述为现实世界中唯一可以设想的无限制地善的, 整体”。[ 11 ]( P7)这种观点在《伦理的形而上学》中进一 这种善决不是因为它所产生的结果,而是仅仅因为 步得到阐述,康德将人的自然性完善(die physis- 它的意愿活动而是善的,即使善良意志“完全缺乏 che Vollkommenheit)视为培养人的道德意识的德 贯彻自己意图的能力,如果它在尽最大努力后依然 性义务加以强调。他说: “自然性完善,即一般地促 一无所获,所剩下的只是善良意志,它也像一颗宝 成由理性提出的目的的一切能力的培养。从中可以 石那样,作为在其自身就具有全部价值的东西,独 看出,这是义务,因而其本身就是目的,并且那种培 自闪耀光芒。有用还是无效,既不能给这种价值增 养甚至无需考虑它向我们提供的好处,它不是以一 添什么,也不能对它有所减损”[ 2 ]( P401)。这样一来,根 种有条件的(实用的)命令,而是以一种 无条件的 据康德的自律概念,法权秩序显得不能给人类的道 (道德的)命令为基础。一般地为自身设定某个目的 德 状 况 带 来 根 本 改 观 。 美 国 学 者 古 纳 尔·贝 克 的能力,是人性的特征(区别于兽性)。因此,与我们 (Gunnar Beck)指出: “ 只要行动者拥有道德上善良 自身人格中人性的目的相结合的也有理性意志,因 的意志,任何外部的力量都不能妨碍他的自律的内 而有这样的义务,即为了使自己因一般的文化而配 在状态,尽管对他的外在自由的限制可能会阻止行 享人性,获得或促进实现各种可能目的的能力—— — 动者根据他的自律地形成的意图,即根据他的作为 就这种能力在人自身中可以发现而言—— —即一种 自身义务而加以接受的东西而行动,并愿意以此作 培养人的本性的粗陋秉赋的义务,惟有如此动物才 为行动的根据。因此,在规范的意义上,关于人对外 提升为人。因此,这本身就是义务。”[ 2 ]( P401)在这里, 在自由的权利的证明是不能从自律概念中推导出 康德明确将人的自然性完善和能力的培养看作人 来的。”[ 10 ]( P196-197)既然从道德的自律本性出发,我们 的道德培养和人性培养的一部分。需要强调的是, 明意志自律的关键” [ 9 ]( P454) ·49· 全体人类的自由意志的最终形成在康德看来是一 民社会” [ 11 ]( P8-9)或“完美的国家宪法”,加以制约才 个遵循自然规律的长期发展过程,是“人类原始的 能平息。在康德看来,这正是法权概念的题中应有 秉赋之不断前进的,虽则又是漫长的发展” 之义,即每个人所具有的权利,就是他要在不妨碍 。 [11]( P1) (2)人类的才智和德性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不 任何他人的可以普遍化的行动准则的前提下,按照 是在个别个体身上的展现,而是全体人类世世代代 他的个人意志自由地做他想做的任何事情。这种法 的延续。根据康德的观点,理性的本质在于自由,亦 权可以有效地制约人的非社会的社会性,使之为人 即一种“远远突出到自然的本能之外的能力,并且 类的文明进步和思想启蒙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 它不知道自己的规划有任何的界限”,所以,理性的 此,康德这样写道: “ 惟有在社会里,并且惟有在一 充分实现需要世世代代的传承和积累, “ 每一个世 个具有最高度的自由,因之它的成员之间也就具有 代都得把自己的启蒙留传给后一个世代,才能使得 彻底的对抗性,但同时这种自由的界限却又具有最 它在我们人类身上萌芽”[ 11 ]( P4)。康德在其批判哲学 精确的规定和保证,从而这一自由便可以和别人的 中的确强调,人只有在拥有理性时才是严格意义上 自由共存共处的社会里,……大自然的最高目标, 的人,但他在其历史哲学中指出,人的理性不是给 亦即她那全部秉赋的发展,才能在人类的身上得以 定的,而是生成的。理性必须经历漫长的文化和理 实现。……因而大自然给予人类的最高任务就必须 智的历史演变过程,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全体人类 是外界法律之下的自由与不可抗拒的权力这两者 “ 这些自然 集体地加以实现。正因为如此,他才说: 能以最大可能的限度相结合在一起的一个社会,那 秉赋的宗旨就在于使用人的理性,它们将在人—— — 也就是一个完全正义的公民宪法;因为惟有通过这 作为大地之上惟一有理性的被创造物—— —的身上 一任务的解决和实现,大自然才能够成就她对于我 充分地发展出来,但却只能是在全物种的身上而不 “惟 们人类的其他目标。”[ 11 ]( P9)贝克也正确地指出: 是在各个人的身上。”[ 11 ]( P4)从这里的观点看,康德 有在国家的法律框架内,人们才能获得其道德人 并非像有些评论者认为的,纯粹属于古典自由主义 格的秉赋的充分发展所必需的条件。……康德近 的尤其是个体主义(individualism)的 哲学 家;相 乎于承认,人只有在社会中、在时间的流逝中和在 反,我们看到,在他的历史观中显现出了某种共同 国家的权威下,才能成为人 (即理性的和道德的 体主义(communitarinism)的倾向。这一倾向为后 人)。”[ 10 ]( P203) 来的费希特和黑格尔所着重发挥,成了康德之后的 德国古典哲学的主旋律。 在这里,我们从道德的历史发展推导出了法权 状态的必要性。上述观点可以被简化为这样的推 (3)既然人的自然秉赋和才智的充分发展需要 理:道德性的形成取决于人类自然秉赋的充分发 整个人类的共同努力,法权秩序就必须履行自身的 展,而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这种发展过 重要职能,即保障所有的理性存在者能够在确保 程只有在全体人类身上而不是在个别人身上才能 自身自由的前提下和平共存。正 如康 德所 说 的: 展现出来,所以,既然人的道德自律和自然秉赋的 “人类的历史大体上可以看作 是大 自 然的 一项 隐 发展需要全体人类的“合乎目的”的共同协作,鉴于 蔽计划的实现,为的是要奠定一种对内的并且为此 人的“非社会的社会性”,就需要建立普遍法治的公 目的同时也就是对外的完美的国家宪法,作为大自 民状态。因此,康德并不是根据法权秩序作为道德 然得以在人类的身上充分发展其全部秉赋的惟一 自律的前提条件来论证道德与法权的关系的,而是 状态。”[ 11 ]( P16)康德在论证的过程中提到一个重要的 将法权秩序规定为促进人类自然秉赋和理性能力, 概念“人的非社会的社会性”,这是指人的一种既有 从而推动道德进步的必要条件加以论证的。 使自己社会化的倾向,又有要求自己单独化的倾向 除了这种论证,邓晓芒是从一种“模型论”的视 的本性,简言之,既不能离开他人而孤立存在,又总 角来看待和证明道德与法权的关系的。他认为可以 是意图按照自己的个人意志独自行事的特性。正 “ 以‘自然法 将法权义务看作道德义务的“模型”, 是人的这种非社会的社会性,导致人与人之间不 则’的形式出现的法权法则(自由法则)只不过是 可避免的冲突和对抗。这种纷争不和只有一种普 对人们的道德意识的一种训练或导引,让人们以 遍有效的立法,即康德所说的“一个普遍法治的公 这种‘他律’的方式逐渐悟出其中所包含的‘自律’ ·50· 的本质,法律的目的最终还是要造就出道德的人 来”[ 4 ]( P5)。这显然是对定言命令的形式性公式所做 的进一步诠释和延伸。虽然这种证明的路径截然不 同,但结论仍然是一致的。 总起来说,我们必须从“自由”这个最高原则来 理解道德与法权的关系问题。在康德哲学中,法权 归根到底是一个道德问题和自由问题;但就法权作 为外在的“我的”和“你的”和道德作为内在的“我 的”和“你的”而言,道德是法权的根据和目的,而法 权是道德的必要条件。在法权作为道德的必要条件 的论证方面,本文认为证明法权秩序是道德自律的 前提条件的途径是行不通的,而从历史主义的角度 加以论证也许是一条更为可靠的途径。 对康德将法权道德化的取向直接作出回应的 是费希特。费希特根据他的知识学原理对法权概念 进行先验演绎得出这样的否定结果,即法权概念无 需道德法则也能推演出来 [ 12 ]( P56)。但我们切不可断 [参考文献] [1]曼·鲍姆.康德实践哲学中的法和伦理[J].邓晓 芒,译.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2]康德.伦理的形而上学[A].李秋零主编.康德著 作全集:第 6 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墨菲.康德:权利哲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 社,2010. [4]邓晓芒.康德论道德与法的关系[J].江苏社会科 学,2009(4). [5]黑格尔.逻辑学:哲学全书·第一部分[M].梁志 学,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杨祖陶,校.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7]康德.判断力批判[M].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 京:人民出版社,2005. [8]费希特.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M].梁志学,沈 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章取义,以为费希特绝对地将道德与法权分离开来 [9]康德.伦理的形而上学探本[M].李秋零主编.康 了。实际上,综观费希特的伦理学和国家学说,不论 德著作全集(第 4 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在个人德性,还是在国家层面,道德与法权都是难 以分割的 [ 13 ]( P115-127)。黑格尔最终在《法哲学原理》中 把康德和费希特关于法权与道德的主张熔于一炉, 将法权和道德分别视为“法” (Recht)的客观和主观 方面,并统一在“法”的最高形态“伦理” (Sittlichkeit)之中。 [10]Gunnar Beck. Fichte and Kant on Freedom, Rights and Law[M].Lanham:Lexington Books,2008. [11]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何兆武,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0. [12]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M].谢地坤、程志民,译. 梁志学,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13]詹姆斯.财产与德性—— —费希特的社会与政治 哲学[M].张东辉、柳波,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