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管理办法.pdf
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言如 F1 叩文件 斗学技术部 中国科学院 组通字 〔 2014 〕 17 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印发 〈 “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培养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 ,中 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 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 各 中 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 干 企业党组 ( 党委) , 部分 高等学校党委 : 现将《“西部之光 ” 访问学者培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 (此页无正文) -2 一 “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 则 “西部之光”访问学者(以下简称“访问学者”) 培养 工 作,是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边远 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的重要 组成部分 。 为进 一 步加强此项 工 作,根据《国家 中 长期人才 发展规划纲要 ( 2010-2020 年)》,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访问学者,是指根据 中 央组织部、 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下达的培养计划从西部省区市 和有关地区选派到 中 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及东部地区所属 研究机构、重点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固有企业等单位研修的 优秀 中 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 第三条 访问学者培养工作要按照“适应西部开发需 求 , 调动各方优势资源 , 培养科研学术骨 干 ,促进区域人才发 展”的总体要求大力培养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 专门人才 。 第四条 访问学者培养 工 作由 中 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 部、 中 国科学院 主 管(以 下 简称“中央主管部门”) 。 中央组织 部负责总体组织、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 教育部、科技部、 中 国 科学院负责本系统接收访问学者研修安排和服务管理等 工 -3 一 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选派单位是指西部省区市和有关 地区党委组织部;接收单位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组 织人事部门、东部省市党委组织部;研修单位是指为访问学者 提供研修岗位的单位 ; 原工作单位是指访问学者研修前所在 工作单位 。 第二章选 第六条 派 访问学者选派规模根据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急需紧缺人才的实际情况确定 。 第七条 访问学者人选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强烈的 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西部地区发展精神;一般应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 强科研能力,在科研和生产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学术技 术骨 干; 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身体健康 。 第八条 选派单位应根据中央主管部门下达培养计划和 本地区人才发展实际,按照公开公正原则,认真组织做好人选 推荐 工 作 。 第九条 中央主管部门根据选派单位报送人选情况,审 定访问学者名单协调落实接收单位 。 第十条 选派单位应对访问学者进行行前教育培训,明 确学习研修任务和纪律要求 。 - 4 一 第三章接 第十一条 收 接收单位应树立大局意识,把培养访问学者 作为支持优先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做好接 收安排和管理服务工作 。 第十二条 接收单位应结合访问学者专业特点和研究方 向,协调所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固有企业, 统筹安排访问学者具体研修单位 。 第十三条 研修单位应按照注重质量、确保实效原则,根 据访问学者实际情况,制定培养方案,明确培养目标,完善培 养措施,切实增强培养针对性实效性 。 第十四条 研修单位要统筹安排本单位学术造诣高、治 学经验丰富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担任指导教师指导访问学者 开展学习研修和课题研究 。 研修单位可将指导教师培养访问 学者的工作量作为申请课题、教学考核、评优奖励的重要依 据。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研修任务与待遇 访问学者研修主要任务 。 (一)学习掌握本领域本专业理论动态和前沿技术 。 (二)学习指导教师治学经验、教学理念和研究方法 。 (三)根据指导教师安排参与有关课题研究,也可作为学 -5 一 术助手直接参与指导教师所在研究团队或重点实验室科研工 作。 第十六条 研修期限为 1 年,方式为全脱产 。 研修期间, 原工作单位不得为访问学者安排其他工作 。 第十七条 中央主管部门设立访问学者培养工作专项经 费,拨付研修单位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访问学者食宿补贴和研 修单位、指导教师相关补助 。 专项经费严禁挪作他用 。 第十八条 访问学者研修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户口 和行政、工资关系,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仍享受原工作单 位同类同级人员各项福利待遇 。 第十九条 访问学者研修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作为 其晋职晋级和实绩考核依据 。 涉及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由 访问学者和研修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 第二十条 访问学者应严格遵守研修单位有关规章制 度,尊重指导教师,认真完成学习研修任务 。 对研修态度消极 或违纪的访问学者接收单位经报中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取 消其研修资格,并通报选派单位 。 第二十一条 访问学者研修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工作 。 确 需延长研修期限的,经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同意,报中央主管 部门备案,纳入下一批次继续培养 。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一 6 一 管理与考核 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由选派单位和接收单 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 。 日常管理由接收单位委托研 修单位负责 。 党员访问学者编入所在研修单位党组织,参加 党的组织生活 。 第二十三条 访问学者研修期满应对其进行考核,考核 工作由选派单位和研修单位共同负责 。 考核结果通报接收单 位并报中央主管部门备案 。 对考核合格的由中央主管部门 颁发“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证书 。 第二十四条 选派单位和原工作单位应加强访问学者的 跟踪培养,积极为他们成长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一 7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