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pdf
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 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 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 政府《陕西省深化科技改革实施方案》《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等文 件要求,现就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出 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主权 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 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高校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应有不少于 15 日的校内公示时间。 高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指定所属专业部门统 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 记及变更的,无需报主管部门审批。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与学 校签订协议,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 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 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 关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 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发生投资损失的,经审计 确认后,不纳入对高校资产增值考核范围。 二、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 高校要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充分听取学校科技人员的意见,兼顾学校、院系、成 果完成人和专业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利益,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 9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 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 2 年内未转化的,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 施转化,将不低于 80%的转化净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成果 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 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 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奖励成果完成人 的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其获得分红或转让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高校领导收益分配制度 担任高校正职领导以及高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 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 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 权,任职半年内应及时予以转让;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 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 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 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四、横向科研合作视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高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 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应依据合同法和科技成果转化 法,经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支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合同或协议无明确要 求或约定的,可按照学校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规范使用。项目结余经费视为转化收益,可按 照学校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 酬。横向科研活动须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全面负责。 五、完善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人事改革制度 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 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高校科技人员公益 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担任领导 职务的科技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经所在单位批准,高校科技人员可以离 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鼓励高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业实践 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高校要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制度,对在岗兼职的兼职时 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及返岗条件做出规定并在校内公示。兼 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离岗 创业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 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 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 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 高校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 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建立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平台;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和职 能,落实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保护、资产经营管理、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等 工作的责任主体。 高校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建立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设立负责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化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 化,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多种方式建立成果转化技术经理人队伍。 高校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绩突出的机构和人 员给予奖励。鼓励高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职称职务评聘制度。横向 科研项目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科技人员业绩考核中应同等对待。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与 论文、纵向课题指标同等对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突出的科研和管理人员,纳入破格晋 升职称序列。 七、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 按照国家科技成果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高校要于每年 3 月 20 日前向省教育厅报送上 一年度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以及推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和奖励 等情况,并对全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面临的问题进行总结。省教育厅根据 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情况,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 果作为对高校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八、改进财政资金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 项目,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 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研讨交 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调剂 权限下放给高校。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科目,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 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经费额度不 超过直接费用规定比例的,不需要提供预算编制依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高校和 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列支范围。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 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竞争性科研项目应当设立间接费用,实行 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规定比例执行。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 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组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九、改进高校科研经费核算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高校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完善科研经费内部报销 规定。高校以据实报销方式解决野外、偏远地区作业、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 或财政性票据等报销问题。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确定 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 咨询费等相关经费的报销范围和标准。科研类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等不纳入行政经费 “三公”及会议费统计范围。科研人员取得的绩效支出和奖励,不受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 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落实科研项目经费及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由高校财务部 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纳税人申报缴纳。 十、改进科研设备采购管理,健全科研环境保障机制 高校可根据科研工作需求情况,实行灵活的科研设备采购方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科 研设备的,由高校直接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选择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 等形式采购。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科研设备的不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相关 专业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随机抽取需要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并优先选择校外的评审专家;执行过程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采购预算的类型和金额发 生变化的,高校可自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并报主管单位备案。对高校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 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相关免税政策。 高校应进一步落实法人责任,在规范科研资金管理的同时,为科技人员的资金使用提供 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健全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实施资金使用绩 效评价,建立科研经费使用诚信制度,保障科研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要进一步创新服务 方式,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等 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 科研项目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各高校要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和科 研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借机谋取私利、搞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各高校应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实施办法,并于 2017 年 2 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 财政厅反馈。 联系人:甘世平 电话:029—88668818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7 年 1 月 3 日 (全文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