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实施细则.pdf
2018-2019 学年校办字 45 号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实施细则》于 2019 年 修订,经报请学校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 教岗位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学校办公室 2019 年 1 月 24 日 - 1 -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落实我校人才培养路线图, 充分发挥研究生的教学辅助作用,特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 教(以下简称“助教”)岗位。 第二条 助教岗位分为学校设立及学院自行设立两种类别。 学校设立的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审批和管理。学院 自行设立的助教岗位由各学院负责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学校设立的助教岗位主要面向覆盖面较大的研究生 及本科生的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 (一)本科课堂规模在 40-60 人的公共课、实验课,根据教 学工作需要可申请设立 1 个助教岗位;本科课堂规模超过 60 人 的公共课、实验课,可申请设立 2 个助教岗位。本科课堂规模在 30-60 人的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根据教学需要可申请设立 1 个助教岗位,60 人以上的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可申请设 立 2 个助教岗位。 (二)研究生课堂规模在 40-60 人的公共课、方法课、学科 - 2 - 基础课、部分专业课、研讨课等,可申请设立 1 个助教岗位;研 究生课堂规模超过 60 人的,可申请设立 2 个助教岗位。 第四条 学校设立助教岗位的工作程序: (一)每学期期末、新学期期初,由教务处、研究生院通知 各学院进行助教岗位申报工作。 (二)各学院组织主讲教师根据本细则要求及教学需要填写 《中国人民大学助教岗位设立审批表》,依据授课对象汇总后分 别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批。 (三)教务处、研究生院对经审批同意设立的助教岗位进行 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条 学院自行设立的助教岗位,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 自行制定设立办法与具体程序。 第三章 岗位申请 第六条 申请助教岗位的研究生应为基本学制内非定向就业 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含港澳台研究生中非在职人员、少数民族 骨干计划学生中非在职人员、未办理入伍手续的硕士国防生)。 一位研究生只能承担一个助教岗位,且不得同时承担助研或助管 岗位。在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已经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本科 生可以申请本科课堂的助教岗位。 第七条 申请助教岗位的研究生需品学兼优,责任心强。所 学专业与申请岗位相同或相近,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和组织能 力。成绩无不及格,学分绩原则上不低于 3.3。 - 3 - 第八条 申请学校设立的助教岗位的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有申请意愿的研究生,可在新学期初访问教务处和研 究生院网站,了解学校助教岗位设立情况,征得导师同意后,填 写《中国人民大学助教岗位申请表》 ,并向设岗学院递交申请。 (二)每学期初学生选课结束后两周内,课程主讲教师和设 岗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确定具体的助教岗位人选,并将审 核通过的助教名单分别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批。 (三)教务处、研究生院须对审批通过的助教名单进行不少 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通过审批备案和公示的研究生可正式获得 相应的助教岗位。 (四)以上安排可根据每学期的具体情况由各相关部门协调 后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程序需提前通知各学院。 第九条 各学院自行设立的助教岗位,按学院的要求进行申 请。 第四章 岗位津贴 第十条 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助教津贴标准为博士生一般不低 于 1200 元/月·人,硕士生和已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本科生一般 不低于 800 元/月·人。各学院自行设立助教岗位的津贴标准参 照学校标准自行确定,并由学院自筹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逐月向财务处报送学校助教岗位津贴发 放信息,财务处据此按月发放津贴。 - 4 - 第五章 岗位职责与岗位考核 第十二条 助教应听从主讲教师指导,服从主讲教师的工作 安排,协助主讲教师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验课、习题课,进行 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辅助工作并参与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教 学环节的指导工作。除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实习环节 外,助教不得单独授课。 第十三条 助教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每月 40 小时。助教须随 堂听课,承担研究生课程助教的,随堂听课时间原则上不低于授 课学时的 50%;担任本科课程助教的,原则上要全程随堂听课。 第十四条 主讲教师和设岗学院负责助教的培训、管理和考 核工作。严禁主讲教师安排助教从事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活动。 为及时了解教学进度,熟悉教学内容,设岗学院可根据课程教学 安排,由主讲教师在课程开始前对助教进行培训,或由主讲教师 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开展联合培训活动。在课程教学进行中,召 集助教汇总学生学习情况,明确教学要求,对助教工作及时加以 指导,课程结束后对助教的工作进行认真评价。对虚报助教工作 考核结果的主讲教师,将取消其配备助教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每学期助教工作结束后,助教应向主讲教师和设 岗学院提交书面总结,作为对其助教工作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统一开展学生对本课堂助教的 评估工作,并纳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 设岗学院和主讲教师有权根据助教的工作情况 - 5 - (工作态度、工作质量、考勤等),申请暂停或更换助教。设岗 学院须将有关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并告知助 教本人。对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助教,即时终止其助教资格并停 发津贴。 第十八条 助教聘任、考核和管理中如出现争议,助教本人 可以向设岗学院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由设岗学院协调解决。设岗 学院无法解决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学院的助教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对于助教管理和使用不当的学院,学校酌情核减该学 院的助教名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 负责解释。原《中国人民大学助教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2017-2018 学年校办字 4 号)同时废止。 抄报:校领导。 学校办公室 - 6 - 2019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