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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2019年6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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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学生手册 上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9 年 6 月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实现人才培 养目标,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 ,结合本校实际, 制订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 证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获准后生效,假期不得 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 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 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 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 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是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 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 资格。 ·1· 2019 年学生手册 (四)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的,可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入学 资格手续;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 学期间,持我校开具的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 学手续。 (五)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 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 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 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三)的规定保留 入学资格。 (六)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两周内办理交费、注册 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批准或者逾 期两周不注册的,作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 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2· 2019 年学生手册 二、休学、复学与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1. 因身体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2. 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休学者; 3. 因私出国(境)、出国(境)留学本人申请休学者; 4. 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的,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 2 年。 (三)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特殊情况下学生可申请休学一 学期(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申请休学者除外)。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 过两学年(应征入伍保留期不计在内) 。休学创业、应征入伍保留 期不计入有效学习年限。 (四)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要求休学的学生填写书面申请,经学校书面同意后一周内 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并保留其学籍; 2.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3.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根据国家和上海师范大学校 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学生如因患病,凡在开学两周之内申请休学的,可以退还 该学期所修读学分的学费;逾期申请或其他原因在开学后休学的, 不予退还学费。 (五)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证明其确实已经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校批准后,方 可复学; ·3· 2019 年学生手册 2.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应在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明, 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3. 学生休学期满后,若在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者, 学校可作退学处理; 4. 要求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学校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5. 学生复学后,必须完成复学后所在年级培养方案,对于因 培养方案调整未修读的课程原则上须补齐; 6. 学生复学后,应当按所进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六)退学: 1.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 (1)有效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开学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 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 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2. 学生退学,由学院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经教务处审核 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3.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和肄业证明书; (2)退学学生自学校决定其退学之日起注销学籍; (3)退学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4)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 ·4· 2019 年学生手册 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转专业、转学与专业分流 (一)转专业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学习刻苦努力、 学习态度端正、思想道德品质较好,但学习确有困难的;有某种疾 病或生理缺陷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具体办法见《上海师范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 (二)转学 1.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 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2.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 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专升本学生;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3.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 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 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 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5· 2019 年学生手册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2)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 (三)专业分流 按专业大类招生入学的学生,根据培养方案进行分流。分流时, 学院将制定分流方案报学校审定,并依据本人志愿、学生的成绩、 平均绩点等来确定就读专业。(具体办法见《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大 类分流实施办法》 ) 四、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本科专业的标准学制为 4 年,其有效学习年限为 3~6 学年;专升本专业的标准学制为 2 年,其有效学习年限为 2~3 学 年。(休学创业、应征入伍保留期不计入有效学习年限内) (二)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 案规定的各项学分,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发给就读专业毕业证书。 (三)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最终所取得 的学分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16 分及以下者(即:培养方 案规定学分 - 实际完成学分≤ 16),发给结业证书;低于本专业 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16 分以上者(即: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 实际完 成学分> 16) ,发给肄业证明书。结业或肄业后不予补考、重新修 读、重新选修,不予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补答辩,不予换发其 他证书。 (四)学生毕业时,按其选课确认后的学分进行结算。若学生 ·6· 2019 年学生手册 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不满 160 个学分的,退还多收的学费。 (五)超过标准学制且在有效学习年限内需修读课程的学生, 根据所在专业的学费标准,按其修读的学分缴纳学费。在此修读期 间,原则上学校不安排住宿。 五、申诉及其受理 学生若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 籍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具体办法见《上海师范大 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 六、未尽事宜,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作补充及制定相应实施 细则。 上海师范大学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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