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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2012〕84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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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房〔2012〕84号 一 ≈韩 关于推进国有士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会’天津、上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l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现 就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视信息公开工作。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人民群众切 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是 1 建设行为规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也 是贯彻落实《条例》’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和公 正的重要措施。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做好 房屋征收与补偿环节信息公开工作。 二、健全工作责任制。各地要加快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公开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畅通公开渠道’坚持一级抓一级,层 层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 及房屋征收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 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上述第(一)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至(四) 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五)至(七)项事项应当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规范信息公开方式。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信息公开的有关方式和渠道,及时 2 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保证房屋征收当事人的知情权。 申请获取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的’应当依法向市`县级人民 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坚持公众参与`公开透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 见。征求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应当依法公布。分户的初 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应当到现场进行说明解释。 六、主动回应社会关注。对于引发矛盾纠纷的房屋征收拆迁 事件’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要及时发布信息,回应 社会关注;同时将事件性质`起因等基本情况报省级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l2年9月底前将有 关工作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20l2年5月3l日印发 校对:房地产市场监管司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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