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pdf
广州南方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银行账户的管理,强化资金监管,保证学校资金 的安全和流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 第 5 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 号)等 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南方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南方学院财务〔2021〕10 号),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银行账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学校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 结算账户。学校可根据有关规定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 户银行和基本存款账户一经确定,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二)一般存款账户是学校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用于办理银行借款或其 他结算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三)临时存款账户是学校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 (四)专用存款账户是学校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 学校因业务需要确须办理外汇存款账户的,按国家关于外汇账户的 管理规定,由财务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校长和财务总监同意后,报学校董事 会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学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撤销与日常管理行为, 校内二级单位(包括各教学单位与行政职能单位)或学校挂靠单位(如协会、学 会、基金会等)因实际工作需要确需办理银行账户相关业务的,按本办法的规定 执行。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财务共享中心(以下简称“共享中心”)集中支付制度, 学校各银行账户支付密码器统一移交共享中心管理。学校银行账户由财务处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统一进行管理。 第六条 财务处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申请和开立银行账户,原则上不得多头开 户。财务处适当控制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数量,以防止账户过多过滥。银行账户的 开立尽可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人为学校银行账户管理责任人。财务处设专人专岗对学 校银行账户进行日常管理,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性、 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第八条 学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由财务处根据方便、快捷的原则提出申请, 经校长和财务总监同意后,报学校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学校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须由财务处 统一办理。校内其他二级单位及学校挂靠单位原则上不得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 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条 校内二级单位或学校挂靠单位因为实际需要或应主管部门的要求, 确需在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的,须向财务处提交以下文件,经财务处审查通过 后,由财务处报校长和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一)主管部门批件或在政府部门办理的许可证、执照; (二)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三)财务人员身份证明(从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四)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学校因业务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和外汇存款账户时,由财务处 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校长和财务总监同意后,报学校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名称、性质等发生变化的,财务处须按国家规定 及时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确保不影响学校资金业务的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学校银行账户撤销时,财务处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交 回或及时销毁空白银行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 户手续。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校银行账户进行日常管理,按 规定保管和使用银行票据,将款项及时缴存银行,定期与共享中心进行对账。 第十五条 财务处须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收入款项及时送存银 行,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 学校银行账户仅供学校办理结算业务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转 让给校内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 私存。 第十七条 财务处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监督学校各个银行账户的使用情 况,发现问题须及时逐级上报处理,必要时报财务总监批准后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情况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 资金被划走),财务处须即时上报校长和财务总监,以便学校及时采取必要的解 决措施。 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失当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银行预留印鉴管理不当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学校将追究单 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票据管理不当导致学校重大经济损失的(如丢失重要空白凭 证、银行票据等),学校将按《广州南方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对单位负责 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内二级单位或学校挂靠单位弄虚作假,欺骗学校私自开立银 行账户的,须按财务处要求限期撤销。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 关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校内二级单位或学校挂靠单位未经财务处批准私自开立银行 账户的,须按财务处要求限期撤销,学校将根据违规性质和情节按《广州南方学 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校内二级单位或学校挂靠单位隐瞒、挪用、截留、贪污银行账 户资金及超过限额的备用金,或者坐支收入的,学校将按《广州南方学院教职工 处分暂行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校内二级单位或学校挂靠单位的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 要情况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因未及时向财务处报告或采取必 要措施而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按《广州南方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对单位负 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校内二级单位或学校挂靠单位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公款私 存的,学校将没收其全部款项,并按《广州南方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对单 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校内二级单位或学校挂靠单位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出租、 出借或转让其银行账户的,学校除责令其纠正外,将没收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并按《广州南方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发生 变动的,按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7 月 15 日起实施,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原《中山大学南方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财务〔2014〕1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