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9:南京审计大学考试规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南审教发[2017]09号).pdf
南京审计大学考试规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严肃考风考纪,强化考试纪律,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违规 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营造积极、健康的考试 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考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一、考试规则 1.考试必须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2.学生应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并应主动将证件展示在课桌上,以备查验。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非应试学生不得进入考场。 3.学生应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就座。 迟到 30 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作旷考处理(对考试时间有 特殊要求的除外)。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取消考试资格。 4.书包、非透明笔袋、书籍、笔记、电子辞典、电脑、手机等考 试规定以外的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对考试用具有特殊要求且考试 前经教务委员会审批过的除外) 。已带入者,应将其放在监考人员指 定之处。考试用草稿纸由学校根据需要统一配发,其他纸张等一律不 得带入考试座位。 5.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得在考场 附近逗留与大声喧哗。 6.学生考试时,未经允许不得互借文具、计算器等物品。 7.除特别指定之外,答题一律采用蓝、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字迹工整、清楚。 8.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 。考试时因病 不能坚持考试者,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由考务办公室安排人员陪 同赴校医疗保健中心就医,凭当日医生证明补办缓考手续。 9.考试中不准吸烟、不准相互交谈,有疑问(只限于试卷印刷不 清)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不得左顾右盼、窥看他人答卷。 10.考试结束时,学生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方式及时交卷。交卷(收 卷)过程中,学生应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交流。经监考人员同意后, 学生方可离开考场。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声明不 再收卷并在考场纪实中加以注明,该课程成绩无效。 二、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1.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 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规定上交的草稿纸等, 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 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 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携带存储 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或事先在桌椅、身体等 有关地方、部位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 便;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7)传、接纸条、互对答案、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8)将试卷带出考场不交却谎称试卷已交; (9)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考前窃取考试内容; (10)参与团伙作弊;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严重作弊的行为。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作弊: (1)由他人代替考试; (2)替他人参加考试; (3)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据为己有; (4)答卷姓名互换; (5)组织团伙集体作弊; (6)考试作弊知错不改,无理取闹; (7)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作弊;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被认定为严重作弊的行为。 4.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或经举报查 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雷同的; (3)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1.处分种类: (1)考试违纪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和正常补考资格,课 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考试作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和正常补考资格,课 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3)考试严重作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和正常补考资格, 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处理程序: (1)对于学生的考试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发现后应当场加以制止, 收缴其试卷。监考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考试违规事实,并将违规学生、 试卷、考场记实及考试违规物证材料送交学校巡视组,未安排巡视员 的补考或其他考试,送交教务委员会; (2)学校巡视组或教务委员会有关人员,应要求学生当场书写考 试主要经过和事实;考试结束后,学校巡视组或教务委员会根据本办 法的具体规定,结合监考人员与学生提交的书面材料等事实,对学生 违规行为进行初步认定; (3)学生所在书院根据初步认定的意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放弃陈述和申辩者,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同时对学生进 行批评教育,并在接到通报二日内,根据相关规定与事实材料作出处 理意见,报教务委员会; (4)教务委员会对书院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留校察看及以下处 分应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5)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由学务委员会向学生下发处分决定 书,并告知其申诉等权利; (6)学生如对违规事实认定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 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逾期未申诉的,视同放弃申诉处理。 四、附则 1.本规则和处理办法中的考试,是指由学校组织或由上级教育部 门组织学校具体实施的各类考试。 2.本规则和处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 终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委员会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