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学院都市农业食品加工与食品安全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pdf
北京农学院都市农业食品加工与食品安全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损 坏丢失赔偿办法 1.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和学生都应爱护、维护和合理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损坏或丢 失。 2.因责任事故、管理不善、违章操作和玩忽职守等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均应严 肃追查责任,按规定进行赔偿。 3.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实验主管人员,填写“报损单”或“报失单” 或“维修单”报设备科,以便及时处理。 4.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予赔偿: 4.1 不听从指导,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4.2 操作规程不熟练,对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了解不够,擅自启动设备的; 4.3 未经批准,擅自拆、装设备的; 4.4 因违反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5.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可免于赔偿: 5.1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点,虽采取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的; 5.2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折旧年限已过或接近折旧年限,在正常使用时,引起自然损耗、 损坏; 5.3 经批准使用新的实验办法,方案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 5.4 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或自然灾害等。 6. 属于下列情况,可按损失价值酌情赔偿: 6.1 听从指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6.2 发生事故后能如实报告,积极采取措施挽救损失,认识较好的。 7. 仪器设备丢失的赔偿 7.1 丢失、损坏零配件的,以零配件的损失价值计算; 7.2 仪器设备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 7.3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可使用的,按其质量变化程度情况计算损失价值。 7.4 私自带出学院而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7.5 保管不当被窃(并能及时发现)或丢失,可按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7.6 因管理混乱造成的丢失,由主要责任人赔偿,赔偿费不低于原价值的 10%; 7.7 可作为私用的仪器设备的丢失,要从严处理,加重赔偿,依照现行市场价格计价,不折 扣。 8.对损坏、丢失不报者加重处罚。 9.赔偿细则参照院发文件执行。 9.1 对单价在 200 元以下使用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三年内设备发生损坏,按修理费 50%赔偿;丢失的,按整机原价赔偿。从第四年开始,如发生损坏按修理费的 20-40%赔偿, 丢失的,赔偿金额不得少于原值的 40%。 9.2 单价在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计价方法:(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 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或丢失,如能重新修配使仪器设备恢复原来性能 的,可按修理费的 20 一 100%计算。如经修理后其性能质量有大幅度下降,应加重赔偿;(3) 仪器设备损坏造成设备完全报废的,仪器设备丢失的按原价的 15%赔偿。 9.3 价值在 3000 元以上的设备损失者作专案处理。按原价的 10%赔偿; 9.4 用于几个人共同造成的责任事故,按其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9.5 赔偿处理权限:(1)单价在 200 元以下的低值设备,由实验室提出处理意见,报系(部) 主任审批后执行; (2)单价在万元以下的设备,由系(部)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教务 处处长批准执行;(3)单价在万元以上的设备,由事故审查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院 长批准后执行。

北京农学院都市农业食品加工与食品安全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