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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徐州工程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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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院学发〔2021〕45 号 徐州工程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 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徐州工程学院章程》, 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旨在 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定期总结反思阶段性成长 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德育为先、学业为主、五 育并举、全面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 与定性评价、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纪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 合的方法。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包含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 测评两个方面。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形 成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素质。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习、工 作和实践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 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途因各种原 因休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品德测评、课程考核成绩测评、身心测 评三项内容。具体如下: 一、品德测评(总分 100 分) 第六条 品德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 纪守法、文明素养等四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表现(总分 20 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实际行动做到听党话, 跟党走;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参加校院和班团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爱 国主义教育活动。 2.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 德和家庭美德,恪守学术道德,自觉加强个人品德和网络道德 修养;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 敢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 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团结 友善,主动参加社区服务、专业服务、慈善活动等,勇担社会 责任,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珍惜集体荣誉, 顾全大局,能妥善处理宿舍关系和同学关系。 4.各学院可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分配各项分值,并制定 具体的加减分细则。 (二)学习态度(总分 30 分) 1.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 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2.认真做好大学生学业规划,并能按照规划内容不断进 步。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求真务实,治学严谨。 4.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不违反课堂纪律。 5.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努力拓展知识视野,构 建合理知识结构,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6.各学院可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分配各项分值,并制定 具体的加减分细则。 (三)遵纪守法(总分 30 分)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树立社会 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培养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意识。 2.遵守学校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3.强化自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 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违纪行为。 4.考核年度内,受到警告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 5 分,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 10 分,受到记过处分 者,遵纪守法成绩扣 15 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遵纪守法 成绩扣 20 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 30 分。 多次违纪的,可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5.各学院可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分配各项分值,并制定 具体的加减分细则。 (四)文明素养(总分 20 分) 1.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无酗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不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不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 序良俗的活动。 2.具备健康高雅的审美观,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 术和科学中的美;参加学校公共艺术课程学习,积极参与校、 院及各类艺术实践活动;尊重中华民族优秀文明成果,弘扬中 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树立正确的 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具有崇高的审美追求和高 尚的人格修养。 3.具有正确的劳动价值观、良好的劳动品质和勤俭、奋斗、 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以劳动为荣,热爱劳动,尊重劳动, 形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劳动学分,主 动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接受锻炼,磨 练意志。 第七条 品德测评采取班级同学民主互评(占 70%)和辅导 员测评(占 30%)的方式进行。班级同学民主互评根据上述要 求逐人分项进行(本人参加本人测评)。辅导员对班级中的每 位同学进行测评。品德测评四个方面分别按优秀(90 分及以 上)、良好(80 分及以上) 、合格(60 分及以上)和不合格(59 分及以下)四个等级进行测评。班级同学互评统计时先去掉一 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四项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同学 互评的得分。 品德测评总评成绩(G1)计算公式为: G1 = 班级同学互评平均值×0.7+辅导员测评×0.3 第八条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品德测评视为不合格。 1.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者。 3.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二、课程考核成绩测评(总分 100 分)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测评主要以考察必修课考试成绩为 主,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考 核成绩(G2)。其计算公式为:G2=∑(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 分)/ ∑(课程学分) 其中,课程学分成绩按学年计算。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 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采用五级分制的按以下要求 进行换算:优—90 分;良—80 分;中—70 分;及格—60 分; 不及格—50 分。 在同一学年内课程通过补考取得学分的,在课程考核成绩 测评的计算公式中以 60 分计算;未取得学分的,以该门课取 得的实际考分计算课程考核成绩。 第十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课程 考核成绩测评范围和修正办法,在学院公示通过后,报至学工 处备案。 第十一条 一学年内所取得必修课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三 分之二者,其课程考核成绩测评视为不及格。 三、身心测评(100 分) 第十二条 身心测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 习状态和精神面貌,有健康的体魄。 2.认真上好体育课,自觉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体育达标考 试。认真参加体能测试,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和全民健 身运动。 3.积极锻炼身体,踊跃参加早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掌握 一定的体育技能,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 4.讲究心理卫生,正确对待挫折,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 社会适应能力较强。 5.身心健康,有高尚的个人修养和审美情趣。 6.各学院可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分配各项分值,并制定 具体的加减分细则。 第十三条 身心测评采取班级同学民主互评(占 70%)和辅 导员测评(占 30%)的方式进行。和品德测评同时进行,测评 办法同第八条。 身心测评总评成绩(G3)计算公式为: G3=班级同学互评平均值×0.7+辅导员测评×0.3 第十四条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通过对品德测评得分、课程 考核成绩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进行加权并按以下公式得 出: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0.2+课程考核成绩测 评得分×0.7+身心测评得分×0.1 第十五条 基本素质测评分为优秀(100 分-90 分)、良好 (89 分-80 分) 、合格(79 分-60 分)和不合格(59 分-0 分) 四个等级。 (一)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优秀,优秀比例控制在 30%: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 80 分; 2.品德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均不低于 80 分(良好以 上); 3.课程考核成绩测评达到优秀(最低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各 专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 (二)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其中一门或一 门以上课程是通过补考取得学分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 “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三)对于一学年内未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达到应修学 分的三分之二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合格”和“不合 格”两个等级。 (四)对于一学年内应修学分未达到三分之二的学生,其 基本素质测评为“不合格”。 第三章 发展素质测评 发展素质测评包括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两项内容。具体如 下: 一、能力测评 第十六条 能力测评主要包括学习能力、社会工作、劳动 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内容。能力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 分项累加,由此计算出能力测评最终得分(G4)。 第十七条 能力测评加分 (一)学习能力加分 学习能力加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课程考核成绩在班级排名情况。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班级排名前 10% 班级排名前 20% 班级排名前 30% 加分 类别 班级排名 前项已加分的 前项已加分的 前项已加分的 不再累加 不再累加 不再累加 10 8 6 前 3% 加分 15 标准 2.公选课、个性化教育课程加分 公选课、个性化教育课程每完成 1 个学分加 0.5 分。 3.CET4 考试过 425 分获报考 CET6 考试资格者每学年加 2 分;CET6 考试过 425 分者每学年加 4 分。对于英语专业的学生, TEM4 考试合格者每学年加 2 分,良好者每学年加 3 分,优秀者 每学年加 4 分。其它语种加分另行规定。 4.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标准如下(每 年均加分) : 二级 三级 四级 等级 合格 良好 优秀 合格 良好 优秀 合格 良好 优秀 1 1.5 2 3 3.5 4 5 5.5 6 加分 标准 5.大学生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获良好等级者加 1 分,优 秀等级者加 2 分。 (二)社会工作加分 1.担任班级学生干部,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结合所在班级辅 导员和分管辅导员意见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2.担任学院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在学院视其工作现 实表现予以加分; 3.担任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任职务的主管部门 视其工作表现予以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6—5 3—2 0 类别 主要学生干部 说明: ①班级、院级和校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满一年方可视 考核情况予以加分。在学年末进行考核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 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 30%。 ②主要学生干部是指各班班长和团支部书记,校级和院级 学生组织中部长、副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 ③其他非主要学生干部的加分按主要学生干部的相应等 级加分×0.8 计算。 ④担任两个及以上班级、院或校级学生干部的学生,如考 核均为优秀的按最高加分×1.2 计算,其他情况只按最高加分 计算。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如考核为优秀按主要学生干部 优秀等级的加分标准×1.2 计算。 ⑤校级各社团负责人的加分按主要学生干部的相应等级 加分×0.8 计算,院级各社团负责人的加分按非主要学生干部 的加分×0.8 计算。 (三)劳动实践加分 1.积极参加社会调查、科技扶助、支教扫盲、文化宣传、 环境保护等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视其获得荣誉情况给予加分,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省级及以上 市级 校级 院级 8 6 4 1 类别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说明: ①可获加分的社会实践活动为学院、学校(含职能部门) 和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官方活动;不同社会实践活动所获荣誉 可累计加分;同一社会实践活动所获荣誉按最高分计算,不再 累加。 ②学校各职能部门举办的各类活动原则上按院级活动相 应加分×1.3 计算;学生在同一部门(学院)所获加分不得超 过上限的 50%。 ③社会实践加分上限为 12 分。 2.积极参加义务劳动、社区服务、慈善公益等青年志愿服 务活动,视其获得荣誉情况给予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省级及以上 市级 校级 院级 8 6 4 1 类别 青年志愿者活动 先进个人 说明: ①可获加分的青年志愿者活动为学院、学校(含职能部门) 和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官方活动;不同青年志愿者活动所获荣 誉可累计加分;同一青年志愿者活动所获荣誉按最高分计算, 不再累加。 ②学校各职能部门举办的各类活动原则上按院级活动相 应加分×1.3 计算;学生在同一部门(学院)所获加分不得超 过上限的 50%。 ③青年志愿者活动加分上限为 8 分。 3.积极参加“十佳宿舍”创建活动,视其获得荣誉情况给 予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本学年内获评“十佳宿舍”累计两次,每人加 1 分、累计 四次,每人加 2 分、累计八次,每人加 3 分;获评“十佳个人 (室长)”累计三次者加 1 分、累计六次者加 2 分、累计八次 者加 3 分。“十佳宿舍”与“十佳个人(室长) ”不重复加分。 (四)体育活动加分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院级 2 1.5 1 0.5 校级 4 3 2 1 市级 6 4 3 1.5 省级 8 6 4 2 全国 12 10 8 4 类别 说明: 1.在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纪录者另加 2 分,破市纪录 者另加 3 分,破省纪录者另加 4 分,破全国记录者另加 6 分。 2.以上活动获奖者以名次评出的,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 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及以后名次按三等奖加 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 2 分。 3.在同一学年中同一项目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 类体育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 计算,不重复加 分。 4.学校各职能部门举办的各类活动原则上按院级活动相 应加分×1.3 计算,学生在同一部门(学院)所获加分不得超 过上限的 50%。 5.体育活动加分上限为 15 分。 (五)文化艺术竞赛活动(包括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 竞赛、演唱比赛等)加分标准参照体育活动加分标准。 说明: 1.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获奖者若以名次评出的,则第一名 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及以后名次 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基础上再加 2 分。 2.在同一学年中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竞赛并 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 计算,不重复加分。 3.学校各职能部门举办的各类活动原则上按院级活动相 应加分×1.3 计算,学生在同一部门(学院)所获加分不得超 过上限的 50%。 4.文化艺术竞赛活动加分上限为 15 分。 (六)其他能力测评加分 1.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500 字以上)一 篇,按以下标准加分,发表文章 500 字以下的减半加分。其中 对于在市级、校级和院级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的只对第一作 者进行加分,对于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二作 者和第三作者减半加分,其他不加分。 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院级 加分标准 6 4 1 0.5 0.2 2.获校“学生军训先进个人”的,当年加 1 分。 二、创新测评 第十八条 创新测评主要是考核学生在一学年中通过自身 特长和发挥创造能力在课外科技活动中获得的成果情况。创新 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创新测评加 分累计得分(G5)没有上限。 第十九条 创新测评加分: (一)学科竞赛加分(包括数学建模、高等数学、物理、 英语、网页设计、电子设计等)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院级 3 2 1 0.5 校级 5 4 3 1 市级 7 6 4 2 省级 9 7 5 3 全国 12 10 7 4 国际 15 12 8 5 类别 说明: 1.一人参加同一竞赛活动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项加分, 不重复加分。 2.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 均按相应级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 分,其余降一级加分。是否排名由学校竞赛组织部门确定。 3.以上竞赛活动获奖者若以名次排出的,则第一名按一等 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及以后名次按三等 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 2 分。 4.院级学科竞赛由学院认定。 (二)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加分 1.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 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1.2 计算。 2.获得国家专利的,属于发明专利的一项加 15 分;属于 实用型专利的一项加 11 分;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 9 分。 如属于多人合作的成果,限前三名共同申请人加分,第一申请 人按以上标准×0.9 加分,第二申请人按第一申请人的 70%加 分,第三申请人按第二申请人的 70%加分。 (三)学术论文加分(含调查报告 3000 字以上)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加分,加分标准如 下: 等级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 核心刊物 10 2 1 省级刊物 6 1 1 类别 2.学术论文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的加 分标准×1.2 计算。 (四)创业计划竞赛加分 校级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 别的加分标准,校级以上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 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1.5 计算。 (五)自主创业加分 学生在校期间进行自主创业,各学院根据学生创业时与专 业的结合情况、市场调研情况、创业实施等情况酌情加分,最 高分值为 10 分。 第二十条 发展素质测评中所涉及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 的级别分别由学院和学校竞赛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如发生争 议,由校主管部门裁定。 第二十一条 能力测评加分值和创新测评加分值之和得出 发展素质测评得分。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测评工作 由各学院负责,辅导员具体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测评由辅导员主持、班干部负 责计算。 第二十四条 品德测评和身心测评同时进行。先由学生本 人作个人学年小结,提交班委会,然后在辅导员的主持下,召 开班级民主测评会进行评议。测评成绩由班委会具体负责计 算。测评结果由辅导员和班长签字后上报所在学院。 第二十五条 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的加分,原则上由学生 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交由辅导员和班委会进行初步认定 汇总后上报学院审定,并最终确定加分值。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三周 内完成。以上各项测评结果由学院审定并在学院范围内张榜公 布。若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 第五章 应用 第二十七条 本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当年奖学 金评定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优: 1.品德测评不合格; 2.课程测评成绩不合格; 3.身心测评成绩不合格; 4.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按班级统计, 报学工处备案,每学年学生个人的测评结果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为指导性办法,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 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办法未涵盖的其它素质测评予 以补充,分值不得超过 10 分,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 报学工处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如有新办法、新政 策、新规定,按上级新办法、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 行,原《徐州工程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徐工院行 学〔2011〕5 号)同时废止。 徐州工程学院 2021 年 12 月 9 日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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