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教集团章程(2016年12月修订版).pdf
江苏建筑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 2016 年 12 月 常 务 理 事 会 修 订 版 )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集团名称是“江苏建筑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江苏建筑职 教集团或建筑职教集团) ,其英文名称是:Jiangsu Group of Architectural Vocational Education(简称 JGAVE)。 第二条 建筑职教集团是以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为主管,建筑职业教育院校、建筑企业、市县建筑行 业协会及行政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实施职业教育、培训与科研的区域性教育组 织。 第三条 建筑职教集团的宗旨是合理利用资源,发挥集团联合、合作优 势,构筑交流平台,拓展办学空间,疏通就业渠道,建立起以职业院校为主 体,建筑企业(行业)为依托,政府引导、行业参与、校校联合、校企合作 的现代职教办学模式,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主动为江苏省建筑行 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适用人才,为江苏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建筑职教集团及其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 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第五条 建筑职教集团在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建管局的工作指导下, 各成员单位之间以平等、诚信、创新、共赢为准则,加强全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集团的目标 通过组建职教集团,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协会及行政事业 1 单位之间的多元化合作,优化整合资源,开展联合办学,促进校企共同开发 科技项目、共同培训技能型紧缺人才、共建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和学生实习就 业基地;通过职教集团交流平台,有效发挥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在学 校参与建筑行业标准制订,校企实行产学研紧密结合,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 场所和设备,接受学生到企业的实习和教师的实践,为师资互派和相互兼职 等方面提供政策引导和支持。通过职教集团开展活动,有效推进职业教育资 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发展,进一步深化校企全面合作,推进产学研深度 融合,创建职业教育品牌、特色和优势,创新发展职业教育。 第七条 集团的任务 1、实现中、高职的人才培养对接,沟通技能型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改 革信息,开展联合办学,联手培育建设行业技能型专用人才。 2、实现区域和校企间的优势互补,校企资源共享,以校企合作“订单” 培养后备人才、培训企业职工、开发科研项目、开展文化与技术交流为主要 形式,创建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源运作的新模式,形成职业教育 改革与创新的新机制. 3、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探索教学互动和学分互认,组织对专 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建设、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等有关人才培 养和培训的事项进行研讨和交流。 4、实现职业资格和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学 报学刊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验及专业课教师、企业 员工培训提供支持,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 5、开展集团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通过政府和行业的引导与参与,举 办建筑业高层论坛,进行集团化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2 6、开展与省内外兄弟产业(行业)职教集团的交流活动。 7、开展国内和国际有关交流活动。 8、拓展领域、开展与加快发展和建筑职业教育集团相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机构组成与管理 第八条 江苏建筑职教集团由成员单位组成,实行理事会制。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 业院校、办学水平较高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有较大影响与较强 实力的建筑业类的企业、行业行政事业和科研单位等,经申请并经集团常务 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集团成员。 第十条 集团准入、退出机制: 1、准入机制:申请加入集团,须认同本集团章程,提交《理事单位登 记表》 ,同时推荐 1 名本单位代表担任理事,经常务理事会考察并讨论表决 通过,正式加入集团。 2、退出机制:集团成员退出应提前三个月以上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 告无效者,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责令其退出;会员如连续两年未实际履 行会员义务或参加集团组织的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经集团秘书处审议, 报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集团在江苏省教育厅、住建厅和省建管局的指导下开展工 作。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 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 设在理事长单位,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3 第十二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 1 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理事原则上 由法人代表或相关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 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2、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3、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业工作经验; 4、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若干名,首任理事长由牵头 学校校长担任,任期结束后,再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设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指定。原则上各职务任期为 4 年, 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 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 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以出席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方式决定各项决议。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 理事出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制订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3、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 4、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4 5、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会提交有助于集团发展的有关议案; 4、审议通过会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5、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集团成立之初,秘书处设在牵头学校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 院,并加挂“江苏建筑职业教育集团”牌匾,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负责集团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好集团的联络工作; 3、筹备理事会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4、集中各成员单位的利益要求,对招生就业、专业建设、课程改革、 实习实训、员工培训、继续教育、科技合作等问题向集团提出意见和建议; 5、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及成员单位的有 关理念创新、技术革新等方面的相关报道,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 作。 第十九条 根据集团发展需要,可设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招生就业工 作委员会、职业培训工作委员会、科技开发工作委员会等若干个分支机构, 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集团单位申请、常务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关单位开展活 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5 第二十条集 团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集团成员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发展中遇到困难,有要求协调支援的权利; 3、各集团成员在人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 实验实训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优先的权利;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本章程,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2、集团成员中企业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学校有提供师资、毕业生 和设备信息的义务; 3、集团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 誉。 第二十一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学校的权利 1、受集团理事会委托,有权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教学、科研、招生、 就业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2、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3、优先聘任成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 4、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5、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二)成员学校的义务 1、做好每年理事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6 2、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办学情况; 3、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优秀毕业生; 4、应集团成员要求,优先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 科研成果转让。 第二十二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企业的权利 1、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学生能力培养等 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2、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3、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 4、优先获取成员学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5、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6、优先、优惠享受集团内部创办的各种专业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 7、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二)成员企业的义务 1、提供旨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能力的信息,如专业调整、 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新信息; 2、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学校的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提 供方便; 3、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 4、向学校推荐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 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 7 除名。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经费来源: 1、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2、社会捐赠; 3、政府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 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经费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 分配。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1、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2、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每年度向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二十七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须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 供财务报告并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集团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二十九条 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三十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 8 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 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二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 第三十三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 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 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 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 事会决定。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