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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引发法律纠纷应对指南【新版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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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引发法律纠纷应对指南 ——京师律师事务所•陈振辉律师团队 【专业 • 高效 • 务实 • 审慎】 主编:陈振辉(高级合伙人、律师) 编辑:霍琪、王静、盼盼、Grace 联系我们: 陈律师 13522932683 王律师 1891094730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3 层 1 序言 2022 年是比 2020 年还要更艰难的一年。停工停产、减租、裁员、交叉违约、 合同纠纷、物价上涨……疫情对宏观经济及微观经营主体的影响正在持续发酵。 这对于各行各业来说,都是一次前所未有的大考验。 为进一步协助首都工商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各类纠 纷、化解矛盾、减少困难,京师律师事务所陈振辉律师团队在总结顾问单位疫情 过程中咨询的各类问题基础上,认真研究参详了各法院、各部门的指引意见,针 对热点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形成了该本《疫情引发法律纠纷应对指南》, 希望能够帮助企业及企业家更好地了解及应对疫情之下的法律纠纷。本《疫情引 发法律纠纷应对指南》,包含了劳动用工纠纷、合同纠纷(含不可抗力认定、买 卖合同、文旅类合同、建筑工程类合同)、商事问题(公司治理、金融保险、破 产清算)、违法救济等法律问题分析,以问答的形式对热点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 进行梳理,同时参考相关案例,提出本团队的观点和意见。 纵然疫情短期内难以消灭,抗击疫情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亦不会改变,但社会 的运转和企业的经营还要继续,而发展可以解决很多问题。我真诚地希望这份法 律指南能够对读者朋友们有所帮助。当然,各位读者朋友在阅读和使用过程指南 的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可在工作时间给我电话,我的手机是 13522932683(同 微信)。此外,在防疫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也特别欢迎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当面 交流、沟通,大家交朋友、谈战略、识风险、止争议。 陈 振 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于北京 • 京师律师大厦 2 目录 一、劳动用工纠纷:含工资支付、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等 ................. 5 (一)疫情期间员工工资支付 ............................................... 5 (二)员工居家办公工资支付 ............................................... 5 (三)缓发工资情形 ....................................................... 6 (四)因经营困难未足额支付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 ............................. 7 (五)员工因疫情隔离的工资支付及劳动合同 ................................. 7 (六)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 8 (七)不同意居家、远程办公安排,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 9 (八)劳动派遣用工问题 ................................................... 9 (九)“共享用工”问题 .................................................. 10 (十)疫情期间企业政策制定程序 .......................................... 11 (十一)劳动仲裁时效 .................................................... 11 二、合同纠纷:含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文旅类合同、建筑施工类合同等 .. 12 (一)不可抗力的认定 .................................................... 12 (二)不可抗力起止时间认定 .............................................. 13 (三)合同无法按时履约的处理 ............................................ 14 (四)买卖合同履行迟延的问题 ............................................ 15 (五)商业用房租金减免问题 .............................................. 15 (六)以迟延支付租金为由解除合同的问题 .................................. 16 (七)疫情期间的租金减免问题 ............................................ 17 (八)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免责事由 ........................................ 17 (九)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 ................................................ 18 (十)旅游合同的解除 .................................................... 19 (十一)文体活动组织方的违约责任 ........................................ 19 三、商事纠纷:含公司治理、金融保险、破产重整、知识产权等 .......... 20 (一)企业融资纠纷的处理 ................................................ 20 (二)企业负责人撤销涉金融征信记录 ...................................... 22 (三)金融机构营销纠纷 .................................................. 23 (四)疫情期间企业股东分红 .............................................. 23 (五)疫情期间设立公司、股权事宜等 ...................................... 25 (六)以破产重整促企业继续经营和生产 .................................... 25 (七)疫情期间债权申报期限 .............................................. 26 3 (八)疫情期间债权人会议安排及通知 ...................................... 27 (九)疫情期间调查破产财产的保障 ........................................ 28 (十)疫情期间财产接管 .................................................. 28 (十一)疫情期间破产事项的期限延长 ...................................... 29 四、公证问题含不可抗力公证等 ...................................... 29 (一)不可抗力公证申请 .................................................. 30 (二)董事会、股东会召开的公证服务 ...................................... 31 (三)通过公证应对资金危机 .............................................. 32 五、涉企税务问题:含疫情期间延缓缴纳税费等 ........................ 33 (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务减负文件 ...................................... 33 (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范围 ............................................ 33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的税费范围 .............................. 34 (四)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处理 .................................... 34 (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期缴税的政策文件 ................................ 34 六、违约或违法行为后果及救济:含行政处罚及复议、诉讼、执行救济等 .. 35 (一)疫情期间行政处罚罚款缴纳 .......................................... 35 (二)疫情期间企业被行政处罚的信用修复 .................................. 36 (三)疫情期间复议、诉讼期限的计算 ...................................... 36 (四)疫情期间复议、诉讼的中止 .......................................... 37 (五)疫情期间的诉讼举证期限 ............................................ 38 (六)疫情期间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 ........................................ 38 (七)疫情期间的执行拍卖 ................................................ 39 (八)疫情期间的企业限制消费、被执行情况的解决 .......................... 40 (九)因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裁决申请 ........................ 40 4 一、劳动用工纠纷:含工资支付、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等1 (一)疫情期间员工工资支付 问: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是否仍需要向员工支付工资和生活 费? 答:需要,但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 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1.《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2020 年 1 月 24 日施行) 2.《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 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 (二)员工居家办公工资支付 问: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如 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答: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至用人单位正常出勤上班,其主张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的,可按以下情形区分处理:第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 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 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第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 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 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 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第三,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或者因 1 注意,本章仅在北京、上海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地区及其司法实践为背景进行讨论,全国其他地区劳 动纠纷法律适用均应以现有劳动法律规范为准。 5 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间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 累计天数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 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 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 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 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 (三)缓发工资情形 问:用人单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缓发劳动 者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8 号)的有关指 导意见,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 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 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 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 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 6 (四)因经营困难未足额支付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 问: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用人单位因停工停产、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 等原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 理? 答:对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或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 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等引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部门一般注重通过和 解、调解等方式,着力化解矛盾,促成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坚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 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 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员工因疫情隔离的工资支付及劳动合同 问:劳动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 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 在该期间到期的能否延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人力资源社会保 7 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的通知》第一条,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 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 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并不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如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延长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 期满、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六)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问: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 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行 政处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此情形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有规定的, 可按其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七)不同意居家、远程办公安排,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问: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居家办公、远程办公安排,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 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劳动者无法到岗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通 过民主协商或与劳动者沟通等程序,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是企业与 劳动者双方共同应对疫情而采取的方式,对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及维持企业正常 运转均具有积极作用。如用人单位对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安排妥当合理, 并未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应予积极配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 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和劳动仲 裁机关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 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的…… (八)劳动派遣用工问题 问:对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治疗或采 取医学观察措施,以及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 劳动者,用工单位可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为避免和减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劳动关系稳定的冲击和影响,根据人力 9 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意见,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相 关措施影响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据此,对 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治疗或采取医学观 察措施,以及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 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 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 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 (九)“共享用工”问题 问: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部门对疫情期间“共享用工”模式下被调剂劳动者是 怎样认定的? 答:共享用工模式下,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部门认为原则上不宜认定借出单位、 借入单位、被调剂劳动者三者之间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共享用工期间,被调剂劳 动者与借出单位仍为单一劳动关系,双方劳动权利义务不变。为依法维护被调剂 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共享用工的借出单位应与借入单位、被调剂劳动者签署 共享用工协议。共享用工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诚信、公平、合理等原则,并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共享用工协议可就共享 用工的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结算方式、结算周期 及支付方式、劳动保护条件、休息休假等内容作出约定,所约定的日或小时工资 标准等不得违反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借出单位或借入单位应按照共享用工协议 的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法支付被调剂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确保被调剂 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和劳动安全保护条件,充分保障被调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0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0〕98 号) (十)疫情期间企业政策制定程序 问: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与劳动 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如何履行民主协商及告知程序? 答: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 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 式和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 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征求意见。经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 并传达或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履行了民主协商和告知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十一)劳动仲裁时效 问: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 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 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11 二、合同纠纷:含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文旅类合同、建筑 施工类合同等 (一)不可抗力的认定 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很多企业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新冠肺炎疫情或者 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合同是否可以因此不履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 抗力。因新冠肺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 同;新冠肺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免责或者部分免责。虽然 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但并不意味着疫情期间所有的合同都可 以不履行。 在具体理解和适用不可抗力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区分债务形式。对于金钱债务发生履行障碍的,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来免责。对于非金钱债务,则需考虑因果关系,即合同不能履行与疫情之间需存 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需结合具体情况,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来认 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及时通知义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鼓励合同继续履行。疫情的发生是合同当事人都不愿看到的,也不能归咎 于某一方。特殊时期,大家应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 诚实信用、责任共担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矛盾分歧。如果合同虽然 仍有可履行性,但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 12 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 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实践中, 法院和仲裁庭亦多会综合判定疫情对履约的影响,从而以公平原则作出相应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 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 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 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 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 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 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 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不可抗力起止时间认定 13 问:新冠肺炎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具体案件中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当事人行使权 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一般可根据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 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三)合同无法按时履约的处理 问: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之间(合同当事人)不能按时履约时 负有哪些义务? 答:合同当事人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履约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因受疫情影响发生履约障碍的一方当事 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方当事人也应及时采 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 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 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应当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 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14 (四)买卖合同履行迟延的问题 问:受新冠肺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买卖合同履行迟延,如出卖人 迟延发货等,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答:疫情期间发生履行迟延等情形,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时应区分具体情 况,考量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义务履行的具体影响,作出不同处理。基于不 可抗力主张免责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例如货 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原因迟延复工、被采取隔离措施、 政府征用等导致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 免除责任。对于金钱给付义务,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金钱债 务的履行,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但涉及诸如因疫情防控滞留且不具备支付条件、因罹患新冠病情严重无法支付、 因在线转账限额无法按时支付等特殊情况的,可结合个案具体情况适用不可抗力 条款。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违约责任。 (五)商业用房租金减免问题 15 问:商业用房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答: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般会予以减免。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 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 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协商 调解不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形的,可结合案件 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房 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可视情况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 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 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 (六)以迟延支付租金为由解除合同的问题 问:疫情期间,出租人能否以商业用房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答: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 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一般不得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 求解除租赁合同或要求 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16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七)疫情期间的租金减免问题 问:居住房屋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当事人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结合 合同约定的租期及履行方式、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 影响程度等综合考量,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 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等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提出减免租金 请求。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人民法院 一般不予支持。 (八)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免责事由 问:建设工程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停工的,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 作为免责事由? 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建设工程停工或者迟延复工,由此导致逾期竣工的,施 工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者部分免除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但其应按合 17 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向监理、业主方提交相应签证单,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九)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 问:商铺、酒店、船舶、航空器等承包经营合同由于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业或 者客流量明显下降,承包人能否要求变更合同? 答:此类承包经营合同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当因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业或者 客流明显减少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显然超出一般商业风险的范畴,由此产生 的纠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当事人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承 包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等为由,请求减免相应承包期间的费用或 请求变更相应合同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 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 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 18 (十)旅游合同的解除 问:当事人因为疫情取消旅游计划,要求解除旅游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 任? 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确实无法出行,当事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解除旅游 合同。但对于无法退还的实际发生费用,如半自助游中前期购置的准备物品等, 合同双方应本着互相理解、共同抗疫原则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 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予以处理。 (十一)文体活动组织方的违约责任 问:文艺演出、演唱会、体育比赛等因疫情而取消,活动组织方是否需要承担 违约责任? 答: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聚众性。疫情发生对于此类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购 票方可向组织方申请退票处理,且各方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19 三、商事纠纷:含公司治理、金融保险、破产重整、知识产 权等 (一)企业融资纠纷的处理 问:在信用卡纠纷、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金融借款等融资类纠纷案件中,债务 人以受疫情影响导致收入来源全部或部分丧失、经营困难或客观上履行还款义 务存在障碍等为由,提出免除部分还款义务、延期归还欠款或调减违约金的, 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信用卡、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金融借款、融资租赁、保理、典当、小额 贷款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偿 还欠款的责任。如果金融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以通知或公告等方式作出给予受疫 情影响的相关债务人减免债务、延期还款等相关承诺的,可视作对合同内容的变 更。债务人主张延期归还欠款或调减违约金的,虽然在电子支付广泛使用的背景 下,疫情通常不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障碍,但借款人如果因参加 医疗救助防控工作、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封控隔离等客观情况致其无法按时 归还欠款,构成不可抗力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 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理,并应在相关情况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如疫情对债务人个人收入或企业营收造成较大影响导致无法按时清偿债务的,人 民法院可在相关案件中组织当事人协商,促使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和公积金管 理等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信贷政策和相关要求,适度调整信用卡、住房按揭贷款 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避免贷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 贷”“断贷”行为,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此外,对金融机构及相关市场主体违反监管规定,以服务费、咨询费、担保费等 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就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 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2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 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 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以服务实体 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 第二条 严格依法规制高利 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 计超过年利率 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 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 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5.《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 号) 三、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 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 开辟快速通道。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 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 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 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 围,应赔尽赔。 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三)对受疫情影响 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 21 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 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 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四) 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 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 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 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7.《中国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 18 号) 一、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 (一)取消信贷资金管 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 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 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二、助贷环节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四)明确银行收费事项。银行应在企业借 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对 于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客户,银行应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 平。 (二)企业负责人撤销涉金融征信记录 问:在涉金融征信记录案件中,企业负责人以受疫情影响导致其未能及时归还 欠款为由,要求金融机构撤销其不良征信记录的,应如何处理? 答:在涉金融征信记录相关案件中,对确因参加医疗救助防控工作、新冠肺炎确 诊住院治疗、无症状感染隔离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因素影响,因疫情影响未能及 时归还贷款或信用卡欠款,如经认定符合前述情形,金融机构将逾期还款记录已 报送人民银行的,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撤销相关不良记录;未报送的,可以要求金 22 融机构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十四)切实保障公 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 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 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 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 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 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三)金融机构营销纠纷 问:金融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以金融机构利用疫情实施不当金融产品营销行为 造成其损失为由,要求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答:金融机构应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的金 融营销宣传。如金融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虚假产品宣传、违反投资者适 当性义务、未依法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等行为,确对金融投资者、金融消费 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具体责任认定应 综合当事人的违约或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各方过错程度确定。 (四)疫情期间企业股东分红 23 问:在疫情发生期间,如果已经符合公司章程或决议应分配利润的时间,但公 司提出疫情期间未开展经营或经营困难,并无利润;或者虽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但希望将利润另作他用或改变分配方式及时间。此时股东如何行使分红权? 答: 一、公司无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形 若公司尚未计算可分配利润,疫情发生时尚处于会计结算年度中,因为疫情的发 生对公司业绩造成重大影响,致使公司非但无可分配利润,甚至产生亏损。此时, 股东有获取分红的权利,也有承担亏损的义务。在公司主张无可分配利润的情况, 疫情结束后,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查看公司的 财务账册及财务报表,核实相关情况,如遇到障碍也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保障。 二、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情形 若在疫情发生前公司经会计结算,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已经股东会决议等确 定红利发放的时间,而该时间恰好是在疫情发生期间,则首先可以明确公司有待 分配的红利,该股东红利是公司的应付款。但若公司主张该等红利遇疫情需延迟 支付,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额支付的,分以下两种情形:1.若公司提出虽然有可供 分配的利润,但因为疫情对公司目前及将来的经营发展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希望 将应分配股东的红利先行用于支出职工的工资、社保,采购公司的生产经营原材 料、弥补当前亏损等。由此公司希望将应支付股东的红利或者延迟支付,或者分 期支付,或者按比例不足额支付。在此种情况下,公司需要召开新的股东会议就 红利全部或部分另作他用或改变分配方式及时间(包括延迟分红、分期分红、不 分红或不足额分红等)进行审议和表决。从实体上,股东对该决议事项有按照其 持股比例进行表决的权利。 如果公司提出因为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已无法支付股东任何 红利,甚至要关闭公司进行清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中解散清算的相关要求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2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 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 修正) (五)疫情期间设立公司、股权事宜等 问:关于如何设立公司、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 答:因相关问题涉及到实务操作,市场监管部门有具体的填报材料与要求,较为 复杂,具体可以向本法律指南作者陈律师(13522932683),请持续关注。 (六)以破产重整促企业继续经营和生产 问:如何发挥破产重整、和解的司法功能,力促受疫情影响但仍具有运营价值 的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和恢复生产? 答: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在查明债务人企业是否符合法定破产原因的基础 上,应判断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所致。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资金 链断裂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尚存具有运营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 企业,其存续经营符合产业方向的,人民法院贯彻“六稳”“六保”政策精神, 引导企业尽量通过资产整体盘整进行重整,或者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达 成债务清偿和解,尽最大努力保企业、保民生。尤其是对具有涉及防疫物资、涉 民生物资的生产、经销、储存、运输等能力的债务人企业,人民法院引导和支持 25 管理人或债务人企业继续开展营业,积极通过府院协调机制,争取和落实纾困优 惠政策,依法推动符合生产条件的债务人挖掘、释放产能,切实保障抗疫物资和 民生物资的有效供给。鼓励债务人企业在进入破产司法程序前自行开展资产重组,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由人民法院提供法律指导和监督,给 予必要的协调。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 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 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七)疫情期间债权申报期限 问:疫情防控期间,债权申报期限如何确定? 答:对于尚未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的案件,人民法院综合考量疫情发生地点、发展 情况、防控措施等事实对具体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实际影响,合理确定债权 申报期限,并在相关通知书、公告中明确在线申报、邮寄等非现场申报债权的方 式。对于债权申报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适当延 长债权申报期限,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确因疫情防控影响导致债权申报超出期 限的,管理人不得收取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支出的费用。 26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 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 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 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八)疫情期间债权人会议安排及通知 问: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视情灵活安排债权人会议以及相应的通知方式? 答: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会议应尽可能采用在线视频会议或其他非现场方式召 开,并可视情况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网络应 用服务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表决的,应当 对参会和表决人员的身份及代表权进行确认,对会议过程进行有效记录和保存, 对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或其他载体及时提取和固定,并由两名以上相关工作 人员签字确认。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者表决期届满后三日内,将表 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确因疫情防控无法按期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可视 情延期,并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并说明理由;条件允 许的,还可以选择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 或者在原定债权申报场所、原定债权人会议召开场所、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 进行公告。管理人应采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网 络应用服务等能够确认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 1.对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 27 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 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对 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 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 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11.债权人会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 信、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管理人应当通过打印、拍照等方式及时提 取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并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管理人为中介机构或者清算 组的,应当由管理人的两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 或者表决期届满后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九)疫情期间调查破产财产的保障 问: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为管理人调查破产财产提供保障? 答:根据疫情实际情况,经管理人申请,对确需及时调查的事项,人民法院可以 向被调查单位出具公函商请协助管理人调查。管理人办理调查破产财产事务时, 应服从当地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做好自身防疫措施。 (十)疫情期间财产接管 问:疫情防控期间,财产接管如何处理? 答:管理人因疫情防控无法及时接管财产的,可视情暂缓交接,但应通知债务人 及相关人员做好财产保管及接管的准备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备。条件允许 时,管理人应第一时间完成接管工作。人民法院应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好对破产 28 财产的接管工作。 (十一)疫情期间破产事项的期限延长 问: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和解协议、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可适当延长? 答:受疫情和疫情防控影响,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破产和解协议、破产重整计划 发生履行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协调各方当事人积极协商变更破产和解协议、破 产重整计划,并经表决后提交人民法院批准。对仅涉及破产和解协议、破产重整 计划执行期限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视情裁定延长相 应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见(二)》(法发〔2020〕17 号)20.第 2 款 对于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已经 进入执行阶段,但债务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 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协商予以变更。协商变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按照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19 条、第 20 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并提交 法院批准。但是,仅涉及执行期限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 请直接作出裁定,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公证问题含不可抗力公证等 29 (一)不可抗力公证申请 问:疫情影响下,企业不能依约履行合同,特别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需要申 请办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该如何办理? 答:如果企业迟延履约或不能履约的行为是由于因疫情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 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或相关法律文书公证,及时固定 相关证据。企业需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下:(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相关授权证明文件; (2)企业无法如期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合同文本,如贸易合同、货物订舱协议、 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3)相关政府、机构出具、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和 规定;(4)清楚表述合同无法履行与相关疫情防控要求之间逻辑关系并加盖公 章的情况说明;(5)与出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所需 的其他佐证材料。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及时将疫情及其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 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防范自身对损失扩大的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情形,企业可以办理保全邮寄送达公证或邮件、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 保全电子数据公证。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 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30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 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的除外。 (二)董事会、股东会召开的公证服务 问:企业要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可以通过公证解决董事、股东通知不到、不 答复或无法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的问题吗?如何通过公证的方式召开董事会、 股东会? 答: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针对如何通知董事或股东参加董事会、 股东会,企业可以考虑办理保全邮寄送达公证。上述公证,证明了公司邮寄的事 实和过程,实现证据固定,确保寄送给与会人员的文件与企业所提供的文件一致, 同时有力证明企业履行了告知义务。当董事、股东因封控、隔离、集中收治、居 家观察、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董事会或股东会,可通过委托公证实现受托人 代为参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 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疫情期间,一般提倡减少集中开会,减少人员 聚集和集体活动,提倡网上办公、网上办事、召开网络视频会议。为了确保特殊 情况下董事会、股东会召开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可通过申请办理现场监督公 证的方式对于视频、语音等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进行公证,公证员 通过会前的合法性审查后,现场监督董事会、股东会的全过程。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31 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 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的除外。 (三)通过公证应对资金危机 问:受疫情影响,企业如何通过公证应对资金危机?企业向银行贷款,抵押人、 担保人因疫情无法到场签字的,可以通过公证解决吗? 答:企业为资金周转向银行贷款,或者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办 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赋予强制执行 效力公证,在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债权文书时,银行可向公证处申请执行 证书,并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借贷双方免于诉累。同 时,贷款期间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经银行审查同意延长还 款时间的,对双方签订的展期协议可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企业股东以 个人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因疫情原因不能赶往现场,该股东可以办理委托公证。 实践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银行基本只认可经公证的委托书。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 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 行使代理权。 32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 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 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五、涉企税务问题:含疫情期间延缓缴纳税费等 (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务减负文件 问:疫情下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有哪些税务优惠政策? 答:2022 年 2 月 28 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 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2 号),明确制造 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 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同时,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一线受疫情影 响较为严重的城市均出台了相应减税措施。 (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范围 问:可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括 哪些? 答: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 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4 亿元以下(不含 4 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 微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 33 下(不含 2000 万元)的企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也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个体工商户。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的税费范围 问:延缓缴纳的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包括哪些? 答: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按 月缴纳)或者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 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处理 问: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如何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答:对符合缓缴税费条件的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等情况,区分两 种情形处理:一是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 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 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需 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更正。二是对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 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期缴税的政策文件 34 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缓缴税费政策后,是否可以依法申 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 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六、违约或违法行为后果及救济:含行政处罚及复议、诉讼、 执行救济等 (一)疫情期间行政处罚罚款缴纳 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企业是否可以停止缴纳罚款直 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 答:不可以,确有经济困难的,经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 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 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 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5 (二)疫情期间企业被行政处罚的信用修复 问:失信企业如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申请信用修复? 答:本所律师曾帮助客户实际操作信用修复流程。具体流程如下:第一步,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信用信息修复”图标,信用修复申请界面随 即打开;第二步,选择需要信用修复的内容(严重违法失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点开“列入文号”的下拉框,选中需要申请的相关记录; 第三步,如实填写联系人、联系地;第四步,按要求上传信用修复材料。其中, 《信用修复申请书》和《守信承诺书》须使用系统提供的空白表格;第五步,确 认信息填写无误,材料上传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申请。 (三)疫情期间复议、诉讼期限的计算 问: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上诉、申 请再审、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疫情影响期间是否应计算在起诉、上 诉、申请再审及复议申请期限内? 答: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期限内。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上 诉、申请再审时,主张存在上述扣除期限情形并申请顺延期限的,应提供新冠肺 炎确诊、无症状感染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 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 权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交通管制等 原因,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二款关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 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复议申请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36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 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 在起诉期限内。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疫情期间复议、诉讼的中止 问: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是否 适用复议中止的规定? 答: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 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当事人提出受疫情影响,不能 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和案件情况综合判断,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疫情防控需要,行政复议无法正常开展的,复议机关 可以依法中止复议审理,待正常后恢复审理,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五)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7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 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六)其他应 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五)疫情期间的诉讼举证期限 问: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举证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疫情防控期间,如需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可酌情延长举证 期限;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当事人提出因受疫情影响,在举证期限 内提供证据存在困难的,人民法院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 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 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适当延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 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 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 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 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注: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六)疫情期间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 38 问:在执行和解约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因受疫情影响而未按约履行的,是否适用 不可抗力条款?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经查证确因受疫情影响而未按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认定适用不可抗力 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属于不可抗力,不符合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相关履行期限可 适当顺延。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 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 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 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七)疫情期间的执行拍卖 问: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拍卖中无法进行现场查看的,该如何处理?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鉴于现场查看等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相关拍卖工作可视情 况撤回拍卖或中止拍卖。 39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在 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七)其他 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八)疫情期间的企业限制消费、被执行情况的解决 问:本应被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与疫情防控需要相关的 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可以免除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可以从善意文明执行角度出发,对具有上述情形 的企业暂缓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以更好地保障疫情防 控工作,但同时应做好备案审批。 (九)因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裁决申请 问: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六个月期限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的,如何处理? 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在受疫情影 响消除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同时提供疫情防控期间其所处地 点的证明,以及当地政府关于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据,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审查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 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决定。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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