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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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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修订) (2016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 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本 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向我校申 请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 第三条 申请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 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了本门 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门技术 工作的初步能力,并具有我校本科毕业资格; 3、自取得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籍之日起至获 得本科毕业资格后一年内,通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ublic English Test System,简称 PETS)三级笔试考试;或者在 学制年限内,通过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对艺术类专业本科毕业生的考试成绩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申请学位的时限 凡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在自获得本 科毕业资格起的一年内申请学士学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有效学位申请的本科毕业生,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五条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程序 1、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 育学院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2、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人的材料, 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拟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 3、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拟授予学位的建议名 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院报送的学位授 予名单进行审批,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5、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的 学位授予名单,按有关规定制作、发放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提供不真 实的申请材料,违者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授予学位的, 将按有关规定撤销已发证书。 第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如有遗失或损坏,经 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 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根据 《中央民族大学学位授予细则》的有关条款申请复议。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本规定实 施后,遇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之前规定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民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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