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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毕业审核管理规定(试行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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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2‟43 号 印发《安庆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毕业审核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安庆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毕业审核管理规定(试行)》 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庆师范大学 2022 年 12 月 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1- 安庆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毕业审核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 令)《安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校 政字„2019‟44号)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我校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章 毕业审核内容与时间 第二条 毕业审核主要包括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授予条件审 核,内容是核查学生是否达到毕业要求、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 条件等。 第三条 毕业审核每年组织夏季和冬季两次,学位审核与毕 业资格审核同步进行,学位不予补授。 第三章 毕业资格条件与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毕业资格条件 (一)教学计划内修读的所有课程及学校其他文件规定的第 二课堂等课程全部合格。 (二)四年制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校公选课须获得 8 学分以上 (含 8 学分),两年制专升本学生校公选课须获得 4 学分以上(含 4 学分),三年制普通全日制专科生校公选课须获得 6 学分以上 (含 6 学分)。 -2- (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 (四)教育实习或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成绩合格。 (五)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 年修订)》文 件规定,测试成绩须≥50 分。 (六)无记过及以上处分或记过及以上处分已被解除。 第五条 学位授予条件 (一)满足毕业条件,取得毕业资格。 (二)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含 2.0) 。 第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留学生、中外合作专业学生及交流 生等有相关文件规定的,毕业审核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七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 教学计划要求,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修满注 册专业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 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 绩点达 2.0(含 2.0),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 书。 第八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 教学计划要求,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给予结业,学校颁发结 业证书。 第五章 延长学习年限与提前毕业 第九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或不符合学 位授予条件的,可通过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弹性学制内继续重 -3- 修相关课程。 (一)取得毕业资格、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通过 “在校重修”和“离校重修”两类方式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弹 性学制内继续重修学位课程,并视同放弃当次毕业证书申领。不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准予毕业,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通过“在校重修”方式申 请延长学习年限,在弹性学制内继续重修相关课程,并视同放弃 当次结业证书申领。如不申请,给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注册专业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 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三)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 1.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须按学年进行申请,累计不得超过 最长学习年限。 2.以“在校重修”方式申请的,身份为在校生,须在下一学 年按入学年份的专业收费标准正常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遵守在 校生各项管理规定;以“离校重修”方式申请的,参照结业生管 理(不发放结业证书)。 3.以“在校重修”方式申请的,学生须在一年内完成相关课 程重修,修满注册专业规定学分,参加下一学年夏季毕业审核; 以“离校重修”方式申请的,学生需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相关 课程重修,根据重修情况参加下一次冬季或夏季毕业审核。 4.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参加下一次毕业审核时,以最 后一次重修成绩计入,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 -4- 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5.获准以“在校重修”方式申请的,执行原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培养要求。 6.下一年级无对应学习专业的,学生不能以“在校重修”方 式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条 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 学分的四年制本科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获准提前毕业并达到 毕业要求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随同 期毕业学生颁发,相关规定如下: (一)在第五学期结束时,除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 未完成外,修完本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其它课程,成绩合格, 可申请提前开展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 (二)拟提前毕业的学生,一般需提前半年向所在院(系) 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院(系)进行审核,批准后根据学生具 体情况给出提前毕业的修读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三)提前毕业学生学费按学校财务规定进行收取。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审核教学计划内修读的所有课程,相 关部门负责审核学生第二课堂等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照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3 届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 释。 -5- 安庆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26 日印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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