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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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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文件 津科大发〔2022〕78 号 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 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天津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已经 2022 年 9 月 5 日第三十七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2022 年 10 月 11 日 附件 天津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资助政策,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 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310 号)及《天津市学生资 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津财规〔2022〕9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资助范围与申请条件 本办法的资助范围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 联合培养、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全日制在校本科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每年评审一次。一等助 学金为每生每年 3900 元, 占 30%; 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 3300 元,占 40%;三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 2700 元,占 30%。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一年 内无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 信用记录; 2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 表现良好。 第二章 第四条 申请与评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助困为先的原则,由学校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组织实施校、院两级评审。具体流程为:发布通知、学生申 请、学院评审、学院公示、学院推荐、学校审批、学校公示、 确定享受助学金人选。 第五条 发布通知。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 助学金名额确定校内名额分配方案和评审办法,启动评审工 作。各学院将评审办法和本学院名额分配情况向学生公布。 第六条 个人申请。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国 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相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并递交《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 民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八条 学院评审、公示、推荐。学院奖励与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审核申请人相关材料,组织推荐受助学生候选名单, 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院推荐的候选名单 后,提出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送学校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 3 小组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学校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学 校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报送上级部门。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部门下发的通知 要求,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不同等级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金管理,学校设立专户、专 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虚列,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 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个人国家助学金暂停发放, 待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 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是每个受助学生应尽的 义务,是传承爱心、回馈社会的有效途径,受助学生要牢固 树立自立自强精神,积极参加勤工助学、义务劳动或公益服 务活动,无故不参加将取消下一年参评资格。 第四章 第十五条 附 则 本办 法 自 发布 之日 起 执 行, 原津 科 大发 〔2021〕28 号文废止,未尽事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解释。 天津科技大学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11 日印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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