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安阳市医疗保障局.pdf
安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 权限 依据 程序和救济渠道 等事项的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安阳市医疗保障局 地 址: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东段安阳日报社十楼 电 话:3389509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 行使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 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保障基金使 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 作。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 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 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 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 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安阳市人民政府行 政复议中心,地址为:安阳市市民之家 2 楼)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 直接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 年 3 月 31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