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7号.pdf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青政办发 〔 2020〕7 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 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 各区 、 市人民政府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 市政府有关部门 , 市 直有关单位 : 为贯彻党中央 、 国务院关于精准施策 、 分级分区做好疫情防 控工作的总体部署 , 落实省委 、 省政府防控疫情 、 恢复生产的工 作要求 , 全 力 支 持 和 组 织 推 动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应 对 疫 情 、 复 工 复 产 ,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 一 、 在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前提下 , 全市各类市场主体 要尽早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 各级各部门要靠前指导 、 主动服 — 1 — 务 , 加强政策咨询和防疫物资保障服务 , 帮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解决复工复产遇到的问题 , 提倡网上审批 、 证照票据邮寄等不见 面服务 。 二 、 因疫情 影 响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 纳 税 人 缴 纳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 经税务机关核准 , 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 镇土地使用税 、 房产税 。 按照 “应免尽免 、 应减尽减 ” 的原则 , 顶格落实 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 2020 年 第 8 号 ) 确 定 的 税 费 优惠措施 。 三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 , 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 困难行业企业范围 , 按照财政 部 、 税务总局公告 ( 2020 年第 8 号 ) 规定执行 。 四 、 按照国 家 、 省 有 关 规 定 ,2020 年 2 月 至 6 月 可 免 征 中 小微企业养老 、 失业 、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2 月至 4 月可对大型 企业减半 征 收 ; 阶 段 性 降 低 失 业 保 险 费 率 、 工 伤 保 险 费 率 的 政 策 ,2020 年 4 月 30 日到期后再延长 1 年 。 五 、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 , 可返还其上年度实 际缴纳失业 保 险 费 的 50% 。 对 面 临 暂 时 性 生 产 经 营 困 难 且 有 望 恢复的中小企业 , 提高返还标准 , 按上年度 6 个月本市月人均失 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 政策执行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 六 、 减轻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负 担 。2020 年 6 月 底 前 , 受 疫 情 影响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自由职业者 , 可以暂 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9 月底前应及时足额补缴 , 职工住房公积金 — 2 — 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 疫情防控期间 , 允许企业降低公积金缴存比 例 , 单位和个人比例最低不低于 5% , 疫情结束后企业自主选择 恢复原比例 。 疫情结束后仍无法恢复正常缴存的困难企业 , 可申 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2020 年 1 月以后的住房公积金 , 缴存比 例最低可降 至 1% ,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12 个 月 , 期 限 届 满 时 应 恢 复正常缴存 , 同时补缴相应差额 。 七 、 适当下调企业职工医保费率 。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止 ,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费 率 下 调 1 个 百 分点 。 八 、 疫情防控期间 ,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 (市 ) 政府要帮助困 难企业开展用工网络招聘 , 安排满足新招聘人员职业需要的免费 体检 , 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 现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效期适当 顺延至疫情结束后 1 个月 。 九 、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 (市 ) 政府要为复工企业提供规模化 定制交通服务 , 对企业采取包车等方式集中接回外地员工的 , 给 予适当补助 。 十 、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 , 可以减免或减半收 取 1—3 个月房租 ; 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企业 , 可以延期收取 租金 , 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 。 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 其他公有房 产 的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 免 收 2020 年 2 月 、3 月 房 租 ; 经营确有困难的 , 可减半收取 2020 年 4 月至 6 月租金 。 对 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 , 鼓励业主 (房东 ) 为租户减免租金 , 参照 — 3 — 国有资产 类 经 营 用 房 减 免 , 具 体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鼓 励 大 型 楼 宇 、 商场 、 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承租户减免租金 。 十一 、 对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需水 、 电 、 气等实行 “欠费不 停供 ” 措施 。 对缴 费 有 困 难 的 企 业 , 经 申 请 同 意 可 延 期 缴 纳 费 用 , 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 十二 、 允许企业门店阶段性报停供暖并返还停暖期间费用 。 取消 “暂停用电不得少于 15 天 ” 等限制 , 实行 “先办理 、 后补 材料 ” 服务 , 随时根据企业需求及时受理 。 对需要办理暂停 、 减 容 、 恢复等用电业务的 , 取消 “ 5 个工作日申请 ” 等限制 , 当日 受理 , 次日办结 (含节假日 )。 十三 、 对参与国家和省 、 市组织调运任务的流通企业 , 按省 内调运 30% 、 跨省调运 50% 的比例给予物流费用补助 , 单个企 业补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 十四 、 各金融机构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 、 延长还款期限 、 无 还本续贷等方式 , 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 , 特别是对受疫 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 , 不得盲目抽贷 、 断贷 、 压贷 。 鼓励金融 机构对受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的企业减免罚息 。 对受疫情影响 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 , 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 排报送信用记录 。 十五 、 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适当下调贷款 利率 , 新发放贷款平均利率原则上不高于 2019 年年末水平 , 续 贷业务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前合同 。 督促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受疫情 — 4 — 影响严重企业的金融需求 , 做好金融服务 , 保障企业资金需求 , 促进经济恢复 , 对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 。 十六 、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 , 鼓励保险机构适当延期收 取保费 , 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 鼓励保险机构结合政府规定和 客户申请 , 适当延长与企业经营相关保单的保险期限 。 十七 、 鼓励企业转型发展 。 支持餐饮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外 卖送餐业务 , 引导大型餐饮企业发展中央厨房和团餐业务 。 鼓励 景区 、 酒店在疫情期间进行经营场所改造升级 , 相关部门要提供 规划 、 施工许可等快速审批服务 。 鼓励在线旅游平台 、 连锁酒店 集团等平台类企业减免疫情期间文化和旅游企业的管理费 、 加盟 费等费用 。 十八 、 支持建 筑 业 开 工 复 产 。2020 年 上 半 年 疫 情 期 间 新 开 工建设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 采取银行保函等方式 , 申请延期缴纳 。 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 批准延期之日起至 6 月底或根据疫情情况最长不超过疫情结束后 10 日 。 在建项目 申 请 预 售 时 原 形 象 进 度 要 求 调 整 为 按 投 资 额 计 算 , 预售部分 投 入 资 金 达 到 工 程 建 设 总 投 资 25% 的 , 即 可 按 楼 栋为最低单元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 目前在建人才住房项目 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 项目建设主体履行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无不良 记录且已复工的 , 疫情期间 , 可依企业申请提前一个节点返还商 品房预售款重点监管资金 , 完成首次登记前累计申请额度不得超 — 5 — 过重点监管资金的 95% 。 十九 、 加大建设用地供给力度 。 疫情防控期间 , 新出让的房 地产开发 用 地 (含 商 服 用 地 和 商 品 住 宅 用 地 ), 可 按 起 始 价 的 50% 确定竞买 保 证 金 , 按 照 成 交 价 的 20% 缴 纳 定 金 ; 其 他 用 地 可按起始价的 20% 确定竞买保证金 , 出让合同签订后 1 个 月 内 缴纳至土地 出 让 价 款 的 50% , 用 地 单 位 出 具 承 诺 书 后 , 余 款 可 按合同约定 分 期 缴 纳 , 缴 款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并 支 付 相 应 利 息 。 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的用地 、 已出让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 用地 、 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用地 , 疫情防 控期间均可不计入土地出让金收缴期限 。 二十 、 支持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 、 农产品全程冷链体 系 、 供应链末端惠民网络建设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年 度投资 20% 的补助 。 对生猪养殖 、 屠宰企业给予贷款财政贴息 。 加强家庭农场 、 种养大户 、 农民合作社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支持 。 二十一 、 将 “先落户 、 后就业 ” 政策放宽到毕业学年在校大 学生 , 已落户的可享受本市购房 、 申请人才公寓等政策 。 疫情期 间 , 各区 、 市政府可结合人才住房需求 , 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中 , 划定一定比例的房源作为人才 住房配售 , 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项目预售备案价格或实际销售价 格的 80% 确 定 , 具 体 房 源 和 价 格 由 区 (市 ) 政 府 与 企 业 协 商 确 — 6 — 定 。 将商品住房房源纳入人才住房销售的 , 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 在其他或未来商品住房项目中折抵人才住房配建指标 。 以上政策措施 , 各职能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 确保落 实到位 。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 2020 年 2 月 20 日 — 7 — 抄送 : 市委各部委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市政协办公厅 , 市监委 , 市法院 , 市检察院 , 中央 、 省驻青单位 , 驻青部队领导机关 , 各民主党派市委 , 市工商联 , 人民团体 。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8 — 2020 年 2 月 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