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2).pdf
皖教秘人〔2022〕85 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2 年高等学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 2022 年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 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 2022 年教师资格制度 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权限 (一)除民办高职院校、独立学院以外的全省所有高等学校 的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按省教育厅委托其自行认定的程序和 要求开展; (二)独立学院的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委托主办的本科高 等学校负责; (三)民办高职院校的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省教育厅负 责。 二、申请认定对象 (一)在高校承担一年以上由学校教务部门下达的教学任务 的正式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实训实践教学人员等); (二)在医学院校承担一年以上由学校教务部门下达的教学 任务,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直属附属医院正式在岗临床教学人员。 三、申请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 本年度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有无犯罪记录继续由任教学校 负责核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印发< 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的通 知》,2021 年起,教育部将推进实现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与公 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对接,开展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 员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核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港澳台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其中港澳居民开具无犯罪记录 证明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与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 导中心联系出具。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大学本科毕业 及其以上学历。 (三)申请人必须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 和能力。具体包括: — 2 — 1.身体条件要求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 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 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教秘人〔2004〕56 号)和《关 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1〕1 号)进行体检并合格。 受省教育厅委托高等学校的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的体检工 作,在任教学校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 民办高职院校的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的体检工作,在当地教 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 2.普通话水平要求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 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者,普通话水平免于测试。 3.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申请人需按照《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 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与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者,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免于测试。 4.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 申请人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 — 3 — 《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参加高等学校新入职教 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 培训合格证书》。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者,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 理学免于测试。 四、本次认定工作时间及流程 (一)网上报名(6 月 27 日-7 月 7 日) 各高校通知本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 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注册报名,逾期不予受 理。 (二)现场确认(6 月 27 日-7 月 8 日) 各高校对本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三)开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7 月 9 日-7 月 15 日) 受委托高等学校自行组织测试,独立学院的测试工作由主办 的本科高等学校负责,民办高职院校的测试工作由新华学院组织 实施。 (四)校内公示(7 月 16 日-7 月 22 日) 各高校将本校经现场确认、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 格人员材料报送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前,在校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 7 天。 (五)材料上报(7 月 25 日、26 日) — 4 — 各受委托高等学校以学校公文上报本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情况,并提交《2022 年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通过人员基 本信息一览表》(见附件)。 民办高职院校在报送学校公文的同时,提交《2022 年安徽省 民办高职院校教师资格申请初审、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合格人员基本信息一览表》(见附件)。 (六)审核与颁发证书(8 月-9 月) 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将年度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反 馈各高校,同时将系统生成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发送至各 受委托高校。各受委托高校用 A4 纸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签 署专家审查委员会意见章。民办高职院校申请表的打印及盖章由 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负责。各高校同时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的 打印工作。2022 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集中验印时间为 9 月 19 日至 9 月 23 日。证书签发日期以系统内设定的时间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高校要加强对本校教师资格认定工 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在校内发布认定工作通知,规范开展并按时 完成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等各环 节工作。在认定工作完成后,及时归档《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等认定材料。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高校要严格认定条件和程序,明确 审核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把现场确认环节,做好军事院校、党 — 5 — 校、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学历审验,不得随意扩大受理范围,严禁 弄虚作假。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把申请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 康放在第一位,加强与指定医院的协调沟通,分时分批组织教师 资格认定体检,严肃体检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体检标准,确保体 检结果真实有效。对认定工作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受委托高校, 省教育厅将取消委托。对擅自扩大受理范围和弄虚作假的责任人, 一经查实,将追究责任。认定工作开展期间,省教育厅将安排人 员抽查有关高校工作开展情况。 (三)严格测试标准。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是高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环节。省教育厅授权委托的各高等学校 要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依据《安徽省高 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办法与标准》 , 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新华学院要提前 做好民办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安排。各 民办高职院校要主动与新华学院沟通联系(联系人:孙丹丹;联 系电话:0551-65872029),按时完成测试工作。 (四)强化证书管理。各高校需采取打印方式制作证书,在 进行证书打印前,要仔细核对任教学科、证书编号及身份号码等 信息,降低错误,减少损耗,按时完成证书制作及验印。高校教 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确需变更的,按照《关于做好安徽省 2017 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六、关于规范高校报请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有关工作 — 6 — 各高等学校对本校有《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相关条款 规定情形的持证人员,需要做出撤销、丧失教师资格处罚的,要 严格按照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报请丧失和撤 销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教师司函〔2022〕5 号)要求,依法 依规做好报请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高 校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行政执法的主体,各高校向省教育厅报请 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材料时,分别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请丧失教师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1.学校报请丧失教师资格的请示 1 份; 2.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 1 份; 3.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撤销/丧失情况一览表 1 份; 4.司法部门判决书复印件 1 份; 5.《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 6.收缴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或申明证书遗失的市级以上报纸 1 份。 (二)报请撤销教师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1.学校报请撤销教师资格的请示 1 份; 2.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 1 份; 3.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撤销/丧失情况一览表 1 份; 4.《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 5.收缴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或申明证书遗失的市级以上报纸 1 份。 — 7 — 上述材料中,省教育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教师资格 认定申请表》上进行备注,盖章后随处罚决定一同返还学校存档。 本《通知》中所涉及附件电子版,可在“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 作群”下载使用。 联 系 人:王冲、杨萍 联系电话:0551-62831877(传真) 电子邮箱:ahjszgzx@163.com 附件:1.2022 年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网上报名 操作流程及现场确认材料清单 2.2022 年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通过人员 基本信息一览表 3.2022 年安徽省民办高职院校教师资格申请初审、教 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人员基本信息一览表 4.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撤销/丧失情况一览表 安徽省教育厅 2022 年 6 月 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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