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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5.3.2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学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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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正常教学秩序,根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 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 (转出或转入)。因病申请转学的学生,需提供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 检查证明;因家庭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而申请转学的学生,需提供家 庭特殊情况相应证明。 第三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相关 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就读。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未通过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条 本校之外的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在转出学校无违纪、处分记录,无不及格课程,符合转入专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本校学生申请转学他校学习的办理程序: (一)每年 4 月或 10 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末成年人的学生, 提出转学申请的还应取得其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系(部)要仔细审核学生转 学理由的正当性、真实性以及转学要求的合理性,经所在系(部)同意后填写《广 东省普通高校转学申请表(本专科生)》《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 生) 》并送学校教务部; (二)学校教务部对学生提交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申请表(本专科生)》 《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等转学材料进行审核,并送分管教 学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教务部将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学生转学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 5 个 工作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由学生凭经校长签发同意转出意见的《广东省普通 高校转学申请表(本专科生)》《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 》等 材料向转入高校申请转学;公示期内有投诉异议的,转学学生名单经校长办公会 议复查审定后再正式发文公布转学学生名单; (四)行文备案。若学生在广东省内转学,由学生申请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 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若跨省转学,由本校和学生申请转入高校分别正式行文报广 东省教育厅、学生转入高校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省教育厅将同意备案的学生转学材料返回学校后,申请学生按规定办 理转学手续。未经同意备案的,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 其它高校学生申请转入本校学习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凭经所在学校校长签发同意转出的《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 专科生)》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送本校教务部; (二)本校教务部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并签署 是否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 定。经研究决定转入的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以上; (三)经公示无异议,由学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公示期内有投 诉异议的,交由校长办公会议复查审定,经复査审定的可转入的学生名单,由学 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转学手续所需材料: (-)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 (二)学生本人申请转学的申请书(含法定监护人同意转学的意见); (三)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四)学生在注册高校已学课程成绩单; (五)因患病转学学生,需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因特殊困难申请 转学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六)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七)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 (八)拟转入学校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九)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十)外省(市、自治区)学校转入我校的,需提供所在省(市、自治区)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十一)其他转学所需的材料。 第九条 转学的学生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 取消其转学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转学生效时间以确认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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