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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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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业板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 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 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涉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 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 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 1 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 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 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薛祖云 洪波 蔡秀玲 2020 年 2 月 23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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