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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521〔2022〕2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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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521 环罚决字〔2022〕25 号 罗山县博太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0768030105 地址:罗山县尤店乡沈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万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 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 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 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 定。 以上事实,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录像;检 验报告;现场检测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 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9 月 6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1521 环罚告字〔2022〕23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 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最终裁量金额:5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 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 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 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将 罚 款 缴 至 中 国 银 行 ; 银 行 账 号 : 248106204581;代办银行:罗山县财政局。款项缴清后,请 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 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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