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课程补缓考及重修管理细则(2019年修订).pdf
南京审计大学课程补缓考及重修管理细则 (2019 年修订) 为适应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下学生修读课程需要,进一步规范课 程补考、缓考、重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中的 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不合格但在 40 分以上(含 40 分) ,可申请参加下学期初由学校组织的补考。不申请 者不安排补考。学生应及时查看考试日程并按时参加课程补考。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安排该门课程的补考: 1.旷考或者考核违规的; 2.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3.任选课、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 4.考试形式非闭卷考试的;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并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1.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达到该课 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学生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 3.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第四条 课程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同一课程;专 业选修课可以重修该门课程,也可以改选其它符合要求的课程。申请 补考后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取消该课程重修申请资格一次。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可以申请缓考: 1.因病; 2.因学校安排的多门课程考试时间冲突; 3.因当学期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交流学习; 4.因直系亲属逝世或重大疾病需回家探望; 5.因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缓考: 1. 任选课程; 2. 实践教学环节课程; 3. 组班重修课程; 4.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它个人事由; 第七条 学生因第五条第 1、4 项原因申请缓考的,按以下流程 办理:学生通过教务系统选择缓考课程并提交缓考申请,打印《南京 审计大学缓考申请表》,附与申请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病的需附 学校医务室或二甲及以上医院病假条,并注明休息期限),经辅导员、 所在书院领导审核签字,学生持缓考申请表到课程开设学院办理缓考 手续。 学生因第五条第 2、3 项原因申请缓考的,学生通过教务管理信 息系统选择缓考课程并提交缓考申请,无需打印《南京审计大学缓考 申请表》,由教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审批。 学生因第五条第 5 项原因申请缓考的,学生通过教务管理信息系 统选择缓考课程并提交缓考申请,无需打印《南京审计大学缓考申请 表》,由活动主办方统一递交缓考申请及学生名单至教务委员会办理 缓考事宜。 第八条 教务委员会一般于考试前 1 个月发布期末考试日程。学 生申请缓考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天申请。如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考试 前办理缓考手续的,必须及时报告书院,并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补办 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旷考。 第九条 缓考申请数量以每学期最多 5 门为限,缓考未获批准的 学生,需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缓考手续且未参加 考试的视为旷考。凡在缓考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该门 课程成绩按 0 分计;缓考申请审核通过后仍参加期末考试的,成绩不 予认可。 第十条 课程缓考由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组织。学生应及时查 看考试日程并按时参加考试。无故不参加缓考的,取消该课程重修申 请资格一次。 第十一条 课程重修只受理不及格重修,包括跟班重修、组班重 修两种方式。 1.跟班重修:课程重修所跟班级由学生根据个人课程修读情况自 主选择,所选课程的学分、教学要求必须高于或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要求相一致。跟班重修的学生应与所跟班级同堂听课。 2.组班重修:学校在每学期初根据课程性质、教学要求等具体情 况确定组班重修课程,并组织申请、教学及考试。 第十二条 课程重修的申请程序如下: 学生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通过个人信息系统选择跟班重修、组班 重修课程,并提交确认。跟班重修由任课老师审核,教务委员会批准。 组班重修由教务委员会审核批准。为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每一学期重 修的学分数应有所限制,原则上以当学期所修学分数总数(当学期课 程学分与重修课程学分之和)不超过 34 学分为限。 第十三条 课程重修收费按照《南京审计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 行办法》执行,每学期结算一次,未按时缴费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课 程重修。 第十四条 跟班重修课程与所跟班级同卷考试。跟班重修考试与 其他课程考试时间有冲突的,按第七条办理。组班重修课程教学一般 安排在周六、周日,组班重修考试由学校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 课程重修应在毕业或结业前一学期完成,毕业或结业 当学期原则上不安排课程重修。 第十六条 补考的课程,成绩高于 60 分的按 60 分计,并在成绩 单上标注“补考”字样。第一次重修的课程,跟班重修的按实际成绩 计,组班重修的按最高分 75 分计。第二次及以后重修的课程,成绩 高于 60 分的按 60 分计,所有重修课程均在成绩单上标注“重修”字 样。 第十七条 附则 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在校的 2018 级及以后全日 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2.本细则由教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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