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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新闻发言人制度 (试行稿)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师大对外宣传和沟通,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工作体系,规范学 校新闻发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新闻发言人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权威、及 时、公开、透明”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新闻工作纪律,以维护学 校形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为工作方针。 二、 工作制度 第四条 上海师大新闻发言人由校党委指定专人担任,代表学校对外发布新闻。 第五条 上海师大的新闻发布统一归口校党委宣传部管理、组织、协调、实施以学 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外新闻发布;指导校内各单位组织实施的对外 新闻发布。 第六条 涉及全校性的重要方针政策、改革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 要信息等的对外新闻发布,可以“上海师范大学”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或新 闻通气会,由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校内突发性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由宣传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于校内突发性事件的失实报道,由 宣传部配合学校处理,组织澄清报 道事实并与发布媒体沟通、与相关媒体的上级领导部门联系等。 第九条 涉及学校重要方针政策、重大事件的新闻报道稿由宣传部负责审核,并报 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可组织实施不涉及全校性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不涉及校内 突发性事件,不涉及境外媒体参加的本单位日常业务工作的对外新闻发布 及报道。由单位负责人严格把关,但须事先报送宣传部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各类对外宣传报道要有统发稿。统发稿原则上须经宣传宣传部部 长审阅,重要稿件要由主管校领导或主管有关工作的校领导审阅。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经常联系的专业对口的的媒体,需报请党委宣传部新闻中 心统一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的信息发布、新闻稿件,由组织该信息发布、新 闻稿件的单位于刊载后五日内报送一份刊载有该信息或新闻稿件的新闻媒体供 党委宣传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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