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证件相片规格说明.pdf
全面換發 IC 防偽外僑居留證相片規格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全面換發 IC 防偽外僑居留證相片規格 當事人應繳交最近 6 個月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 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 人貌,直 4.5 公分,橫 3.5 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 公分 及超過 3.6 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 2 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相片背面註明姓名、統一證號及拍照日期。規格如下: (相片樣張登載署本部網 站 www.immigration.gov.tw) 一、6 個月之內拍攝。 二、直 4.5 公分且橫 3.5 公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 面積的 70~80%。 三、對焦需清晰且鮮明,高品質,無墨跡或摺痕。 四、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 五、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相紙上。 六、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必須為高彩度而且以相紙沖(列)印。 七、相片為中性的色彩。 八、眼睛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不能被頭髮遮蓋,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 側向一邊(似肖像畫形式)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 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小耳症患者其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 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九、需以白色背景拍攝。 十、光源需均勻而且不能有影子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十一、如果配戴眼鏡: (一)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佩戴有色眼鏡(視 障者得佩戴有色眼鏡) 。 (二)確認鏡架不遮住眼睛任何的一部分(請避免配戴粗重的鏡架,配戴較輕 巧之眼鏡)。 十二、因宗教因素須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的底部至額頭的頂端及 臉的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十三、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當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或其他人的影像), 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 附件:相片大小尺寸 附註: 不 得 小 於 3.2 公 分 不 得 大 於 3.6 公 分 3.5 公分 一、為避免影響相片效果及新證美觀,建議民眾宜穿 著深色系衣服照相,避免穿著淺色系衣服。 二、未限制不得綁頭髮或染髮。若因疾病而化學治療 者,或因個人體質而頭髮稀少者,並無限制不得 戴假髮。 三、留長髮者,其瀏海以不得遮蓋眉毛及臉部五官為 原則;鬢角亦為頭髮之一部分,如過長已明顯遮 蓋耳朵,則宜適度修剪,惟亦不得故意遮蓋耳 4.5 公分 朵;另並無限制不得蓄鬍鬚。 四、未限制不得戴耳環、鼻環等,惟不得刻意遮蓋眼、 鼻、口、臉、兩耳等臉部五官或輪廓。 五、「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係指表情自然不誇 張,並未限制不得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