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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 認購金融產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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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 任。 Zhou Hei Y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周黑鴨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1458) 須予披露交易 認購金融產品 認購金融產品 董 事 會 宣 佈,於 二 零 二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期 間, 本 公 司 已 向 興 業 銀 行 及 中 國 光 大 銀 行 認 購(其 中 包 括)理 財 及 結 構 性 存 款 金 融 產 品。 上市規則涵義 由於興業銀行金融產品及光大銀行金融產品各自向相同銀行認購且性質相 近,故 在 各 自 情 況 下,於 計 算 相 關 百 分 比 率 時,將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22 條 於 相 關 期 間 進 行 合 併 計 算,猶 如 與 該 銀 行 僅 進 行 一 項 交 易。由 於 興 業 銀 行 金 融 產品及光大銀行金融產品於相關期間之最高額合併計算的適用百分比率均 超 過 5% 但 低 於 25%,故 該 等 認 購 事 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須 予 披 露 交 易,並 因 此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 章 項 下 的 通 知 及 公 告 規 定,惟 獲 豁 免 遵 守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1– 本公司應於有關義務產生時已就各項興業銀行金融產品及光大銀行金融產 品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34 條 項 下 的 相 關 通 知 及 公 告 規 定。本 公 司 遺 憾 地 承 認 因 其 無 心 疏 忽 而 未 能 及 時 遵 守 上 市 規 則。董 事 會 一 向 高 度 重 視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對 理 財 金 融 產 品 的 風 險 評 估。未 能 及 時 披 露 乃 由 於 負 責 監 管 公 司 理 財 及 結 構 性 存 款 金 融 產 品 的 財 務 部 人 事 變 動,導 致 計 算 適 用 規 模 測試時匯總於相同銀行不同分支機構購買的理財及結構性存款金融產品出 現 一 定 程 度 的 疏 漏,以 致 該 等 交 易 達 到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的 相 關 公 告 門 檻,而 未 能 及 時 提 請 董 事 會 注 意。 認購金融產品 董 事 會 宣 佈,於 二 零 二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期 間,本 公 司 已 向 興 業 銀 行 及 中 國 光 大 銀 行 認 購(其 中 包 括)理 財 及 結 構 性 存 款 金 融 產 品。 就 上 市 規 則 而 言,若 干 認 購 事 項 按 興 業 銀 行 及 中 國 光 大 銀 行 的 未 贖 回 本 金 金 額 單 獨 或 累 計 計 算 構 成 本 公 司 須 予 披 露 交 易。下 表 載 列 該 等 認 購 事 項 之 主 要 條 款: I. 興業銀行 編號 1 2 3 4 5 認購日期 產品名稱 二零二二年 一月二十八日 二零二二年 二月二十八日 二零二二年 四月八日 二零二二年 四月二十一日 二零二二年 五月十一日 理財產品—結構性 存款產品 理財產品—金雪球 穩利陸陸發 理財產品—結構性 存款產品 理財產品—結構性 存款產品 理財產品—結構性 存款產品 所認購 本金金額 (人 民 幣 元) 預期年 收益率 % 81,824,000 2.45 50,000,000 81,209,000 81,715,000 83,000,000 –2– 到期日 產品類型 二零二二年 五月十一日 4.19 二 零 二 二 年 八月二十八日 2.37 二 零 二 二 年 六月十日 2.63 二 零 二 二 年 六月二十二日 3.35 二 零 二 二 年 八月十二日 非保本或以浮動 回報保證回報 非保本或以浮動 回報保證回報 非保本或以浮動 回報保證回報 非保本或以浮動 回報保證回報 非保本或以浮動 回報保證回報 投資範圍 附 註(a) 附 註(b) 附 註(a) 附 註(a) 附 註(a) 編號 6 7 8 9 10 * 所認購 本金金額 (人 民 幣 元) 預期年 收益率 % 理財產品—金雪球 穩利玖玖利 理財產品—金雪球 穩利陸陸發 理財產品—結構性 存款產品 理財產品—金雪球 穩利玖玖利 理財產品—結構性 存款產品 50,000,000 4.00 合計 718,748,000 認購日期 產品名稱 二零二二年 六月十三日 二零二二年 六月十七日 二零二二年 六月二十二日 二零二二年 七月二十二日 二零二二年 八月十二日 70,000,000 88,000,000 50,000,000 83,000,000 到期日 產品類型 二零二三年 三月十三日 4.00 二 零 二 二 年 十二月十七日 3.65 二 零 二 二 年 九月二十二日 3.60 二 零 二 二 年 十月二十二日 2.70 二 零 二 二 年 十月十二日 非保本或以浮動 回報保證回報 非保本或以浮動 回報保證回報 非保本或以浮動 回報保證回報 非保本或以浮動 回報保證回報 非保本或以浮動 回報保證回報 投資範圍 附 註(b) 附 註(b) 附 註(a) 附 註(b) 附 註(a) 部 分 認 購 事 項 乃 於 興 業 銀 行 的 不 同 分 支 機 構 進 行。 附 註: II. (a) 相 關 結 構 性 存 款 產 品 屬 掛 鈎 型 結 構 性 存 款,掛 鈎 指 標 為 人 民 幣 兌 港 幣 之 滙 率。 (b) 相 關 理 財 產 品 投 資 於 銀 行 存 款 及 債 券。根 據 有 關 規 定,對 債 權 資 產 的 投 資 不 得 低 於 80%。 中國光大銀行 編號 1 2 認購日期 產品名稱 二零二二年 二月二十一日 二零二二年 二月二十四日 理財產品—貨幣掛 鈎投資 理財產品—貨幣掛 鈎投資 所認購 本金金額 (人 民 幣 元) 預期年 收益率 % 81,275,000 2.64 81,889,790 –3– 到期日 產品類型 二零二二年 三月二十四日 2.40 二 零 二 二 年 四月二十六日 非保本或以浮動 回報保證回報 非保本或以浮動 回報保證回報 投資範圍 附 註(a) 附 註(a) 編號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認購日期 產品名稱 二零二二年 三月二十四日 二零二二年 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二年 四月一日 二零二二年 四月六日 二零二二年 四月十三日 二零二二年 四月二十六日 二零二二年 五月六日 二零二二年 五月六日 二零二二年 五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二年 七月二十二日 二零二二年 八月十日 理財產品—貨幣掛 鈎投資 理財產品—貨幣掛 鈎投資 理財產品—貨幣掛 鈎投資 理財產品—光銀現 金A-EB4395 理財產品—阳光金 理財 理財產品—貨幣掛 鈎投資 理財產品—貨幣掛 鈎投資 理財產品—貨幣掛 鈎投資 理財產品—貨幣掛 鈎投資 理財產品—陽光金 理財 理財產品—貨幣掛 鈎投資 合計 * 所認購 本金金額 (人 民 幣 元) 預期年 收益率 % 81,615,814 2.80 40,550,500 40,542,000 30,000,000 40,000,000 82,500,000 165,500,000 81,000,000 82,500,000 80,000,000 248,000,000 到期日 產品類型 二零二二年 三月三十一日 2.61 二 零 二 二 年 七月四日 2.20 二 零 二 二 年 四月八日 不適用 不適用 附 註(c) 4.00 二 零 二 三 年 三月二十日 3.76 二 零 二 二 年 五月二十六日 3.74 二 零 二 二 年 八月九日 3.31 二 零 二 二 年 八月九日 2.97 二 零 二 二 年 九月二日 3.80 二 零 二 二 年 十月二十日 2.70 二 零 二 二 年 十月十二日 1,135,373,104 部 分 認 購 事 項 乃 於 中 國 光 大 銀 行 的 不 同 分 支 機 構 進 行。 –4– 非保本或以浮動 回報保證回報 非保本或以浮動 回報保證回報 非保本或以浮動 回報保證回報 非保本或以浮動 回報保證回報 非保本或以浮動 回報保證回報 非保本或以浮動 回報保證回報 非保本或以浮動 回報保證回報 非保本或以浮動 回報保證回報 非保本或以浮動 回報保證回報 非保本或以浮動 回報保證回報 非保本或以浮動 回報保證回報 投資範圍 附 註(a) 附 註(a) 附 註(a) 附 註(c) 附 註(b) 附 註(a) 附 註(a) 附 註(a) 附 註(a) 附 註(b) 附 註(a) 附 註: (a) 相 關 結 構 性 存 款 產 品 屬 掛 鈎 型 結 構 性 存 款,掛 鈎 指 標 為 人 民 幣 兌 港 幣 之 滙 率。 (b) 相 關 理 財 產 品 投 資 於 債 券、非 標 準 化 債 權 資 產、資 產 管 理 產 品 等。 (c) 相 關 理 財 產 品 投 資 於 債 券、非 標 準 化 債 權 資 產、資 產 管 理 產 品 等。該 產 品 可 隨 時 贖 回。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集 團 向 興 業 銀 行 及 中 國 光 大 銀 行 認 購 之 各 理 財 產 品 及 結 構 性 存 款 金 融 產 品 之 未 贖 回 本 金 金 額 合 計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441,000,000 元 及 人 民 幣 480,500,000 元。 釐定代價的基準 董 事 確 認,該 等 認 購 事 項 的 代 價 乃 按 本 集 團 經 考 慮 本 公 司 當 時 可 供 用 作 閒 置 資金管理的盈餘現金後與興業銀行及中國光大銀行各自經公平磋商的商業條 款 釐 定。 認購興業銀行金融產品及光大銀行金融產品的理由及裨益 各 項 理 財 及 結 構 性 存 款 金 融 產 品 均 具 備 流 動 性 強 及 便 利 交 易 的 特 質,且 該 等 認 購 事 項 乃 由 本 公 司 用 作 閒 置 資 金 管 理,藉 以 最 大 化 獲 得 業 務 運 營 以 外 的 現 金 回 報。本 集 團 預 期 理 財 及 結 構 性 存 款 金 融 產 品 較 中 國 的 商 業 銀 行 一 般 提 供 的 活 期 存 款 將 賺 取 更 佳 收 益 率,同 時 就 閒 置 資 金 管 理 而 言,亦 為 本 集 團 提 供 靈 活 彈 性。因 此,董 事(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認 為,相 關 理 財 及 結 構 性 存 款 金 融 產 品 各 自 的 條 款 屬 公 平 合 理,及 按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訂 立 且 各 認 購 事 項 均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本 集 團 已 實 施 充 分 及 適 當 的 內 部 監 控 程 序,以 確 保 認 購 事 項 不 會 影 響 本 集 團 的 營 運 資 金 或 業 務 營 運,且 該 等 投 資 將 在 保 障 本 集 團 及 股 東 整 體 利 益 的 原 則 下 進 行。 –5– 訂約方的一般資料 有關本公司的資料 本 公 司 為 一 間 在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本 公 司 為 中 國 休 閒 滷 製 品 的 領 先 品 牌 及 零 售 商。 有關中國光大銀行的資料 中 國 光 大 銀 行 為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並 為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中 國 光 大 銀 行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商 業 銀 行 業 務,提 供 諸 如 存 款、貸 款 及 基 礎 投 資 產 品 等 服 務。中 國 光 大 銀 行 在 聯 交 所 上 市(股 份 代 號:06818)及 於 上 交 所 上 市 (股 份 代 號:601818)。 就 董 事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盡 悉 及 確 信,中 國 光 大 銀 行 及 其 最 終 主 要 實 益 擁 有 人(中 國 光 大 銀 行 所 公 開 披 露 者)均 為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的 第 三 方。 有關興業銀行的資料 興 業 銀 行 為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並 為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興 業 銀 行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商 業 銀 行 業 務,提 供 諸 如 存 款、貸 款 及 基 礎 投 資 產 品 等 服 務。興 業 銀 行 於 上 交 所 上 市(股 份 代 號:601166)。 就 董 事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盡 悉 及 確 信,興 業 銀 行 及 其 最 終 主 要 實 益 擁 有 人(興 業 銀 行 所 公 開 披 露 者)均 為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的 第 三 方。 上市規則涵義 由於興業銀行金融產品及光大銀行金融產品各自乃向相同銀行認購且性質相 近,故 在 各 自 情 況 下,於 計 算 相 關 百 分 比 率 時,將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22 條 於 相 關 期 間 進 行 合 併 計 算,猶 如 與 該 銀 行 僅 進 行 一 項 交 易。由 於 興 業 銀 行 金 融 產 品 及 光 大 銀 行 金 融 產 品 於 相 關 期 間 之 最 高 額 合 併 計 算 的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均 超 過 5% 但 低 於 25%,故 該 等 認 購 事 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須 予 披 露 交 易,並 因 此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 章 項 下 的 通 知 及 公 告 規 定,惟 獲 豁 免 遵 守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6– 本公司應於有關義務產生時已就各項興業銀行金融產品及光大銀行金融產品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34 條 項 下 的 相 關 通 知 及 公 告 規 定。本 公 司 遺 憾 地 承 認 因 其 無 心 疏 忽 而 未 能 及 時 遵 守 上 市 規 則。董 事 會 一 向 高 度 重 視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對 理 財 金 融 產 品 的 風 險 評 估。未 能 及 時 披 露 乃 由 於 負 責 監 管 公 司 理 財 及 結 構 性 存 款 金 融 產 品 的 財 務 部 人 事 變 動,導 致 計 算 適 用 規 模 測 試 時 匯 總 於相同銀行不同分支機構購買的理財及結構性存款金融產品出現一定程度的 疏 漏,以 致 該 等 交 易 達 到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的 相 關 公 告 門 檻,而 未 能 及 時 提 請 董 事 會 注 意。 補救措施 本 公 司 對 未 能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深 表 歉 意,但 謹 此 強 調,該 等 違 規 行 為 屬 無 心 之 失,並 非 有 意 為 之。本 公 司 無 意 隱 瞞 與 認 購 事 項 有 關 的 任 何 信 息,不 向 公 眾 披 露。為 防 止 日 後 發 生 類 似 情 況,本 公 司 已 自 二 零 二 二 年 九 月 實 施 以 下 補 救 措 施: 1. 本 公 司 已 對 購 買 理 財 產 品 及 結 構 性 存 款 金 融 產 品 進 行 了 全 面 審 閱 及 自 查, 現就購買應當披露而之前未披露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金融產品作出 公 告; 2. 本 公 司 將 加 強 對 財 務 部 基 層 員 工 的 培 訓,強 化 其 現 有 與 須 予 披 露 及 關 聯 交 易 相 關 的 知 識; 3. 本 公 司 將 強 調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的 重 要 性,並 在 法 律 顧 問 的 協 助 下,針 對 從 同 一銀行購買的類似理財及結構性金融產品匯總時的相關要求提供更多定 期 培 訓,並 將 提 醒 財 務 部 負 責 人 員、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及 董 事 注 意 該 要 求,以 便 彼 等 能 夠 有 效 地 識 別 可 能 觸 發 上 市 規 則 下 的 公 告 義 務 的 情 況;及 4. 本 公 司 將 通 過 提 高 自 動 化 程 度 以 減 少 人 為 的 文 書 錯 誤,加 強 其 現 有 信 息 技 術 系 統,以 針 對 若 干 規 模 測 試 閾 值 設 置 通 知 警 報,加 強 會 計 部 門 對 相 關 規 模 測 試 計 算 的 二 級 審 查 及 交 叉 核 對,並 安 排 其 審 計 委 員 會 對 本 公 司 金 融 資 產 明 細 進 行 季 度 審 查,從 而 加 強 集 團 內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的 協 調 及 報 告 安 排。 –7– 未 來,本 公 司 將 繼 續 遵 守 其 理 財 及 結 構 性 存 款 金 融 產 品 投 資 的 管 理 程 序,並 及 時 作 出 有 關 披 露 以 確 保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的 規 定。 釋義 於 本 公 告 內,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董 事 會」 指 董事會 「中 國 光 大 銀 行」 指 中 國 光 大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的 商 業 銀 行, 為一名獨立第三方 「本 公 司」 指 周 黑 鴨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一 間 在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關 連 人 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董 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光 大 銀 行 金 融 產 品」 指 中國光大銀行及本公司發行及認購的理財及結構 性 存 款 金 融 產 品,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十 四 章,有 關 金 融 產 品 累 計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須 予 披 露 交 易,而「光 大 銀 行 金 融 產 品」應 指 每 項 金 融 產 品 及 該 等 金 融 產 品 中的任何一項 「本 集 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 元」 指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香 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 立 第 三 方」 指 據 董 事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知、所 悉 及 所 信,並 非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的 個 人 或公司 「興 業 銀 行」 指 興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的 商 業 銀 行,為 一 名獨立第三方 –8– 「興 業 銀 行 金 融 產 品」 指 興業銀行及本公司發行及認購的理財及結構性存 款 金 融 產 品,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十 四 章,有 關 金 融 產 品 累 計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須 予 披 露 交 易,而「興 業 銀 行 金 融 產 品」應 指 每 項 金 融 產 品 及 該 等 金 融 產 品 中 的 任何一項 「上 市 規 則」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就 本 公 告 而 言,不 包 括 香 港、中 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 民 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股 東」 指 本公司持有人 「聯 交 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認 購 事 項」 指 本公司認購光大銀行金融產品及興業銀行金融產 品 承董事會命 周黑鴨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周富裕 香 港,二 零 二 二 年 九 月 二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為 周 富 裕 先 生、張 宇 晨 先 生 及 文 勇 先 生;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潘 攀 先 生;及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陳 錦 程 先 生、盧 衛 東 先 生 及 陳 晨 先 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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