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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民字〔2021〕4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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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民字〔2021〕45号).pdf

赣民字〔2021〕45 号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 生活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的通知》 (民发〔2021〕57 号)精神,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的 基本生活,在落实好《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赣民发 〔2020〕7 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就有关事项 补充通知如下。 一、做好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跨省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申 请工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 —1— 直辖市)的,可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 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 跟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 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审核确认等工作分别由申请受 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对于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的,我省有 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 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做好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工作。脱离家庭、 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三、明确《操作规程》中“低收入家庭”范围。 《操作规程》 中第六条第四款第一、二、三项中的“低收入家庭”具体是指低 收入家庭中的低保边缘家庭。 四、统一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频率。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 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统一于每月 10 日前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五、做好代为保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工 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相 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 行卡的,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人 —2— 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操作规程》具有同等效力, 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民政厅 2021 年 9 月 1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3— 江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4— 2021 年 9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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