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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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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师发〔2019〕79 号 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师发〔2019〕 55 号)的文件精神,现将《南宁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南宁师范大学 2019 年 6 月 12 日 南宁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12 日印发 -1- 南宁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我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 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 任审计评价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有关责任人任期经 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层领导干部包括: (一)二级学院、管理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 年以上的中层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本办法第 二条所列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 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 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 有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 经法规的行为; -2- (三)财经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 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 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 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层领导干部 任期经济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促进 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促进学校加强内部控制, 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学校党委、 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在主管审计工作学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学 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对第二条所列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者因调动、辞 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 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二章 第六条 审计内容 二级学院、管理机构的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的主要内容:本学院、本部门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按规定程序 进行经济决策的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与经济责 任有关的其他事项。 -3- 第七条 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 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与经 济活动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经营决策的制定、 执行情况;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目标完成情况;本企业财务收 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 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企业纳税及收益分 配情况;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与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 括中层领导干部任该职务以来的时间,任期时间较长的,审计的 时间范围以近四年的情况为主,上级部门或学校有特殊要求的, 按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要求进行审计。 第三章 第九条 审计程序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学校工作安排, 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向学校审计部门提出对中层 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部门负责实施审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审计工作的学校领导批准,也可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处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另行组织人员审计。 第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 书,报请主管审计工作的学校领导批准立项后,成立审计组。审 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 知书,并抄送被审计人本人。 -4- 第十一条 被审计人及所在部门、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 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人还 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将书面述职报告送交审计部门。被审计 人及其所在部门或单位须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 书面承诺。 (一)被审计人所在部门、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1、财务收支情况说明,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2、物资财产盘点及债权债务资料; 3、重大经济决策资料及有关会议记录; 4、经济合同或协议以及与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工作总结及其 他资料; 5、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相关资料; 6、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 7、审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被审计人向审计部门提交的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任职起止时间及职责范围; 2、本人任职期间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 3、本人所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本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 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取得的主要业绩及存在 问题等; 5、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 第十二条 审计组按照规定实施审计,审计后应及时形成审 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 位、部门及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和本 人在收到审计报告 10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 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组长予以注明。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对 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情况和沟通,根据核实 和沟通情况决定是否修改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被审计人及 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送 学校审计部门报主管审计工作的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经学校审计部门审核并报主管审计工作 的学校领导同意后,及时向委托部门提交,同时抄送被审计人本 人及其所在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由社会审计机 构向学校提出形成正式审计报告的函,经学校同意后出具正式审 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学校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档案, 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送学校人事部门归 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人事档案,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归入廉政 档案。 第十六条 审计中发现重大经济问题的,学校审计部门应及 时向委托单位反馈;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学校有关部门 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学校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6- 第四章 审计纪律及要求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 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 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被审计人及相关部门、人员有义务按要求向审计部 门如实、及时地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中层领 导干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办法相抵 触的学校审计工作制度,以本办法为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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