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女院字〔2015〕28号 人事处-山东女子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项目暂行规定.pdf
鲁女院字〔2015〕28 号 签发人:范素华 关于印发《山东女子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 培养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女子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项目暂行规定》已经院 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女子学院 2015 年 1 月 30 日 - 1 - 山东女子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项目 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入职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的规范管理,充 分发挥优秀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强化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 项目管理,帮助青年教师尽快适应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特制定本 规定。 一、青年教师培养要求 (一)培养范围 凡新到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均需参加本培养项目, 已有三年以上高校教学经历或讲师以上职称者可不参加本培养项 目,所在院部应向其介绍我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相关规定。 (二)培养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 1.导师及青年教师应完成《青年教师培养计划书》的全部内 容。 2.青年教师应熟悉各项教学环节,明确科研方向,适应教学 科研工作需要。 3.青年教师应掌握导师和其他教师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教学 方法,发扬优良的工作作风和爱岗敬业精神。 (三)培养期限 培养期原则上为 1 年,经终期验收不合格的顺延 1 年。 二、导师选拔与职责 (一)选拔标准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治学态度严谨,为人师表。 - 2 - 2.长期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能 力,教学科研成果优秀。 3.积极参加教学改革,熟悉各教学环节,重视教育理念的学 习和研究。 4.原则上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 (二)选拔办法 1.导师应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选拔标准研究确定,在征得 导师本人同意后,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聘任,报人事处审核 备案并在本院部公布。 2.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为每名青年教师指派一名导 师。每名导师指导青年教师数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两名。 (三)职责 1.根据被指导青年教师的知识结构和承担教学任务的需要, 帮助青年教师制定详细的《青年教师培养计划书》 。 2.针对青年教师讲授的课程,从总体上对该课程的结构和内 容予以指导,使青年教师能够根据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 组织教学。 3.对教学方法、授课技巧等方面进行具体指导,包括备课、 授课、撰写教案、资料搜集、作业批阅、答疑、实验实训、考试 命题等一系列教学环节。 4.定期旁听青年教师的课堂授课,检查青年教师备课教案和 授课计划执行情况。同时要安排青年教师听其他教师的课,并检 查青年教师的听课笔记。导师、青年教师的听课数每周不少于 3 课时。 5.帮助青年教师拓宽学术视野,了解与其课程相关的国内外 - 3 - 研究进展情况,把握本课程的重点、难点和教改的突破口。 6.根据《青年教师计划任务书》安排培养进度,定期向教研 室、院部汇报指导情况,并于指导结束时写出指导总结。 三、考核与待遇 (一)考核程序 1、期中检查。在培养工作中期,由各培养单位成立三人以上 的考核检查小组,由院、部负责人担任组长,组织期中检查工作, 主要检查《青年教师培养计划书》的执行情况,提出检查意见, 填写《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项目期中检查表》 ,报人事处备案。 2、终期验收。在培养工作结束前,经导师同意,由青年教师 向所在院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人事处。各培养单位组织终期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批准导师培养工作结束,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审核通过后兑现导师待遇。 (二)考核内容 对导师及青年教师进行综合考量,导师主要包括培养计划书 的制定与完成、听课记录、指导总结等;青年教师主要包括汇报 式说课、课程教案、听课记录表、学生评教成绩、科研情况、综 合表现等,逐项量化赋分,得出综合成绩。 (三)考核结果 综合成绩 80 分以上通过考核;综合成绩 80 分以下培养期顺 延 1 年。 (四)导师待遇 经考核合格,按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计 50 标准课时,计入导 师教学工作量。 - 4 - 四、组织领导 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项目在学校“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领导 小组”领导下,由人事处统筹管理,人事处协调各院部组织实施 各项工作,确保该工作管理到位,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五、附 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 符的同时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 5 - 山东女子学院 - 6 - 2015 年 1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