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pdf
中共南京财经大学委员会 南财大党字[2015]40 号 南京财经大学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 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实施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办法 (试行) 》 、 《南京财经大学关于落实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班子(以下简称领导班 子)和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按照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一案双查” ,责任倒查。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于领导班子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调整班子; 4.党纪处分。 (二)对于领导干部 1.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 第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 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学校六项规定精神不严,对职责范围内的问 题失察, “四风”问题突出,致使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 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和学校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三)违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院(部、 处)务党务公开等制度,造成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给学校或本 单位造成一定损失或损害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隐瞒、截留、坐 支应上交的收入,挪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私设“小金库” , 以及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的; (五)对学校提出的责任范围内存在的问题,不按时或不按 要求进行整改的;对本部门内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 报、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案件的; (六)疏于监管,致使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直接管辖的下属人员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放任、包庇、纵容下 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 —2— 假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下属人员,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 劣影响的; (七)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礼品登记、收入申报制度,以及关于办理 婚丧喜庆事宜、出国出境、公务接待、公车管理使用等廉洁自律 各项规定的; (八)对群众来信来访和学校批转的信访件不按时查办,致 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对巡视反馈和移交的问题不整改、不查处或者整改查 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六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进行调整处理。同时,对该中层领导班子正职视情节给予诫勉谈 话、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责令 辞职。 学校纪委对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情况未能实施有效监督, 执纪问责不力的,比照前款情形追究责任。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 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 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除批评教育外, 使用其他责任追究方式的,应当制作责任追究决定书。 诫勉谈话和书面检查材料,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部门留 —3— 存。 第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在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和不正之风掩盖、袒 护,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不坚决制止、不采取补救措施,致 使违纪违法问题和不正之风继续发展的; (二)拒不承认、纠正错误,或推卸、转嫁责任的;干扰、 妨碍学校对所存在问题调查处理的; (三)有其他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发现问题后,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 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有效挽回不良影响,阻止危害扩大的; (二)问题发生后,能积极主动地配合学校调查处理并主动 承担责任的;能正视问题,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三)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 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正职和分管副职承担主要领导责 任,参与决策的其他副职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明确提 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 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制度。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 —4— 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 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 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 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 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 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 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取消其当年 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 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 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 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 的执行。 影响期满拟重新提拔使用的,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 选拔任用程序外,还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听取领导干部本人意见和申 辩。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责任追究的决定机关或者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 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申 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群 团组织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5—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实施。 中共南京财经大学委员会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 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追究 办法 南京财经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5年9月18日印 (共印10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