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沂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的通知.pdf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临大校办发〔2021〕39 号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大学实验室 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临沂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已经 2021 年第二十三次校长 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1 日 1 临沂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优化实验室管理体制机 制,促进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协调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 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0 号),结合 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要紧紧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定位,统筹规 划、合理设置、资源共享。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进 行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实习实训、技术 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包括各类公共教学实验室、 科研实验室、大学生科技创新实验室及其他校内实验场所等,按 功能包括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综合实验室等。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任务如下: (一)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充 实、完善实验教学条件,丰富实验教学内容,为实验教学提供条 件保障。 (二)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完善 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 平。 2 (三)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 服务和技术开发、学术交流活动,做好社会服务;积极创造条件, 向校内外开放共享,提高实验室利用率。 (四)以培养与提高学生的科学实验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标, 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增加综 合性、设计与创新性实验项目,改革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 学质量;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开放大型仪器设备,推动 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严谨的学习态 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意识。 (五)以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和安全的环境条件为目标,完 成实验室建设任务和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 使仪器设备保持完好状态;鼓励和支持师生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 和自制工作。 (六)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 章制度,根据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 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自觉性,以适应实验室工作 的新要求。 第二章 第五条 体制 实验室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学校明确 1 名校领导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实行学校、学院(校 区、校级研究机构) 、实验室(课题组)三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有 3 关单位行政负责人和校内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实验管理中心。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 1 次实验室工作专题研究会 议。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贯彻 情况; (二)审议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实验室管理体制、实验室 管理制度,审议实验室新建、撤销及整合方案等; (三)审议实验室重大建设项目、实验室仪器设备自主开发 及研究项目等; (四)研讨实验工作队伍建设问题,对实验人员的定编、岗 位培训、考核、奖惩及岗位评聘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五)对标专业认证和各类教育评估,审议全校实验室评估 工作方案; (六)审议各类实验室奖项的评定标准和办法,对实验工作 评优树先进行监督。 第七条 实验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二)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设置方案、 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和论证工作,落 实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四)负责实验教学、研究维持经费、耗材经费的分配管理 和使用管理工作; 4 (五)会同教务处做好实验教学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学校实验室基本信息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和上 报工作; (八)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管理队伍建设与 管理工作; (九)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使用效益考核工 作。 第八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安 全保卫处等部门在学校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实验室工作。 (一)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实验教学管理,负责指导教学 单位构建实验教学体系,组织审定全校的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 学安排,统筹协调实验教学改革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 论证学校教学实验室发展与建设规划;会同安全保卫处等做好实 验室安全与环境检查。 (二)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科 研实验室发展与建设规划;负责学校各类科研平台、工程中心的 论证、申报与运行管理;会同安全保卫处等做好实验室安全与环 境检查。 (三)安全保卫处负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实验教学、科研 环境的安全问题,负责实验室剧毒品、易燃易爆品、放射源等安 全隐患的监督、检查等,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科学技术处、 社会科学处做好实验室安全与环境检查。 第九条 学院(校区、校级研究机构)是实验室管理的主体 5 单位,须指定 1 名领导分管本单位实验室相关工作,同时安排专 人协助单位分管领导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和专业、学科特点可设 立实验(教学)中心、科研实验中心(办公室)等,履行本单位 实验室管理职能。各学院(校区、校级研究机构)承担以下实验 管理职责: (一)根据学校培养人才目标和学科发展需要,负责本单位 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建设规划; (二)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教学实验任 务,组织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编写实验教材,保证实验 教学质量; (三)根据科研任务要求,承担科学实验工作; (四)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大型 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开放,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五)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 更新实验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与创新性实验项目; (六)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套、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和标 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发动教师、实验技术人 员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七)负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申报、建设与 管理,负责实验室数据统计工作并按时上报主管部门; (八)认真贯彻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使 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九)建立完善的实验档案; (十)做好实验室特色文化;确保实验条件和实验环境,创 6 建良好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氛围; (十一)负责本单位及依托本单位各类实验室安全制度建立、 检查及整改,落实落细实验室安全各项措施,保证本单位实验室 安全。 第十条 实验室(课题组)是实验管理的具体执行者,主要 承担以下实验管理职责: (一)根据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 任务,准备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保障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二)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 (三)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 学校在科学、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 外做好开放共享工作; (四)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改造、计 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五)保证实验室安全,搞好实验室环境以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 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满负荷的实验教学或科研、 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条件;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条件; (四)有足量合格的专、兼职实验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 7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设置、调整与撤销 (一)院级实验(教学)中心、科研实验中心(办公室)的 设置与撤销由所属或依托单位申请,分别报经教务处、科学技术 处或社会科学处审核后,由实验管理中心组织审批。实验(教学) 中心、科研实验中心(办公室)所辖的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 科研实验室和综合实验室等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由所属或依托单 位审批,报实验管理中心备案; (二)校级及以上实验中心(实验室)的设置与撤销由教务 处、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审核,经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研 究后,由实验管理中心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十三条 实验室规划与建设 (一)实验室建设规划纳入学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其中, 房舍、大型设施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购置与维护纳 入学校资产购置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 管理计划。 (二)各学院(校区、校级研究机构)按照学校总体发展目 标,根据本学科教学要求和科研方向,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 划和年度计划,分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建设。 (三)新建实验室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各学院(校区、校级研究机构)每年 7 月份根据学校发展 规划和专业、学科发展需要,报送新建或补充实验室建设项目计 划,并填写立项建设申请书,分别经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或社会 科学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实验管理中 8 心; 2.实验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 提出立项建设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3.经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由资产处、基建处、实验 管理中心、项目所属或依托单位等按立项、论证、实施、监督、 竣工、验收的程序组织实施; 4.立项建设的项目不得随意改变建设方案,若由于特殊原因 改变建设方案,需要重新论证、审批; 5.实验管理中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对 建设项目评估不合格或投资效益不明显,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单 位,学校将减少或停止对其经费投入。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 (一)基础、专业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由学校投入; (二)科研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课题经费、社会捐助、校 企共建、学校投入等多渠道筹资形式建设; (三)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开放服务,按学校有关规定将收 入提成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建设; (四)科技大楼科研用房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科技大楼科研用 房有偿使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 各学院(校区、校级研究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 实验室规章制度,完善岗位责任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 第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按照学校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验教学经费及实验物品管理办法等进行管 理。实验管理中心有权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统一调配,提高设备利 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各学院(校区、校级研究机构)应采用信息化手 段,逐步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环境、设 备的使用、维修、改造和调配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为 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十八条 共享管理 (一)各学院(校区、校级研究机构)实验室应在完成正常 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发综合性、设计与创新性实验项 目,向全体师生开放。 (二)对功能相近、实验项目相近的实验室合并组建公共实 验教学中心。公共实验教学中心依托相关学院管理,相对独立运 行,实验队伍相对稳定,实验教学运行等经费单独划拨,工作量 单独核算。公共实验教学课程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实验室由实验 管理中心协调配置。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 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保障实验室安全运行。 (二)建立安全定期检查、安全风险评估、危险源全周期管 10 理、实验室安全应急等制度,强化实验室安全管理。 (三)切实加强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对高温、低温、 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实验环境, 制定相应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测。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 限期改造。 (四)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规定,制定相应规定 和“三废”处理办法,严禁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环 境行为。 (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制度 规定,定期对有关人员开展信息安全学习和保密教育。 (六)实验室所需实验动物,按照国家科委《实验动物管理 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严格进行饲育、 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条 运行经费管理 (一)实验运行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专项,实行宏观 调控、切块管理。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学院(校区、校级研究机构)、 公共实验教学中心和相关项目经费指标的切块下达。 (二)各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于每年 9 月份提出下年度经 费预算,经所属或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实验管理中心。实验管理中 心汇总后,根据学校整体预算、经费切块额度等形成采购方案, 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大宗实验耗材统一由资产处招标采购; 零星耗材、鲜活材料等由各实验室依据规定权限审批,采取市场 考察、定点供应、集体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 第二十一条 后勤保障 11 (一)实验室运行所需的水、电、通风、控温等的安装、维 修、改造等保障工作由后勤处、基建处等负责。 (二)根据《实验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关于从 事有害健康工种营养保健津贴发放办法》等规定,为实验人员配 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评估总结 (一)建立实验室定期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单位考核的 重要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教学事故的,学校将严肃追究 责任;对造成财产损失的,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学校定期召开实验室工作总结会,交流实验室工作经 验,开展实验室工作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实验队伍 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 专、兼职结合的实验队伍。实验队伍包含从事实验工作的实验教 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实验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专、 兼职人员,负责组织实验教学、科研实验,确保实验条件、保持 实验环境及保证实验室安全等。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科研实验中心(办公室) 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工作。根据实验室规模大小, 可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2 名,主任可由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应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水平,有实验教学或科 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人员 12 担任,由所属或依托单位推荐合适人选,分别报教务处、科学技 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审核,实验管理中心审批。实验(教学)中心、 科研实验中心(办公室)所管的专业、基础或科研实验室,需设 实验室负责人,报实验管理中心备案。 校级及以上实验中心(实验室)主任,由所属或依托单位推 荐人选,分别报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审核,由实验 管理中心报学校会议研究。 第二十五条 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及大型仪器设备操作、管 理复杂情况、教学科研任务设置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 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岗位,岗位聘任、晋升与奖励,按照学校 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校区、校级研究机构)要根据本单位 特点,建立青年教师参加实验工作制度,相关专业和学科新进教 师原则上须到实验室从事 1 年以上实验技术与管理工作,鼓励专 任教师从事或兼任实验技术与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21 日印发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