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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学位论文作假处理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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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文件 西学院〔2013〕42 号 西昌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论 文的规范管理,防范学位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作假行为,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 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 号)和教育部 第 34 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及《西昌学 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申请学士学位的全日 制本科毕业生、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和自考本科毕业生等人 员。 第三条 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含本 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创作或毕业实践报告等), 出现本实施细则所列学术作假行为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 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学位论文应为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 —1— 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不包含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认定为有作假行为: (一)论文经系统检测出复制比大于 20%的; (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像等内容未注明出处 的或需经授权而未获得授权使用的; (三)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 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 (四)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 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的; (五)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词语、词组及重排句子 顺序等复制他人内容的; (六)使用他人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 要观点,将他人的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 性部分的; (七)两篇学位论文内容雷同,达到二分之一及以上篇 幅的; (八)买卖论文或由他人代替撰写论文的。 第五条 使用检测系统仅能检测学位论文写作中出现 的非正常引用、抄袭等学术作假行为,无法检测论文的其它 作假行为,论文其它方面的作假行为由指导老师、评阅老师 和答辩委员会做出评判。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对全校学生的学位论 文作假行为负总责;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对本学 院学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负总责;指导教师应当对所指导 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 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并对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负 责。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科门类成立学位论 文审查专家组,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存在作假嫌疑的 论文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全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 与管理。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普通本科 生、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 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进行初查;二级学院组织 —2— 专人通过知网检测系统进行检测;答辩委员会进行审查;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抽查和认定,并对他人举报提供的论文 作假行为进行认定。经认定为有作假行为的,填写《学位论 文作假行为认定意见书》,并将认定意见书面通知学位申请 人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告知学 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认定 意见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 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 请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议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认定为有学位论文作假 行为的,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 学位论文复制比占正文的 20%-30%,或符合本细则中作 假行为认定的第二条,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经专家组 重新审查合格后,准许其参加论文答辩,未通过审查者,答 辩至少延期半年。 (二)情节较为严重 学位论文复制比占正文的 30%-40%,或符合本细则中作 假行为认定的第三条、第四条,答辩至少延期半年。 (三)情节严重 学士学位论文复制比占正文的 40%-50%,或符合本细则 中作假行为认定的第五条、第六条,答辩延期一年。 (四)情节非常严重 学位论文复制比超过正文的 50%,或符合本细则中作假 行为认定的第七条、第八条的,取消该生的学位申请资格。 (五)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被责令延期答辩的,在第二次 申请过程中,再次有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条 被认定为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西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 办法》做出暂缓授位、不授位或撤销学位等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职责,导致所指导的学位论 文存在作假行为,情节轻微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 —3— 重的,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存在严重作假行为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指导资格,自取消指导资格之日起三年 以内,不得提出指导学生的申请。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 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教师 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任合 同。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将纳入对二级学院的年 度考核内容。对学位论文复制比大于 30%的人数较多的学院 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学院相关责任人报请学校进行 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对学生、教师、单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 分或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给予最终裁定,处理结果送达当事 人。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申诉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对被 认定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起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后 的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 布。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最终认定和处理机构,处理结果报四川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 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西昌学院 2013 年 5 月 15 日 主送:学校各单位 抄送:四川省教育厅、学校领导 西昌学院办公室 2013 年 5 月 15 日印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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