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南方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pdf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 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 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园内的机动车、电动车 和非机动车的驾驶员及行人,均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的机动 车指汽车(客车、货车、小型汽车、特种车辆)、摩托车、燃 油助力车等;非机动车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 行车、人力三轮车等。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与方便师生 出行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学校保卫部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 责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及实施,并依据本规定指 导和监督物业公司具体实施校园道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门管理 第五条 教职员工、固定外来服务单位的常用车辆须凭通行 卡进出校园,可向学校保卫部申请办理车辆通行卡,车辆通行 卡使用年限为一年,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教职 工工作证或车辆所属单位证明,领取车辆通行卡申请表并如实 填写; (二)保卫部核实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和身份信息; (三)保卫部办理车辆通行卡和车头通行证。 教职员工、固定外来服务单位的临时车辆在门卫处登记 后,领取临时卡方可进入校园。 第六条 外来因公车辆,凭工作证、联系函或会议通知等有 效证明,在门卫处登记后领取临时卡方可进出校园。 第七条 特种车辆(公检法、邮政、电信、消防、救护、水电 气抢险车辆等),凭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后领取临时卡方可 进出校园。 第八条 其他外来车辆(包括摩托车、出租车等),须在门卫 处登记后领取临时卡方可进出校园。 第九条 因商业运货货车,在门卫处说明送货理由和送货地 点,登记后领取临时卡进出校园;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检 查,运出的物品应由所在部门出具放行手续。 第十条 因工程运货货车和工程机械等车辆,按《中山大学 南方学院校园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举办校园活动,活动车辆进出校门口, 主办(或承办)单位须事先报保卫部审批同意且在门卫处登记 后领取临时卡方可进出校园。 第十二条 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不准驶入校园。 第十三条 禁止私自加装电动、机动装置的非机动车辆进入 校园。 第十四条 禁止双人自行车、三人自行车进入校园。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必须驾驶证、车辆行驶证、 车辆牌照齐全。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园行驶。 第十六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应按照校内交通指示、标志、标 线靠右行驶,要避让非机动车、行人。车辆限速 15 公里/小时, 禁止使用远光灯、鸣喇叭。 第十七条 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占用。禁 止在校内道路和安全疏散通道上随意泊车、堆放物品或其他妨 碍交通安全通行的活动和行为。 第十八条 各类运送货车辆需占用道路临时卸货,经保卫部 同意后,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放,卸货完毕后 应及时离开。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挖掘、占用、封 闭道路的,经学校保卫部同意、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道路上施工要有明显标志,夜间在施工 现场要有红色警示灯,施工完毕后,要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 保证校园内道路交通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 工程运输车辆或大型工程机械严格按照《中山 大学南方学院施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时,保卫部 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校内机动车、非机动 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限制交通措施,并 提前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与学校签约、服务于师生员工日常的大型客车 可以进入校园,并在车站上、落客。 第二十四条 校园管理部负责因校内、外活动须租用的校外 大型客车及包车管理,对大型客车、包车的车辆资质和驾驶人 员身份资料进行审核。保卫部依据校园管理部对包车的审核结 果进行审批后,车辆方可入校,并在指定地点上、落客。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校内非机动车道驾驶机动车辆。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要自觉爱护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不得 恶意破坏。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须靠右行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 与机动车抢道。 第二十八条 禁止私自加装电动、机动装置的非机动车辆在 校园内行驶。 第二十九条 禁止营运性人力三轮车入校,确需进入的,需 经学校保卫部批准。 第三十条 禁止双人自行车、三人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驾驶电动车辆(蓄电池车、太阳能电动 车等),需遵守非机动车辆管理各项规定。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地点停放,不允许停放 在主校道上及道路交叉口,不允许堵塞交通,不允许影响消防 通道,禁止占路停放,禁止在绿化地、操场及教学楼、办公 楼、实验楼、宿舍楼的走道内、楼梯口停放。 第三十三条 禁止骑自行车互相追逐和故意曲折行驶,不允 许扶肩并行,不允许撑伞、双手离开车把行驶。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行走,如无人行道路段,靠 校道右侧行走。 不允许斜穿、猛跑,要注意来往的各种车辆。 第三十五条 多人通行不得并行占有他人(车)通道;在通 过校门、路口或横穿道路时,应当在横过斑马线路段通行;无 斑马线路段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或进行其他有碍安全的 活动。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 具或未经批准开展其他有碍道路畅通的活动。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发生一般交通 事 故 , 当 事 人 应 及 时 拨 打 学 校 保 卫 部 报 警 电 话 666110/13924076110,保卫部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并做好保护。 (一)如 双方 当事 人 对事 实 及成 因无 争 议, 并 可协 商解 决、可立即撤离现场的,但保卫人员及时做好交通事故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 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双方协商意见等记录及协商结 果,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撤离现场。 (二)如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保 卫部应及时上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 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报告保卫部。保卫人员要及 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配合公安机 关调查处理事故。 第三十九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 电、供水、通讯等设施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 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条 凡违反学校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车主,情节轻微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校外人员予以批 评教育并谢绝入校或劝戒离校;多次批评教育不听劝告者,予 以锁车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已领 取校园通行卡的同时收回学校交通管理证件。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内人员以教育为主, 经教育无效或情节较为严重,将公开通报批评或按学校相关行 政管理规定处理。校外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或责令其驶离学 校,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一)不服从学校交通管理指挥、不遵照校园交通管理标 志行驶的; (二)在校道或禁停路段停放车辆、阻塞交通,经劝阻无 效的; (三)校内超速行驶的,经劝阻无效的; (四)酒后驾驶的; (五)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六)通行卡转借给别人使用的; (七)其他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行 为。 第四十二条 车辆或行人损毁交通设施的,有关责任人应承 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