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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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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更好地发 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艺术科学繁 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用于资助文化艺术科 学研究和培养文化艺术科学人才,重点支持关系我国文化艺 术建设实践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完 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艺术科学体系建设研究,支持新兴学 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对艺术科学长远发展 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建设等。 第三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充分发挥文化艺术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 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第四条 组织与职责 文化部组织成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负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领导与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 是: 1.制定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明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2.审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 1 题规划,审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3.审定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 章; 4.管理、监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筹措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 5.评选和奖励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是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 部门和办事机构,设在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全国艺术科学规 划办主任由文化科技司司长或主管文化艺术科研工作的副 司长兼任,日常工作由文化科技司社会科学处承担。其主要 职责是: 1.执行和落实全国艺术科学研究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 2.受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 3.监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4.组织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 验收以及宣传推介; 5.组织建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 6.制定全国艺术科学规划有关管理规章; 7.组织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 8.承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组织成立 2 省级艺术科学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级管理机构),受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协助做好本地区全国艺术科学规 划项目申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地区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全国艺术科 学规划项目; 2.审核本地区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和有效性; 3.督促落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 4.配合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国艺术科学 规划项目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宣传推介。 5.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省级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 立项工作。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中级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 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艺术研究院 (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文化艺术机构,作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 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本单位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全国艺术科 学规划项目; 2.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和有效性; 3.提供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的条件; 3 4.跟踪管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 的使用; 5.配合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各省(区、市)中级管理 机构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 行监督、检查。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各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对 责任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分学科设立规划评审 小组,作为学术评议机构和咨询机构。学科规划评审小组成 员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 中遴选,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聘任。 学科规划评审小组的职责是: 1.定期开展本学科发展状况调查,对制定全国艺术科学 研究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选题规划提出建议; 2.评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提出全国艺术科学 规划项目资助建议; 3.协助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 4.对重要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介; 5.推荐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学科规 划评审小组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对学科规划评小审组进行动 态调整。 4 第三章 第九条 项目类别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艺 术学项目和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 第十条 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设有重大项目、年度 项目、西部项目、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别。 重大项目资助我国文化艺术建设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研究,资助对艺术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 题研究。 年度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主要资 助对推进艺术科学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 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文化艺术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西部项目资助涉及推进西部地区文化艺术建设、弘扬民 族优秀文化、保护民间文化遗产等方面的重要课题研究。 委托项目资助因文化艺术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十一条 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设有年度项目、委 托项目等项目类别。资助研究内容紧密围绕国家和地方文化 艺术建设实际、亟需开展的研究课题。 第十二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类别根据经济社会 发展情况和艺术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 第十三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通过项目选题规划 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 5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申请与评审 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申请人,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 实质性研究工作;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 博士学位。 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 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但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进行推荐;申请青年项目的申请 人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 4.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 遵循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 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应当根 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 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申请人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瞄准国内国际学术发展 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文 化艺术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必须在 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6 第十八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 先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学科规划评审小组专 家进行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根据评审项目类别和评审项目内容,按照 1:5 的比例从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中遴选,再进行随机 抽签的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评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 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 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课题 组成员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 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 公正的评审意见。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必须通过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 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应当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 期一般为 7 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 以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实名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 目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决定予以资助的,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责 任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 专家、学科规划评审小组秘书、工作人员是申请人、课题组 7 成员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课题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 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全国艺术科学规 划办也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三条 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 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工作人员 离职后 3 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 目。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资助与实施 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 资助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应当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编 制经费支出预算,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批准。无特殊情况, 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 助经费。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省(区、市)中级管理机 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参照《国家社会 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具体要求以当年《立 项通知书》所附预算编制说明为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全国艺术科学 规划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全国艺术科 学规划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责任单位提交项目年 度进展报告。 责任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项目实施情 8 况的原始记录,并向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提交本单位 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应当对本地区各单位项目年 度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提交汇 总报告。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各地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 抽查,并作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实施整体情况报 告,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 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 年, 基础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2 年。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 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后,由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 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最终研究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 1 年以上; 7.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准备出版、发表; 8.中止研究协议;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9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 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后,报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 审批并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备案: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延期不超过 1 年; 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条 为科学评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 果的质量,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全国艺术 科学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 第三十一条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一般采取双向 匿名通讯鉴定的方式,分类组织实施。必要时,全国艺术科 学规划办可单独组织对有关项目成果进行会议鉴定。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委托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鉴定,由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等最终研究成果鉴定, 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负责 组织,鉴定结果须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 第三十二条 选定通讯鉴定专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鉴定组织单位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 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 5 人; 3.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人员不能担任 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4.地域性研究项目必须有本地区专家参与鉴定; 5.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 10 鉴定的具体事务; 6.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 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全国艺术科学规 划办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 通过; 4.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5.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最终研究成果 可申请免于鉴定: 1.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奖(含)以上奖励;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 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而研究成果质量已 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第三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最终 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当注 明受到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或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 目资助。 第三十六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报 11 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优秀成果及项目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并建立稳定的宣 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监督与处罚 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伪造或者变造申请 材料的,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 得资助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可作 出撤销项目决定: 1.不按照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2.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3.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在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 的; 5.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6.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七条、三十 八条规定,项目被撤销的,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项目负 责人 5 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四十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 人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 12 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国艺术 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 评: 1.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 效性进行审查的; 2.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3.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 告的; 4.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5.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6.不配合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省(区、市)中级管 理机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7.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艺术 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 聘请: 1.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2.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3.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4.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5.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的。 13 第四十三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处分: 1.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2.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3.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4.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附 则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研发和完善“全国艺 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 报、立项、重要事项变更、年度检查、鉴定结项、成果管理 等工作逐步纳入管理系统。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开始施行。本 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 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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