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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2023-03-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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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管理工作中的核心 地位,加强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规范学校教学工作, 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 量的若干意见》(高教〔2012〕4 号),《教育部关于深化 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 职成〔2015〕6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教育部关于职业 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 成〔2019〕1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 育方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是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组织教学工作、管 理教学过程、进行教学改革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需要,符合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基本规律,符合学校 的办学定位和实际。 第三条 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 的稳定性,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 个培养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内,不得随意变更;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 办理。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 第四条 教务部统筹组织落实方案的制定(修订)及实 施工作;各系部在系主任领导下成立以专业带头人为组长的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所设专业人 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工作;系部必须组织对本系部各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论证和初审;教务部组织学校教学指导 委员会审定全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工作每年进 行一次,一般在每年三月份开始,在五月底完成。制定(修 订)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用于指导当年入学新生在校就读 期间的全部教学活动。 第六条 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 1. 坚持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 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广泛开展社会调查,注 重分析和研究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 特别要关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本专业领域技术的发展趋 势,研究和分析社会和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和 新趋势,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行业对高素质人才 的需求,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努力使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同时,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妥善处 理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与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 2.坚持德育为先,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则。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 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人才培 养的全过程,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 识、遵纪守法意识;加强创业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工作, 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以就业为导向,坚持课内外教学活 动和校内外教育活动相结合,要处理好传授知识、培养能力、 提高素质三者之间的关系。要注重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实现教学工作的整体优化,切实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3.坚持工学结合、协同育人原则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知识传授与能力 培养相结合,能力培养要贯穿教学全过程。进一步完善师范 高校-地方政府-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教育协同培养机制,将师 范高校的教育研究优势、小学及幼儿园的教育实践优势、地 方政府的行政管理优势有机整合,共同参与实施教师培养全 过程,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共同开展质量评价,实现协同育 人。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学生的职业技能训练,构建 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内容要与国家 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资格制度相适应,实训要求和考核标 准要与对应的职业资格标准相协调。要积极推行与岗位要求 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 4.坚持课程体系合理优化的原则。 要合理构建融会贯通、紧密结合、有机联系的课程体系, 特别是要重视课程结构和课程内容的优化与整合。基础课程 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 应用为教学重点,不过分强调学科的系统性;专业课程教学 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注重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学 习;注意课程之间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务必杜绝“因 人设课” 和“因无人而不设课”的情况。落实“双证书” 制度,把职业岗位(群)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融 入教学中,将相关课程考试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合并进行, 助力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5. 坚持产学结合的原则 产学结合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基本途径,在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要邀请与专业相 关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并经专业指导委员会充分讨论论证; 要积极探索校内实训基地与校企组合新模式,加强和推进校 外顶岗实习,使校内实习、校外顶岗实习的比例逐步加大。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个教学环节既要符合教学规律,又 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特点妥善安排,以职业能力和职 业素养为主线,系统设计课程体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定位 和目标要求,整合知识内容,调整课程结构,促进公共基础 与专业课之间的相互融通和配合,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 教育有机结合,促进职业技能培养与职业精神养成高度融合。 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各专业应从实际情况出发, 自主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积极探索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 式,努力办出特色。即使是同一专业,也可根据生源情况的 不同,制订不同的人才培养方案,或在执行同一人才培养方 案中,给学生以更大的选择空间。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文字表述应力求简明扼要、科学规 范、层次清楚、格式统一。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程序: (一)教务部提出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 见,启动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各系部在系主任的组织领导下,成立人才培养方 案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教务部的指导意见,在制定(修 订)人才培养方案前,应主动搜集有关文件资料,充分调研, 针对以往毕业生的质量分析和用人单位反馈信息深入论证, 掌握社会对人才的知识、能力结构等方面的要求,制定(修 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 (三)以专业为单位,由系部人才培养方案工作小组组 织有经验的教学人员、企事业单位一线行家,成立专业建设 指导委员会,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初稿进行讨论、评审, 确认其合理性及可行性,经系部审议通过,专业带头人签字、 系主任签字、系部签章后报送教务部。 (四)教务部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全校各专业人 才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审议。 (五)系部根据论证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才培养方 案进行修订,并报教务部提交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 (六)教务部整理、汇总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的 人才培养方案,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即成学校的法定文件,各 系部必须遵照试行。同时,各系部组织教师、学生学习人才 培养方案。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构成及要求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专业名称及代码 (二)入学要求 (三)修业年限 (四)职业面向 (五)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 (六)课程设置及要求 (七)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八)实施保障 (九)毕业要求 (十)建议与说明 第九条 课程结构。我校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程(含 公共必修课与公共选修课)、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专 业核心课和专业选修课)及教育实践课程。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条 经审定后下发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部 和各系负责组织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任务, 由教务部按专业和课程类别划分给相关的系部承担。 第十一条 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按以下程 序进行: (一)每学期第12-14 周,教务部根据已审定通过的人 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完善教务管理系统中各专业新学 期的开课计划并下达教学任务(含必修课、选修课)。 (二)每学期15-16 周,各系部核对开课计划和人才培 养方案的一致性,确认无误后由系主任签字签章并报教务部 备案。 (三)每学期第17-18 周,系部组织各教研室根据开课 计划安排教师教学任务并确定教材,报教务部审核、备案。 (四)每学期第19-20 周期末放假前完成下一学期排课、 选课等工作,形成课程表,通知各系部,及时向教师和学生 下发课程表。 (五)课程负责人组织任课教师在正式上课前制定好课 程标准与教学进度计划。课程负责人提交课程标准、教学进 度计划给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交系部存档,系部、教务部进 行抽查。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二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对 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严格执行,未 经教务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随意变动、 更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或未履行相应手续而自行变 动教学安排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如遇特别需要,经过申请和审批程序,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可作调整。调整必须在不影响人才培养目标的 实现、不影响人才培养基本规格要求、不违反教学基本要求 (如:总学时数、总学分数、总课程门数、实践教学比例等) 的前提下进行。 调整的内容和程序为: (一)开课计划调整包括新增课程、取消课程、变更课 程三种方式。其中,更改课程名称、开课学期、学时学分、 课程属性等情况,均属变更课程的范畴。 (二)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的程序为:专业所属系部在教 务部下达开课计划前提出调整申请,申请单位应填写教务部 统一印制的《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和书面论证报告, 说明调整原因和调整方案,教务部汇总各系部的申请表、论 证报告,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审查结果经分管校 长审定后批准执行。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部负 责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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