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广州商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广 州 商 学 院 文 件 广商学字〔2020〕22 号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广州商学院学生档案管 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广州商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商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广州商学院 2020 年 10 月 22 日 广州商学院综合办公室 -2- 2020 年 10 月 22 日印发 附件: 广州商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档案收集和管理工作,提 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 令第 27 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 号)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档案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和德、智、体等各 方面表现的历史记录,是用人单位了解毕业学生学习、工作、 生活、成长情况的真实依据。我校学生档案主要指在校学生从 参加高考、录取入学到毕业期间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学生 档案管理是指对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和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 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建)档,以及学生档案 的利用、转递等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档案管理要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 规范性原则,实行归口负责、分级管理。 -3- 第四条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在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指 导下负责对全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二级学 院(以下简称学院)具体负责在校生档案的存管。学校有关部 门和单位应协助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转递等工作。 第五条 我校学生档案按新生档案、在校生档案、毕业生 档案进行分阶段管理。新生入学一个月内,由学院负责审查相 关材料,形成新生档案;新生取得正式学籍后,学院按就业指 导中心的具体要求整理新生档案并入库保管,形成在校生档案; 学生毕业离校前,由学院档案管理员整理在校生档案,将各培 养单位、职能部门出具的学生在校期间产生的档案材料进行归 档,与就业指导中心档案管理员交接,形成毕业生档案;转学、 退学、结业、肄业的学生,其档案参照毕业生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 档案管理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学生档案的接收、审核、建档、 归档、保管、查阅、利用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各学院应指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经验丰富、 有保密意识的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如发 生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学生档案交接手续,并向相关职能部 门报备。学校要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4- 第八条 学生档案管理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二)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学生档案材料; (三)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负责学生档案因特殊原因的移交、保管等; (五)负责学生档案内容的保密工作; (六)负责其他有关学生档案事项。 第九条 各学院应建设专门的档案集中存放地点(所有档 案进带锁铁皮柜),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加强防 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工作。 第十条 档案室严禁吸烟,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以及对档案管理不利的其它物品。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库存档案进行全面检查 和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有特殊情况要随时向主管领导汇 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暂时保存在学校的毕业生档案由就业指导中心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学校要设置专用的毕业生档案室,配备专 用的档案柜。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档案接收 学生的档案材料,由各学院学生档案管理人员 -5- 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各学院在新生入学两个月内开展在校 生档案整理工作。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须及时处理档案审查中发现的问 题,档案材料有问题的、缺失的,要及时通知学生回原档案管 理单位办理材料补办手续,并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同时报就业 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新接收学生档案类型: (一)大一新生档案:一般由学生本人直接交给学院,或 由生源地档案管理单位转递至学校招生办公室。直接转递至招 生办公室的学生档案,由招生办公室负责移交相关学院; (二)本科插班生档案:在录取期间,由学校向拟录取考 生档案所在单位发出《调档函》,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按学生 档案指定寄送方式将考生档案转递至学校,原则上不接收个人 携带的档案。因特殊情况考生本人已将档案带至学校的,学院 审查无误,可予以接收。 第十六条 档案袋破损、已被拆封或密封信息与调档信息 不一致的,学院可不予接收,但应做好相关记录,及时通知学 生,并将档案按原转递渠道转递回原管理单位审查、密封后, 按照指定方式转递至学校。 第十七条 -6- 学生就读期间产生或转来的各类档案材料归档 前,学院须仔细审核甄别归档材料,避免错装、漏装、混装或 与实际不符。若应归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有错漏,应及时通 知相关部门履行更正、补送或补办手续,相关手续自行备案。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档案整理归档 每年 6 月下旬各学院组织专人认真清理应届毕 业生档案,所有毕业生档案材料应在 6 月 30 日前归档完毕。严 格按照材料清单整理归档,仔细核对档案材料,避免错漏现象 发生。 第十九条 各学院负责毕业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 档,归档材料应保证完整、齐全、真实,严禁涂改、伪造毕业 生档案材料。各类材料必须使用 A4 的办公用纸,只能用碳墨水 或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第二十条 档案内容:高中阶段档案;新生录取通知书, 新生入学登记表;在校期间主要获奖证书复印件,处分及解除 处分材料;大学学习成绩单,体格检查表,实习鉴定表;团员 档案,正式党员档案;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学士学位授予 通知书,报到证;其他可供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档案查(借)阅与利用 涉及到学生入党、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复 -7- 查,以及用人单位因工作业务需要,需了解学生档案有关情况 时,可提供查阅。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各学院应建立查阅登记制度。查阅学生档案时,不 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翻阅与查阅内容 无关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学生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在场;查阅完毕, 应及时清点并记录,如有丢失由管理人员负责。查阅者如发现 档案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说明,不得擅自进行处 理; (三)查阅档案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 圈划、抽取、撤换、污损、增添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 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档案只能在档案存放室内查阅,无特 殊原因,不得带出档案存放室; (四)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摘抄、拍 照、摄像、复印档案材料,因特殊情况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 必须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 (五)外单位因工作需要需查阅学生档案的,须持查阅单 位的介绍信并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办理档案查阅登记手 续后方可查看; -8- (六)学生档案原则上不予外借。 第二十三条 查(借)阅学生档案,须填写《广州商学院 学生档案查(借)阅申请单》(附件 1)。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档案的交接和转递 除正常毕业外,学生档案的转出必须要有调 档证明,经核实无误后方可转递;学生发生学籍变动的,其所 在学院应及时将学生档案转至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并由就业指导 中心以 EMS 邮寄方式转递给新的学生档案材料管理单位。 (一)新生放弃或被取消入学资格的,其档案转回生源地 档案管理部门; (二)在校学生转专业的,一个月内学生档案必须由学生 原所在学院转递给新学院,并办理登记手续(附件 2); (三)转学的学生,其档案按新院校或新单位地址转递; (四)开除学籍、退学、死亡的学生,其档案从办理学籍 变动起,转回其生源地档案管理部门; (五)学生存在其他情形的,学生档案经学生所在学院主 管领导同意,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后,各学院方可根据具 体情况进行处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转递学生档案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转递的学生档案必须完整、齐全,经学校严格密封 -9- 后按照学生档案指定寄送方式或遵照有关规定转递,学生档案 原则上不得由本人自带; (二)转递学生档案时必须详细登记,相关信息表需及时 归档;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截留或扣发学生档案,严禁私 自扣留档案材料; (四)对因为各种原因退回或滞留的学生档案,在检查密 封完整的基础上由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查明原因,重 新整理转递。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每年应按照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总体 部署,将整理好的毕业、结业、肄业生档案封口后于 6 月底移 交就业指导中心,并附《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及《档 案交寄信息汇总表》,有特殊情况的档案应另附说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就业指导中心档案管理人员接收各学院档 案时,应对所送档案认真核查,经确认无误后,交接双方在《档 案移交清单》上签字,并将《档案移交清单》存档造册备查, 就业指导中心及各学院各执一份。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移交档案时,应将档案分成四类:一 类正常派遣;二类境内升学、考机关事业单位、外省生源;三 类结业、休学、退学、延长学籍及出国(境);四类是由于特 - 10 - 殊原因暂缓寄送档案。 (一)正常派遣学生的档案,由就业指导中心按毕业生就 业报到证上签发的单位地址转递; (二)学生因升学、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考录等需提前调阅 档案的,学生可持调档函通知辅导员进行调阅。如档案需要提 前转出调阅,需由辅导员将学生档案转交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后, 以 EMS 邮寄转出,辅导员不得直接将学生档案交由学生个人寄 发或携带; (三)境内升学、考机关事业单位、外省生源学生档案以 EMS 邮寄方式转递; (四)结业、退学、出国(境)学生的档案,统一发回学 生生源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休学、延长学籍的学生档案,在学院内移交下一届 毕业班辅导员,移交过程务必做好登记交接(附件 3); (六)如档案分类、转递方式出现与当年上级有关部门规 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当年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档案转递情况,就业指导中心档案管理 人员要将 EMS 快递单存根和有收件人签字的《档案交寄信息汇 总表》分类存档,以备核查。 第三十条 毕业生档案转递完成后,就业指导中心档案管 - 11 - 理人员应及时将毕业生档案去向信息表导入“广东大学生就业 创业”院校端以便学生查询。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 因档案管理设施或人员配备不到位,造成管 理不力出现档案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学院及相关领导责 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对 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的; (二)擅自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 案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或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 档案材料的; (五)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或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 12 - 学生档案流动性强,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员在 收集档案材料时,应仔细核查,确保材料的真实和完备(注意 签名和公章)并及时归档。升学至校外、退学、转学、肄业、 毕业就业等情况一经发生,应及时督促学生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督促学生向学校提供档案接收单位信息,确认其档案接收单位 是否具有档案收寄资格,避免拖延积压。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本办 法施行以后,如果出现与有关管理部门颁布之新规定不一致的 情形,均以有有关管理部门颁布之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商学院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广商学字〔2018〕32 号)同时 废止。 附件 1:广州商学院学生档案查(借)阅申请单 附件 2:广州商学院学生档案交接通知单 附件 3:广州商学院学生档案交接登记表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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