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实施细则.pdf
附件 2: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实施细则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与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励工作,保证地理信息 产业优秀工程评审质量,根据《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办法》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的推荐、评审、授 奖等项活动。 第三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旨在鼓励地理信息科学技 术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授予在相应领域内具有较大规 模和较大影响力,能起示范作用,具有国内同类工程的领先或先进水 平的项目。 第六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负责 奖项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负责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项设置为金、银、铜奖。 第二章 第九条 评审范围及标准 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凡是以地理信息技术为基础,进 行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项目资金总投入 200 万元以上的优秀 -1- 工程,均可参加评审。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工程范围: (一) 保密工程; (二) 已经参加过本项评审的工程。 第十一条 优秀工程评审标准如下: (一) 设计科学合理; (二) 技术先进,符合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 实施过程管理规范; (四) 质量优良; (五) 运行良好; (六) 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 限额。每个项目的单位不超过 5 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 10 人。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 负责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的评审工作制定评审办法和 细则,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网评,组织会议评审,确定评审结果。 (二) 处置和仲裁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委下设评审组。评审专家 根据当年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推荐项目的情况,从中国地理信息产 业协会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2-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推 荐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实行推荐(含自荐)制度,参 评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三)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各工作委员会; (四)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单位会员自荐。 第十六条 工程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一般应联合申报,也可单独 申报。但任何一方单独申报,均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多个单位共同 完成的项目,由主要牵头完成单位填写《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申报 书》 ,其余参与申报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按照贡献的大小排列,必须 经过所有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和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由推荐单位签署 意见加盖印章。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一)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申报表; (二) 工程项目合同或任务书; (三) 项目工作报告、技术报告; (四) 工程质检、验收或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五) 工程受表彰证书复印件。 第五章 第十八条 评 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 -3- 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一) 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规定要求; (二) 申报表填报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 工程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是否符合要求; (四) 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是否齐全有效; (五) 工程质检、验收或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六) 工程受表彰证书复印件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应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 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交评审。 第二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评审办提交评审专家 进行网评。 第二十一条 网评由评审组进行,每个项目由 5—9 位专家评审。 专家对所评审的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填写《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 审表》。 第二十二条 评审办对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统计,每个项目去掉 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剩余分数的平圴值计算网评得分。 第二十三条 评审办根据网评得分的排序和奖项配额,提出获奖 建议名单及参加会议答辩的项目名单。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组织会议答辩,评审专家听取项目答辩,打 分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以会议方式对评审组提出的评审结果进行 审定。 -4- 第二十六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地 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项目的完成人不得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异议与处理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采取公示的方式接受社会 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评 审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和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 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评审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立即对异议内容进行审 查,并在 15 天内对结果进行反馈。 第三十条 异议由评审办负责协调,由有关申报单位协助处理。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或申 报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 实的情况报送评审办审核。评审办认为必要时,可组织调查,提出处 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评审办向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委如实报告 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裁决。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二条 评审结果由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通过网站、微信 -5- 公众号、报刊等多种媒体发布,并在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大会上颁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资格的, 由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取消获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参与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评审活动的评审专 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