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pdf
惠政发〔2018〕43 号 惠民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高效经济区管委会,县直及驻 惠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 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滨政发〔2007〕55 号)的 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问题制定以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 1 -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各级政府对城区基础设施配套 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 施建设,包括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路桥、环卫、排水、园林绿 化、综合布线)、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供水管网、供热管网) 、 教育专项配套费。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 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 150 元,其中: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 65 元(路桥、环卫、园林绿化、 综合布线) ;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 65 元(供水 15 元、供热 50 元); 教育专项配套费 20 元。 二、征收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财政部门是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机关,规划、建设、房管等部 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按专项基金管理, 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双向控制,专户管理”, 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两个环节把关控制,由规划部门通过政府 非税收入系统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缴入财 政。 (三)规划、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收缴凭证办理有关许可审批手续,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 - 2 - 施配套费的,不予办理审批。 1.建设项目在规划放线前,由县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等有关规定,根据审查合格后的图纸面积, 开具《惠民县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通知书》及山东 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经建设、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建设项目申 请人持此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窗口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建设项目申请人持加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讫印鉴的 收据,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财政、建设、规划部门确认建设 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和应征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数额,对未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现行标准予以补 缴。未足额补缴的一律不得办理验收手续。 4.不动产管理部门在最终环节进行把关,对于没有足额缴纳 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在申请规划许可证前足额缴 纳。 三、使用管理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支出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各 项工程支出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审计,根据审定金额,报县政府 批准后,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公用事业专项配套(供水、供热)在项目竣工后,供水、供 热开口前由县财政按实际使用面积拨付至相关企业。 - 3 - 四、减免政策 (一)下列建设项目经县政府审查批准后可免缴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中的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教育专项配套费。 1.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 2.政府投资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 施; 3.部队的军事设施; 4.政府投资的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5.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6.享受免收“三税”残疾人员生产、生活设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 (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减征。 (三)其他需要减免的,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四)符合减免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 证明材料,经规划、城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县 政府批准后方可减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越权减免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新 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 - 4 - 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须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费。新建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首层建筑 层面积每平方米 2000 元标准收取;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住宅建 筑,按不少于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600 元标准收取;新建十层 以下的民用非住宅建筑,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 2%每平方米 2000 元标准收取。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要在申请规划许可证前足额缴纳,防 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参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收支管理规定执行,由县人防部门开具《惠民县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费缴纳通知书》及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经财政部门审 核后,由建设项目申请人到指定银行窗口缴纳后,持加盖防空地 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讫印鉴的收据,到规划、城建主管部门办理有 关手续。 六、监督检查 (一)规划、城建、房管、人防、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密切配 合,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少报多建,实际建筑面积与 规划、施工许可审批面积不符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查处,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查处,全额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财政、城建、人防、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工程及人防工程的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5 - (三)物价、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和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 查。 本意见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 不一样的,按本意见执行。 惠民县人民政府 2018 年 11 月 28 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惠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6 - 2018 年 11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