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中国传媒大学科研培育规划项目管理办法.pdf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 教〔2016〕277 号)和《中国传媒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 办法(试行)》(中传科研字〔2017〕162 号)等相关管理 规定,为对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区域经济发展战略需求, 对接我校“双一流”建设需求、进一步鼓励我校中青年教师 在前沿科学、交叉学科、社会服务等领域开展自由探索和自 主创新,促进高水平成果的产出,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二条 中国传媒大学科研培育规划项目共分三大类: 1.青年教师科研提升计划项目:主要资助我校中青年学 者的一般类科学研究项目。通过加大对已经取得一定水平科 研成果、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具有明显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人 才及其科研团队的培养,造就未来学校科研的中坚力量。 2. 新入职青年教师科研提升计划项目:主要资助我校上 一年度新入职的青年教师的科学研究。鼓励新入职的优秀青 年教师结合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和个人科研兴趣,夯实学术基 础,提升科研水平,为学校“青拔”人才培育“预备队” , 做好科研人才梯队建设。 3. 博士、博士后科研提升计划项目:主要资助在读博士 或博士后人员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或关注的领域进行的研 究,提升博士、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和水平,培育优秀博士后 英才加入教师序列。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我校正式人员(含人才派遣) 、在读博士、在站 博士后。 第四条 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扎实,有可靠时间保证; 学术思想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第五条 青年教师科研提升计划项目、新入职青年教师科 研提升计划项目和博士、博士后科研提升计划项目的申请者 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具体要求详见当年申报通知)。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校级科研项目, 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的申请。在研的中国 传媒大学校级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第四章 申报领域、资助周期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本项目不设具体指南。申报人根据个人研究方向 自拟题目。可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 基金项目》申报指南为参考。 第八条 中国传媒大学科研培育规划项目的资助周期和 资助标准如下: 1.青年教师科研提升计划项目资助经费 8 万元,资助周 期 2 年; 2.新入职青年教师科研提升计划项目资助经费 3 万元, 资助周期 2 年; 3.博士、博士后科研提升计划项目:博士资助经费 2 万 元,资助周期 2 年;博士后资助经费 3 万元,资助周期 2 年;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传媒大学校级 科研项目申请书》 ; (二)各单位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填写推荐意见, 将申报材料统一提交至科学研究处; (三)科学研究处对候选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科学研究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 (五)学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入选名单。 (六)评审时,如果评委本人或其亲属是申报人员,该 委员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与科学研究处签订《项 目目标管理协议》 。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程序如下: (一)学校为项目负责人设立专门的“中国传媒大学科 研培育规划项目”经费账户,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安排使用。 (二)资助经费必须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项目要求专 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三)项目经费按照资助周期分年度划拨,中期检查合 格后,发放下一年度资助经费,年度经费执行情况将作为发 放下一年度资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结项验收 第十二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 3 个月内,由科学研究处组 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项目特点,可采取会议审查 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并形成验收结论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批复的预期完成目标为依据。项 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一)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指标要求完成,经费 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 85%;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 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课题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 技术路线等发生较大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规定的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 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或没有按期完成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因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翔实、不准确等原 因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 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时,需 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 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后,再次组织验收。若未按 规定时限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将取消其负责人三年内 申请新的科研培育规划项目的资格,且三年后进行申请时应 补齐未通过验收项目的成果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为防范学术不端行为,避免重复资助,特提 醒各位申请人注意: 1. 不得将以前申报成功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重复申 报; 2. 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以不同申请人的名义 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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