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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章程法律审核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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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及章程合法性审核要点 为深入推进落实依法治教理念,切实提高中外合作办学审核效 率,完善中外合作办学章程及协议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根据《中 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 行办法》等法律规章之规定,现就合法性审核要点总结如下,请 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先由所在院校的法制部门对《中外合作办学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外合作办学章程》(以下简 称“章程”)进行合法性审查把关。 一、关于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应当遵守的法律】《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 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 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章程或协议中 应避免出现将国外法律条文作为依据的内容。 2.【协议使用的语言及效力】关于文本语言及效力, 《实 施办法》第五条、《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七 条明确规定“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章程或协议应避免出现“中、外文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的相关内容。 3.【争议解决机构】建议合作协议中明确争议解决的仲 裁机构或者受诉法院。 二、关于联合管理委员会 1.【人数组成】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管理委员会…… 设主任、副主任各 1 人”,章程或协议应当避免出现“学院 管委会设 3 名共同主席”等相关内容。 2.【2/3 决议事项】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外合作 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 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 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 终止;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有关上述重大事项,必须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 意方可通过。第二,有关上述重大事项的通过人数,是全体 成员的 2/3 以上,非到会人员的 2/3 以上。 三、关于教学语言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 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 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章程或协议应当避免出现“以英语作为 主要教学语言”的约定。 四、关于投入、资金使用规定 1.【投入说明】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 建议在合作协议补充各方投入的具体内容,同时在章程中补 充资产的数额、性质。 2.明确国有资产,不列入清算范围。 3.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合作办学内容需要,章程或协议中 应当避免“负担教师的国际国内旅行”等教育教学无关的经 费内容。 五、关于清算 1.【终止需批准】《条例》第四十五条,根据章程规定 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条例》规定 的三类终止均需经审批机关批准或同意。章程或协议应当避 免出现未尽批准或同意的立即终止规定。 2.【清算顺位】 《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中外合作 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当退还 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 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中 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一,关于清算顺位及清算具体事项,法律做出了明 确,章程或协议应当避免变更清算顺位或具体事项。不得附 加清算的前提条件,章程或协议应当避免出现“办学终止后 扣除设立前双方投入形成资产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进行清算” 的规定。 第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章程或协议应避免出 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扣除固定 资产,其他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的规 定。 六、关于章程的解释权 章程的解释权主体原则上归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 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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