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科研项目自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安徽医科大学文件 校人字„2018‟147 号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科研项目自聘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科研项目自聘人员的管理,经 2018 年 11 月 22 日校 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医科大学科研项目自聘人员管理 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18 年 11 月 29 日 安徽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 年 11 月 29 日印发 -1-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项目自聘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发展,完善科研队伍结构,建立动态的 人员聘用和管理机制,规范科研项目自聘人员的管理,依据《关于 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 发﹝2016﹞50 号)、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 政策的实施意见》 (皖办发﹝2016﹞73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自聘人员,是指由安徽医科大 学承担且经费下达进入学校财务监管的各类科研(平台)项目, 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由科研项目组聘用,在科研项目组专门从事科 研辅助和科研财务助理等工作,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 科研项目自聘人员经费自筹。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 科研项目自聘人员岗位应根据在研科研项目实际工 作任务需要设置,分科研助理和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原则上科研 项目科研经费(含配套经费)中有足够的劳务费或人员费预算, 能够支付科研项目自聘人员聘期工资和五险一金等福利待遇方可 设岗。横向科研项目需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无相关约定,可参照 设岗。 -2-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三条 科研项目自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民教育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无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记录; (三)身体健康,年满 18 周岁以上,符合购买社会保险条 件且到达退休年龄(男性 60 周岁,女性 50 周岁)在合肥市社保 局购买养老保险年限满 15 年(如录用之前在外地有参保记录,须 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合肥) ,能够依法享受合肥市企 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 (四)具备胜任相应岗位的专业技能。 聘用方式包括学校直接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两种方式。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四条 (一)科研项目自聘人员实行月薪制,工资结构包括 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按照《安徽省 2006 年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标准按照皖人社秘„2014‟147 号文件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 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自聘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核定,报项 目负责人所在院所(以下称用人单位)审批同意,上报校人事处 备案,由校财务处于年终一次性发放,如需随工资按月预发则须 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明确预发标准。科研项目组针对 自聘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如需自行确定标准(不得低于合肥市最低 工资标准且不高于同职级在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须报用人单 -3- 位审批同意,上报学校人事处审批核发。 (二)科研项目自聘人员享有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公积金,公积金缴纳基 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缴纳比例为 12%。 (三)科研项目自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加班费、“五险一 金”(单位缴存部分)费用、劳务派遣管理费、因劳动纠纷或工 伤纠纷等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等各类费用,由科研项目组承担, 从劳务费或人员费科目列支。 (四)科研项目自聘人员月薪发放由校人事处核定标准,校 财务处按月定期汇入自聘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五条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填写《安徽医科大学科研项 目自聘人员岗位设置审批表》 ,明确申报岗位、工作任务、任职条 件、聘用期限等,并提供依托项目立项及经费预算等证明材料, 提请用人单位审批同意,报校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审核相关证明 材料,提交校人事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岗位审核批准后,用人单位和科研项目组共同负责组 织招聘考核, 实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科研项目组成员亲属 (包 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回避制度, 确定拟录人选,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三)拟录人员经合肥市三甲医院公务员体检合格者,由学 校人事处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书》和三方聘用协议, 或由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4-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六条 (一)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 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项目自聘人员录用、管理、考核和监督等负 有第一责任,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自聘人员的日 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科研项目自聘人员对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负有保密义务, 受聘期间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属于职务成果。 (三)科研项目自聘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首聘期一年。年 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参照《安 徽医科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聘期考核结合岗位职责 和工作任务要求,考核结果上报校人事处审核备案,作为项目自 聘人员薪级晋升和续聘的依据。 (四)校人事处、科技产业处、财务处对于科研项目自聘人 员续聘岗位结合岗位设置要求,对依托项目的劳务费或人员费预 算结余进行审核,符合设岗条件方可续聘,续聘期限每次一年。 原则上科研项目结题后不再续聘。 第七章 解聘 第七条 (一)科研项目组或自聘人员提出解除(终止)聘 用(劳动)关系,应分别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前提交书面报告经 用人单位审批同意,报校人事处审批备案,由校人事处或劳务派 -5- 遣公司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关系相关手续,科研项目 组需承担可能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二)科研项目自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立即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和聘用协议或退回派遣公司,并视情节轻重,予以 惩处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 人相关责任。 1.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责任事故和重大经济损 失; 3.有学术不端或学术造假行为;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 情况;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需要解聘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八条 科研财务助理相关管理需同时按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 财务助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 科技产业处、 财务处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各附属医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安徽医科大学科研项目自聘人员岗位设置审批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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